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kari991 (阿卡利快长大)
看板NCCU_CriLaw
标题Re: [转录][转录] 谁说法律绝对不能溯及既往
时间Sun May 10 13:52:51 2009
※ 引述《akari991 (阿卡利快长大)》之铭言:
1F:推 Jackoneone:学长 你这篇有支持自己的想法的推论过程吗 05/09 18:16
2F:→ Jackoneone:「爽就好」似乎没什麽说服力 05/09 18:17
3F:→ Jackoneone:问问而已 套一句学长说的 「没要战」 05/09 18:17
这个问题不赖阿
不过确实这一篇我没有做推论
因为我是站在原作者的出发点来看对第一条的影响或是其他解释可能性的问题
如果要做推论的话
其实就是等於我必须要跟作者一样要提出很多实质的理由来讨论一些问题
例如说第一条的争议还有有什麽理由可以予以推翻
但是关於刑法的概念
我一向是认为「人人皆曰可罚时,何以不可罚?」的想法
也因此对於作者的概念我主观上其实没有很大的疑虑
「爽就好」其实我也很好奇为什麽不能当作一种立法理由
不知道说规范保护会不会是比较精确一点的用语
我举些例子
通奸罪有稍微碰过法律的都说背後欠缺法益保护
而婚姻圆满也并非通奸罪的处罚可以达成 而只是沦为一种报复手段
那麽问题来了
台湾人真的觉得通奸罪需要废除吗?
这问题当然是需要一些实证研究去确认大概有多少比例的人支持或反对
我没有办法给一个非常明确的答案是应该或是不应该废除
但是我可以肯定的是
绝对有不在少数的人民问「这本来就应该要被处罚,为什麽要废除?」
我们可以提出法益的观念来跟他们解释这背後没有法益
金融法规一堆全部都立有罚则
都是所谓附属刑法的规定
同样的我们也去检讨法益在哪里?
金融犯罪需要动用到刑法?符合最後手段性?符合比例原则?
这时候动用刑法可以达到道德上教育目的?
用个比较简单的比方
如果民法是在讨论A与B之间的关系
那麽商法或许可以想像成A与BCDEG.....很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这时候为什麽不能用民事或是行政不法解决?而是一定要动用刑法?
如果这些问题没有解决
那麽是不是表示法益这个东西根本就是个鸡肋?
刑法里面我们几乎每一个罪章都解释出来他背後的保护目的
但是刑法之外的呢?
或者说在现代社会已经有些情况超出刑法价值规范的时候,
法益概念是不是需要被调整?
甚至我们现在对法益的概念可能还是在雾里看花的状态。
法律所规定出来的就是人们最想做的事情
只是因为每个人都做了社会就崩盘了
所以我们锁定了这些事情不许人们去做
背後的理由我们叫做法益
那谁能告诉我法益是一个当然存在而且绝对的概念
还是只是单单一个技术性名词
只是我们对他赋予了过高的期待而让他背负实质规范这个社会的不可承受之重
有点离题了
同样的在相同的概念之下
人们对罪刑法定主义这个概念应该是可以得到极大多数(overwhemling!)的赞同
只是在於第一条所衍生出来的原则 是不是这样的不能够被挑战的问题
当然上面的东西还有很多可以来做正反面的论述
只是这样真的就太多了....orz
很遗憾我学植未深没有办法解答学弟你的问题
反而提出了更多的质疑这样= =’
或者说因为这对我来说并不是问题
而是整体社会价值感受的反应程度的差距
是文化的不同 而并不是个需要被解决问题
如果是是人创造了规则
那麽要解决的是人的问题
从规则上寻求解答来规制人是缘木求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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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6.225.38
4F:推 Lectured:阿卡力好帅>//< 05/11 09:10
5F:→ akari991:那为什麽没人找我拍球棒人 05/11 20:34
6F:推 maryjuana:天啊我居然今天才发现那两个字是一样的!!!XD 05/14 09:02
7F:→ akari991:苇怡你真的头脑不灵活了.... 05/15 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