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ldsome (向上提升)
看板NCCU_CriLaw
標題[問題] 犯意變更
時間Fri Jul 21 21:12:19 2006
恐嚇取財到一半變更犯意為強盜而既遂
346Ⅲ就會被328Ⅰ吸收或著是論不罰的前行為
那放火放到一半被人發現,於是變更犯意為強盜而既遂
173Ⅲ會被328Ⅰ吸收或論不罰的前行為嗎?
這樣不會有評價不足的情形嗎?
為什麼不論數罪併罰?前後兩個例子有什麼不同?
因為前面同樣是侵害財產法益
而後面侵害的是公共安全以及財產法益
所以不同?
從不罰的前行為理論出發,雖然行為人為了前後兩個行為,
但是前面那個行為因為是後行為的典型的伴隨行為
或是後行為的前階段行為
法理類似法律單數的吸收關係及補充關係
所以僅評價之後的行為已足
就346Ⅲ與328Ⅰ來說,難道前者是後者的「典型伴隨行為」或是「階段行為」嗎?
前面那兩個例子,為什麼後面的放火和強盜就會評價不足,
前面的恐嚇取財和強盜就不會評價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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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9.25.246
1F:推 hitsuki:這題因為作答寫錯頁重寫所以根本寫不完~囧~>< 07/21 21:56
2F:→ LeDroit:財產犯罪的例子,行為人只是為了滿足一開始的犯罪,而繼續 07/21 22:22
3F:→ LeDroit:完成他「取得財物的計畫」,就像以為萬能鑰匙可開,卻無法 07/21 22:23
4F:→ LeDroit:開,然後就選擇把門改拆了的方法,我在想能否這樣思考 07/21 22:24
5F:→ LeDroit:在放火的例子,應該已經很明顯的是從公安的犯意變為取財 07/21 22:25
6F:→ LeDroit:避免寫錯頁有個方法,每37行先寫上 一、二、三、四 07/21 22:26
7F:→ LeDroit:反正不夠再塗掉就好,另外,不夠是可寫草稿欄的唷! 07/21 22:26
8F:推 wildsome:其實如果已經寫錯頁就不要再改了,在頁末加上(下接第幾 07/22 12:50
9F:→ wildsome:頁)就好了,重點是要讓改題的老師找的到,這樣總比沒有 07/22 12:51
10F:→ wildsome:寫完分數不知道從何給起的好,我去年律師刑法也犯了這個 07/22 12:52
11F:→ wildsome:錯誤,第二題寫到第六頁去了,然後就接來接去,慌亂之餘 07/22 12:53
12F:→ wildsome:第四題沒有寫完,但分數還有44,可見老師有用心在改 07/22 1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