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ldsome (向上提升)
看板NCCU_CriLaw
标题[问题] 犯意变更
时间Fri Jul 21 21:12:19 2006
恐吓取财到一半变更犯意为强盗而既遂
346Ⅲ就会被328Ⅰ吸收或着是论不罚的前行为
那放火放到一半被人发现,於是变更犯意为强盗而既遂
173Ⅲ会被328Ⅰ吸收或论不罚的前行为吗?
这样不会有评价不足的情形吗?
为什麽不论数罪并罚?前後两个例子有什麽不同?
因为前面同样是侵害财产法益
而後面侵害的是公共安全以及财产法益
所以不同?
从不罚的前行为理论出发,虽然行为人为了前後两个行为,
但是前面那个行为因为是後行为的典型的伴随行为
或是後行为的前阶段行为
法理类似法律单数的吸收关系及补充关系
所以仅评价之後的行为已足
就346Ⅲ与328Ⅰ来说,难道前者是後者的「典型伴随行为」或是「阶段行为」吗?
前面那两个例子,为什麽後面的放火和强盗就会评价不足,
前面的恐吓取财和强盗就不会评价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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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9.25.246
1F:推 hitsuki:这题因为作答写错页重写所以根本写不完~囧~>< 07/21 21:56
2F:→ LeDroit:财产犯罪的例子,行为人只是为了满足一开始的犯罪,而继续 07/21 22:22
3F:→ LeDroit:完成他「取得财物的计画」,就像以为万能钥匙可开,却无法 07/21 22:23
4F:→ LeDroit:开,然後就选择把门改拆了的方法,我在想能否这样思考 07/21 22:24
5F:→ LeDroit:在放火的例子,应该已经很明显的是从公安的犯意变为取财 07/21 22:25
6F:→ LeDroit:避免写错页有个方法,每37行先写上 一、二、三、四 07/21 22:26
7F:→ LeDroit:反正不够再涂掉就好,另外,不够是可写草稿栏的唷! 07/21 22:26
8F:推 wildsome:其实如果已经写错页就不要再改了,在页末加上(下接第几 07/22 12:50
9F:→ wildsome:页)就好了,重点是要让改题的老师找的到,这样总比没有 07/22 12:51
10F:→ wildsome:写完分数不知道从何给起的好,我去年律师刑法也犯了这个 07/22 12:52
11F:→ wildsome:错误,第二题写到第六页去了,然後就接来接去,慌乱之余 07/22 12:53
12F:→ wildsome:第四题没有写完,但分数还有44,可见老师有用心在改 07/22 1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