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kari991 (阿卡利快長大)
看板NCCU_CriLaw
標題Re: [轉錄][轉錄] 誰說法律絕對不能溯及既往
時間Sun May 10 13:52:51 2009
※ 引述《akari991 (阿卡利快長大)》之銘言:
1F:推 Jackoneone:學長 你這篇有支持自己的想法的推論過程嗎 05/09 18:16
2F:→ Jackoneone:「爽就好」似乎沒什麼說服力 05/09 18:17
3F:→ Jackoneone:問問而已 套一句學長說的 「沒要戰」 05/09 18:17
這個問題不賴阿
不過確實這一篇我沒有做推論
因為我是站在原作者的出發點來看對第一條的影響或是其他解釋可能性的問題
如果要做推論的話
其實就是等於我必須要跟作者一樣要提出很多實質的理由來討論一些問題
例如說第一條的爭議還有有什麼理由可以予以推翻
但是關於刑法的概念
我一向是認為「人人皆曰可罰時,何以不可罰?」的想法
也因此對於作者的概念我主觀上其實沒有很大的疑慮
「爽就好」其實我也很好奇為什麼不能當作一種立法理由
不知道說規範保護會不會是比較精確一點的用語
我舉些例子
通姦罪有稍微碰過法律的都說背後欠缺法益保護
而婚姻圓滿也並非通姦罪的處罰可以達成 而只是淪為一種報復手段
那麼問題來了
台灣人真的覺得通姦罪需要廢除嗎?
這問題當然是需要一些實證研究去確認大概有多少比例的人支持或反對
我沒有辦法給一個非常明確的答案是應該或是不應該廢除
但是我可以肯定的是
絕對有不在少數的人民問「這本來就應該要被處罰,為什麼要廢除?」
我們可以提出法益的觀念來跟他們解釋這背後沒有法益
金融法規一堆全部都立有罰則
都是所謂附屬刑法的規定
同樣的我們也去檢討法益在哪裡?
金融犯罪需要動用到刑法?符合最後手段性?符合比例原則?
這時候動用刑法可以達到道德上教育目的?
用個比較簡單的比方
如果民法是在討論A與B之間的關係
那麼商法或許可以想像成A與BCDEG.....很多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
這時候為什麼不能用民事或是行政不法解決?而是一定要動用刑法?
如果這些問題沒有解決
那麼是不是表示法益這個東西根本就是個雞肋?
刑法裡面我們幾乎每一個罪章都解釋出來他背後的保護目的
但是刑法之外的呢?
或者說在現代社會已經有些情況超出刑法價值規範的時候,
法益概念是不是需要被調整?
甚至我們現在對法益的概念可能還是在霧裡看花的狀態。
法律所規定出來的就是人們最想做的事情
只是因為每個人都做了社會就崩盤了
所以我們鎖定了這些事情不許人們去做
背後的理由我們叫做法益
那誰能告訴我法益是一個當然存在而且絕對的概念
還是只是單單一個技術性名詞
只是我們對他賦予了過高的期待而讓他背負實質規範這個社會的不可承受之重
有點離題了
同樣的在相同的概念之下
人們對罪刑法定主義這個概念應該是可以得到極大多數(overwhemling!)的贊同
只是在於第一條所衍生出來的原則 是不是這樣的不能夠被挑戰的問題
當然上面的東西還有很多可以來做正反面的論述
只是這樣真的就太多了....orz
很遺憾我學植未深沒有辦法解答學弟你的問題
反而提出了更多的質疑這樣= =’
或者說因為這對我來說並不是問題
而是整體社會價值感受的反應程度的差距
是文化的不同 而並不是個需要被解決問題
如果是是人創造了規則
那麼要解決的是人的問題
從規則上尋求解答來規制人是緣木求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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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6.225.38
4F:推 Lectured:阿卡力好帥>//< 05/11 09:10
5F:→ akari991:那為什麼沒人找我拍球棒人 05/11 20:34
6F:推 maryjuana:天啊我居然今天才發現那兩個字是一樣的!!!XD 05/14 09:02
7F:→ akari991:葦怡你真的頭腦不靈活了.... 05/15 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