作者windsailor (We Are Family!)
看板NCCU_ECONO
標題國立政治大學經濟學系經濟學會組織章程
時間Sun Dec 30 01:41:05 2001
第壹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國立政治大學經濟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提高學術研究風氣,增進師生感情,推動學生活動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國立政治大學經濟學系辦公室。
第貳章 會員
第四條:凡國立政治大學經濟學系在校生,均為本會會員;研究部在校生均為本會圖書館
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享有下列之權利:
(1)出席會員大會,並享有發言權、提案權、表決權、及質詢權。
(2)選舉、罷免本系系代表、總幹事、系圖館長。
(3)享有系代表、總幹事、系圖館長之被選舉權。
(4)參加本會之各項活動。
(5)本會圖書館會員享有使用圖書館設備及借書,參加圖書館各項活動之權。
(6)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有向學會建議及查詢之權。
第六條:本會會員應盡下列之義務:
(1)遵守本會規章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2)繳納會費。
第七條:研究部在校生應盡繳納圖書費及遵守圖書館規則之義務。
第參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之機構可分為三:
(1)意思機構:即會員大會附屬之學生代表委員會(簡稱學委會)。
(2)執行機構:系代表、總幹事及其所屬之幹事會、館長及其所屬圖書館。
(3)監察機構:即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第十條:本會會員大會分為下列兩類:
(1)定期大會:每學期舉行兩次,期初大會於每學期全校同學開學後兩週內召開,
由系代表召集之,並於七日前通知會員。
(2)臨時大會:為不定期召開之大會
甲.由系代表視察際需要,於學期中隨時召開之,並於七日前通知
會員。
乙.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聯署,表示會議之目的,請求召集時,
系代表應於兩週內召集之,並於七日前通知會員。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決議可分為二:
(1)普通決議:應有全體會員四分之一以上出席,參加表決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2)特別決議:應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參加表決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特別決議適用於下列決議:
甲.變更本會宗旨之表決。
乙.普通議案因情節重大,經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議更為特別議案者。
丙.已通過議事程序其變更之表決。
丁.章程之通過及修改。
戊.罷免系代表、總幹事、館長之決議。
第十二條:學委會由幹事會、系代表、各班班代組成,任期係原有職務之任期,系代表為
會議召集人兼主席。
第十三條:(1)學委會召開方式:
甲.定期會議:每學期於期初、期末各召開一次會議。
乙.臨時會議:提案由各班同學過半數聯署,經兩位學生代表提出,促請系
代表召開臨時會議。
(2)各班提案須經過出席學生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提交系務會議。
(3)若學生代表不克出席,得具委託書,委託同班同學出席,該委託人並享有
發言權及表決權。
第肆章 執行機構
第十四條:本會執行機關設系代表、總幹事及其幹事會、館長及其圖書館。
第十五條:系代表對外代表本會參加全校系級代表大會,對內向大會負責,報告其所代表
決議之事項;並依法召開、主持會員大會、學委會,及辦理每一幹事職司一組
。每屆總幹事得視實際情況斟酌減其組別及幹事人數。
第十七條:系代表因故無法行使職權,得由總幹事暫代,並於一個月內召開臨時大會選舉
之;總幹事因故不能行使職權,得由副總幹事代理。
第十九條:(1)總幹事負責籌組幹事會及推展本會各項活動。
(2)館長負責籌組圖書館及推展其個項活動。
第二十條:(1)幹事會設副總幹事、秘書、學術、文藝、宣傳、體育、庶務、資料、公關
、會計等組,每組設組長一人,組員數人,由幹事分任之;每一幹事職司
一組;每屆總幹事得視實際情況斟酌增減其組別及幹事人數。
第廿一條:總幹事及館長對大會負責,於期初會員大會提出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學期中
接受會員查詢有關會務工作推展,並於學期末會員大會提出工作報告及接受質
詢之義務。總幹事及館長任期一學期。
第廿二條:幹事會及館長須於監事會召開時,視實際需要出席報告。
第廿三條:系總幹、總幹事及館長得由大會罷免之,罷免案之提出須經由二人以上連署,
提交大會討論,以特別決議案議決之。
第伍章 監察機構
第廿四條:監事會之組成由會員大會選出幹事會以外七人擔任,任期為一學期,其主席互
推產生。
第廿五條:監事會權限如下:
(1)監督幹事會之活動,注意是否違法或失職之。
(2)監事會為行使職權,得向執行機關調閱有關資料,並得列席幹事會之會議
即要求幹事會提出報告。
第廿六條:(1)每學期至少召開兩次監事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之。
(2)各監事直接向各班負責。
(3)監事會須在期末會員大會提出決算審核報告。
第陸章 會費
第廿七條:本會會費由會於大一初一次繳納四年之全額會員,由幹事決定其數額,並於期
初大會提出報告。
第廿八條:本會經費除固定收入外,亦接受募捐。
第柒章 附則
第廿九條:總幹事得請系主任、師長、專家、學者為會務顧問。
第三十條:大會召開時,由系代表繳請師長列席指導。
第卅一條:對於本章程疑義得由系主任、學會導師解釋之。
第卅二條:本會組織章程,呈請學校核准後實施之,並詳列於每年度之通訊錄中。
第卅三條:本章程之修改、增訂得於會員大會一週前,以書面向系代表提出,依第十一條
有關之規定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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