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owcircus (wowcirc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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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告] 應數 vs. 法律 爭議判決
時間Fri Mar 12 23:17:58 2010
應數 VS. 法律 爭議判決
2010年3月1日國立政治大學男子籃球聯盟第四季季後賽第一輪,應數系與法律系之系
列賽第一場,最後時間終了時出現最後一擊之判決爭議。經聯盟緊急討論後,原於3月3日
已公告判決結果。但因判例特殊,公告後聯盟內部對判決結果仍有疑義,故向中華民國籃
球協會技術委員提出疑問,後經技術委員解釋並指正後,確認此判例中最後之中籃不算。
此一判決,不僅影響該場比賽勝負,更攸關整個系列乃至第二輪之後的賽事。聯盟一
連幾天的會議,延宕了處理爭議的最佳時機,但為了不影響往後比賽的公正性,決定更改
先前的錯誤判決。本系列原在3月5日由應數系以二勝零負戰績晉級第二輪。判決更改後,
兩隊各獲一勝,將進行本系列第三場賽事。
經參酌技術委員解釋並引用FIBA規則,做出判決如下:
第四節比賽時間一秒,應數球員A1自後場邊線發球往前場,球擊中球員A2之身體,因
而中籃。
由15.1可知,該球擊中球員A2之身體,不視作出手動作,再根據10.4,須在投籃時,
每一節終了計時中信號響起,投中方有效,該動作不是出手動作,故引用10.3,每一節終
了計時鐘信號響起,該球視作死球,球進不算。
⊙判決依據
1.引用FIBA 2008 規則如下
http://www.fiba.com/
10.3 當下列情況 球成
死球
‧
每一節終了計時鐘信號響起
10.4 當下列情況時
不成死球 投中有效
‧
投籃時,
球在空中,且
‧每一節終了計時中信號響起
15.1 投籃或罰球係指
單手或雙手持球,將球經過空中,投向敵籃。
撥球係指單手或雙手向敵籃拍撥球體。
16.1.1 當
活球經籃圈上面進入球籃且停留在籃內獲通過球籃,稱為中籃
44.1 若裁判對規則無心的疏忽而發生錯誤,且僅符合下列情況時,得將該
錯誤予以更正
‧宣判得分或取消得分發生錯誤
44.2.9 裁判員在紀錄表簽名後,各種得予更正的錯誤不得再予更正。
此次事件,聯盟處理過程倉促,導致重大瑕疵。不僅在原判決中,裁判錯誤引用規則
造成誤判;後續的判決更正,聯盟也在事件經過一周後才做出最終決定,損害了應數系及
法律系順利進行比賽的權利。因此,聯盟對兩位執法裁判已做出處分,並向應數系及法律
系致上萬分歉意,相當感謝兩隊體諒聯盟維持比賽公正性的立場。經過此事件後,聯盟對
於往後之判決、規章的處理上會更加謹慎,且對規章進行討論修改,以臻完備,為政大創
造更優質的比賽環境。
中華民國 99 年 03 月 12 日
政大男子籃球聯盟主席 陳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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