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yidnumber (myidnu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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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學生會修法] 修訂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
時間Fri Apr 6 17:41:43 2012
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幹事會公報 00004號
幹事會會長公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學行法字第1010004號
茲修正本會組織章程,公布之。
幹事會會長 林威呈
修正之條文
第三條(地位)
本會為本校全體學生之最高自治組織。
本會組織章程為本校學生自治之最高法規,本校其他學生自治組織法規與本會組織章程牴
觸者無效。
第五條(資格)
凡具備本校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皆為本會當然會員。
前項之在學學生,應包含大陸學生、國際學生。
第六條(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本會會長、副會長、學生議員及校務會議學生代表。
二、應聘為本會幹部。
三、享有本會各項權益。
四、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五、依法旁聽本會各項會議。
六、不服學校處分者,得聲請由本會代為提起校內學生申訴。
第八條(地位)
會長為本會最高行政首長,對外代表本會,出席或列席校內、外各項會議; 對內領導各
部部長,綜理本會會務並執行學生議會之決議。
會長、副會長之候選人應聯名登記,並由全體會員選出,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五條(學生議員產生、去職方式及任期)
學生議員產生方式及任期如下:
一、票選之校務會議學生代表為當然學生議員。
二、其餘由全體會員普選產生,以學院為選舉區域依人數比例選出,任期一學年,連選得
連任,選舉罷免法另訂之。
學生議員之去職,得另以法律訂之。
第十七條(正副議長之產生方式、任期、職權)
學生議會設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學生議員互選產生,其任期為一學期,連選得連任,
負責召開並主持學生議會。
議長不克行使職權或出缺時,由副議長代行職權。
議長、副議長皆不克行使職權,由學生議員互選一人代行之。
第二十條(會議)
學生議會之會議分為下列四種:
一、常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於開會前二週公告周知。
二、臨時會:由會長諮請議長召開,或全體學生議員五分之一連署提請議長召開,並應於
開會前一週公告周知。
三、委員會:各委員會會議之召開,另以法律訂之。
四、預備會議:選舉議長、副議長、分配委員會並選舉各委員會召集委員。
第二十條之一(校內各級會議)
學生議員參與本校各級會議,應參考本校相關規定,另以法律訂之。
第二十一條(開會額數)
學生議會須經全體議員過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出席額數之扣除,得參考內政部會議規範,另以法律或議事規則訂之。
第二十二條(學生議會職權)
每屆學生議會任期開始之前,應由前一任議長、副議長或秘書處召開預備會議,由全體議
員選舉議長、副議長及分配委員會。
議長、副議長選舉,應以秘密投票行之。
預備會議不得處理前項明訂以外之事務。
學生議會之決議與本會組織章程及其他外部法規牴觸者無效。
第二十三條(學生議員職權限制)學生議員之職權限制如下:
一、學生議員應親自出席本會各項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表出席。
二、學生議員不得兼任行政部門、評議委員會之任何職務。
學生議員參與辦理本會選舉、罷免事務,另以法律訂之。
第二十五條(組成)
評議委員會置評議委員若干人,其中一人為主席、一人為副主席,其組織、職掌另以法律
訂之。
第二十六條(產生辦法、任期)
評議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及其餘評議委員由會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任命之。其任期至
會員資格消失為止,辭職不在此限。
第七章 選舉及罷免
第二十八條之一(選舉、罷免法規)
本會各項選舉及罷免事項,應制定法律規範之。
第二十八條之二
幹事會應下設選舉罷免執行機關,其組織另以法律訂之。
第二十八條之三
研究生參與本會選舉,應另以法律保障。
第八章 經費
第二十九條之一
本會對於校內社團之補助,得另以法律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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