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rrorss (ein Niemand)
看板NCCU_CriLaw
標題Re: [問題] 刑訴問題:管轄權「誤有為無」
時間Sun Jan 27 19:56:44 2008
※ 引述《lawtuna (神愛世人 甚至賜下獨生子)》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 作者: lawtuna (神愛世人 甚至賜下獨生子) 看板: LAW
: 標題: [問題] 刑訴問題:管轄權「誤有為無」
: 時間: Thu Jan 24 11:20:31 2008
: 大家好,在這裡有個看書看到後來還是轉不過來的問
: 題想問對刑事訴訟法頗有心得的版友們。
: 管轄權「誤有為無」在「判決確定後」,
: ^^^^^^^^^^^^^
: 也就是「管轄錯誤判決」已經確定;
: 我把題目單純化一點,
: 本案件中沒有將此無管轄權的案件移轉到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
: 它就是這樣「確定」了(免得過於複雜)。
: 而因為「管轄錯誤判決」已經確定,
: 提起了非常上訴,
: 書本上所引用的條文是「447第二項」,
: 法院應依447第二項處理。
: 疑問之處:
: 「誤有為無」的原判決對被告而言應是「有利的」
: (縱使是個錯誤判決),
: 既然判決對被告而言是有利判決,
: 那非上所為的判決對被告而言應該只有「論理效力」,
: 為什麼不是依447第一項第一款本文和447條第一項第二款(論理效力)處理,
: 而是依447第二項(現實效力)處理呢?
: 小弟不才,還請各位先進多多指教,感激不盡。^^
我想先請問一下...您所謂的「論理效力」和「現實效力」是哪位學者的見解..
印象中我沒看過實務有出現過這兩個名詞...這兩個名詞我還滿陌生的..
可能是很久沒看教科書的關係??
我先解答你的問題...
先不管這個管轄錯誤的確定判決到底是不是對被告有利..還有這是什麼效力問題..
也不管法院做出管轄錯誤判決以後沒有職權移送有管轄權之法院跟實務慣行有違..
管轄錯誤是刑事訴訟法379條第四款判決違背法令事由..
只有可能適用447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項..
而如果是管轄錯誤判決..代表根本沒進入實體程序..所以不能單純撤銷自為判決..
應該要發回原審以維持被告審級利益...所以是447第二項應該沒問題阿..
至少這裡從法條適用的結論上是沒問題的...
所以..其實我不是很了解你的問題到底是在哪裡??只好把推論重心寫一次..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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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20.134.87
1F:→ errorss:如果你的那兩個效力是黃朝義老師的說法..那就不用看我這篇 01/27 20:00
2F:→ errorss:基本上黃老師在非常上訴有他特別看法... 01/27 20:01
3F:→ errorss:他的論證方式跟其他人有點不一樣QQ 01/27 20:01
4F:推 lawtuna:謝謝您的解答 真的很有助益^^ 02/12 2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