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rrorss (ein Niemand)
看板NCCU_CriLaw
标题Re: [问题] 刑诉问题:管辖权「误有为无」
时间Sun Jan 27 19:56:44 2008
※ 引述《lawtuna (神爱世人 甚至赐下独生子)》之铭言:
: ※ [本文转录自 LAW 看板]
: 作者: lawtuna (神爱世人 甚至赐下独生子) 看板: LAW
: 标题: [问题] 刑诉问题:管辖权「误有为无」
: 时间: Thu Jan 24 11:20:31 2008
: 大家好,在这里有个看书看到後来还是转不过来的问
: 题想问对刑事诉讼法颇有心得的版友们。
: 管辖权「误有为无」在「判决确定後」,
: ^^^^^^^^^^^^^
: 也就是「管辖错误判决」已经确定;
: 我把题目单纯化一点,
: 本案件中没有将此无管辖权的案件移转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
: 它就是这样「确定」了(免得过於复杂)。
: 而因为「管辖错误判决」已经确定,
: 提起了非常上诉,
: 书本上所引用的条文是「447第二项」,
: 法院应依447第二项处理。
: 疑问之处:
: 「误有为无」的原判决对被告而言应是「有利的」
: (纵使是个错误判决),
: 既然判决对被告而言是有利判决,
: 那非上所为的判决对被告而言应该只有「论理效力」,
: 为什麽不是依447第一项第一款本文和447条第一项第二款(论理效力)处理,
: 而是依447第二项(现实效力)处理呢?
: 小弟不才,还请各位先进多多指教,感激不尽。^^
我想先请问一下...您所谓的「论理效力」和「现实效力」是哪位学者的见解..
印象中我没看过实务有出现过这两个名词...这两个名词我还满陌生的..
可能是很久没看教科书的关系??
我先解答你的问题...
先不管这个管辖错误的确定判决到底是不是对被告有利..还有这是什麽效力问题..
也不管法院做出管辖错误判决以後没有职权移送有管辖权之法院跟实务惯行有违..
管辖错误是刑事诉讼法379条第四款判决违背法令事由..
只有可能适用447第一项第一款或第二项..
而如果是管辖错误判决..代表根本没进入实体程序..所以不能单纯撤销自为判决..
应该要发回原审以维持被告审级利益...所以是447第二项应该没问题阿..
至少这里从法条适用的结论上是没问题的...
所以..其实我不是很了解你的问题到底是在哪里??只好把推论重心写一次..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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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20.134.87
1F:→ errorss:如果你的那两个效力是黄朝义老师的说法..那就不用看我这篇 01/27 20:00
2F:→ errorss:基本上黄老师在非常上诉有他特别看法... 01/27 20:01
3F:→ errorss:他的论证方式跟其他人有点不一样QQ 01/27 20:01
4F:推 lawtuna:谢谢您的解答 真的很有助益^^ 02/12 2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