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ndsailor (We Are Fam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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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国立政治大学经济学系经济学会组织章程
时间Sun Dec 30 01:41:05 2001
第壹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国立政治大学经济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以提高学术研究风气,增进师生感情,推动学生活动为宗旨。
第三条:本会会址设於国立政治大学经济学系办公室。
第贰章 会员
第四条:凡国立政治大学经济学系在校生,均为本会会员;研究部在校生均为本会图书馆
会员。
第五条:本会会员享有下列之权利:
(1)出席会员大会,并享有发言权、提案权、表决权、及质询权。
(2)选举、罢免本系系代表、总干事、系图馆长。
(3)享有系代表、总干事、系图馆长之被选举权。
(4)参加本会之各项活动。
(5)本会图书馆会员享有使用图书馆设备及借书,参加图书馆各项活动之权。
(6)会员大会休会期间有向学会建议及查询之权。
第六条:本会会员应尽下列之义务:
(1)遵守本会规章及会员大会之决议。
(2)缴纳会费。
第七条:研究部在校生应尽缴纳图书费及遵守图书馆规则之义务。
第参章 组织
第八条:本会之机构可分为三:
(1)意思机构:即会员大会附属之学生代表委员会(简称学委会)。
(2)执行机构:系代表、总干事及其所属之干事会、馆长及其所属图书馆。
(3)监察机构:即监事会。
第九条: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会员组成。
第十条:本会会员大会分为下列两类:
(1)定期大会:每学期举行两次,期初大会於每学期全校同学开学後两周内召开,
由系代表召集之,并於七日前通知会员。
(2)临时大会:为不定期召开之大会
甲.由系代表视察际需要,於学期中随时召开之,并於七日前通知
会员。
乙.如有会员十分之一以上联署,表示会议之目的,请求召集时,
系代表应於两周内召集之,并於七日前通知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大会之决议可分为二:
(1)普通决议:应有全体会员四分之一以上出席,参加表决会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2)特别决议:应有全体会员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参加表决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特别决议适用於下列决议:
甲.变更本会宗旨之表决。
乙.普通议案因情节重大,经出席会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议更为特别议案者。
丙.已通过议事程序其变更之表决。
丁.章程之通过及修改。
戊.罢免系代表、总干事、馆长之决议。
第十二条:学委会由干事会、系代表、各班班代组成,任期系原有职务之任期,系代表为
会议召集人兼主席。
第十三条:(1)学委会召开方式:
甲.定期会议:每学期於期初、期末各召开一次会议。
乙.临时会议:提案由各班同学过半数联署,经两位学生代表提出,促请系
代表召开临时会议。
(2)各班提案须经过出席学生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提交系务会议。
(3)若学生代表不克出席,得具委托书,委托同班同学出席,该委托人并享有
发言权及表决权。
第肆章 执行机构
第十四条:本会执行机关设系代表、总干事及其干事会、馆长及其图书馆。
第十五条:系代表对外代表本会参加全校系级代表大会,对内向大会负责,报告其所代表
决议之事项;并依法召开、主持会员大会、学委会,及办理每一干事职司一组
。每届总干事得视实际情况斟酌减其组别及干事人数。
第十七条:系代表因故无法行使职权,得由总干事暂代,并於一个月内召开临时大会选举
之;总干事因故不能行使职权,得由副总干事代理。
第十九条:(1)总干事负责筹组干事会及推展本会各项活动。
(2)馆长负责筹组图书馆及推展其个项活动。
第二十条:(1)干事会设副总干事、秘书、学术、文艺、宣传、体育、庶务、资料、公关
、会计等组,每组设组长一人,组员数人,由干事分任之;每一干事职司
一组;每届总干事得视实际情况斟酌增减其组别及干事人数。
第廿一条:总干事及馆长对大会负责,於期初会员大会提出工作计画及经费预算,学期中
接受会员查询有关会务工作推展,并於学期末会员大会提出工作报告及接受质
询之义务。总干事及馆长任期一学期。
第廿二条:干事会及馆长须於监事会召开时,视实际需要出席报告。
第廿三条:系总干、总干事及馆长得由大会罢免之,罢免案之提出须经由二人以上连署,
提交大会讨论,以特别决议案议决之。
第伍章 监察机构
第廿四条:监事会之组成由会员大会选出干事会以外七人担任,任期为一学期,其主席互
推产生。
第廿五条:监事会权限如下:
(1)监督干事会之活动,注意是否违法或失职之。
(2)监事会为行使职权,得向执行机关调阅有关资料,并得列席干事会之会议
即要求干事会提出报告。
第廿六条:(1)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之。
(2)各监事直接向各班负责。
(3)监事会须在期末会员大会提出决算审核报告。
第陆章 会费
第廿七条:本会会费由会於大一初一次缴纳四年之全额会员,由干事决定其数额,并於期
初大会提出报告。
第廿八条:本会经费除固定收入外,亦接受募捐。
第柒章 附则
第廿九条:总干事得请系主任、师长、专家、学者为会务顾问。
第三十条:大会召开时,由系代表缴请师长列席指导。
第卅一条:对於本章程疑义得由系主任、学会导师解释之。
第卅二条:本会组织章程,呈请学校核准後实施之,并详列於每年度之通讯录中。
第卅三条:本章程之修改、增订得於会员大会一周前,以书面向系代表提出,依第十一条
有关之规定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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