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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学生会修法] 修订国立政治大学学生会组织章程
时间Fri Apr 6 17:41:43 2012
国立政治大学学生会干事会公报 00004号
干事会会长公告
中华民国101年4月6日
学行法字第1010004号
兹修正本会组织章程,公布之。
干事会会长 林威呈
修正之条文
第三条(地位)
本会为本校全体学生之最高自治组织。
本会组织章程为本校学生自治之最高法规,本校其他学生自治组织法规与本会组织章程抵
触者无效。
第五条(资格)
凡具备本校正式学籍之在学学生皆为本会当然会员。
前项之在学学生,应包含大陆学生、国际学生。
第六条(权利)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选举、被选举及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学生议员及校务会议学生代表。
二、应聘为本会干部。
三、享有本会各项权益。
四、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五、依法旁听本会各项会议。
六、不服学校处分者,得声请由本会代为提起校内学生申诉。
第八条(地位)
会长为本会最高行政首长,对外代表本会,出席或列席校内、外各项会议; 对内领导各
部部长,综理本会会务并执行学生议会之决议。
会长、副会长之候选人应联名登记,并由全体会员选出,任期一学年,连选得连任一次。
第十五条(学生议员产生、去职方式及任期)
学生议员产生方式及任期如下:
一、票选之校务会议学生代表为当然学生议员。
二、其余由全体会员普选产生,以学院为选举区域依人数比例选出,任期一学年,连选得
连任,选举罢免法另订之。
学生议员之去职,得另以法律订之。
第十七条(正副议长之产生方式、任期、职权)
学生议会设议长、副议长各一人,由学生议员互选产生,其任期为一学期,连选得连任,
负责召开并主持学生议会。
议长不克行使职权或出缺时,由副议长代行职权。
议长、副议长皆不克行使职权,由学生议员互选一人代行之。
第二十条(会议)
学生议会之会议分为下列四种:
一、常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於开会前二周公告周知。
二、临时会:由会长谘请议长召开,或全体学生议员五分之一连署提请议长召开,并应於
开会前一周公告周知。
三、委员会:各委员会会议之召开,另以法律订之。
四、预备会议:选举议长、副议长、分配委员会并选举各委员会召集委员。
第二十条之一(校内各级会议)
学生议员参与本校各级会议,应参考本校相关规定,另以法律订之。
第二十一条(开会额数)
学生议会须经全体议员过半数以上出席始得开会。
出席额数之扣除,得参考内政部会议规范,另以法律或议事规则订之。
第二十二条(学生议会职权)
每届学生议会任期开始之前,应由前一任议长、副议长或秘书处召开预备会议,由全体议
员选举议长、副议长及分配委员会。
议长、副议长选举,应以秘密投票行之。
预备会议不得处理前项明订以外之事务。
学生议会之决议与本会组织章程及其他外部法规抵触者无效。
第二十三条(学生议员职权限制)学生议员之职权限制如下:
一、学生议员应亲自出席本会各项会议,不得委托他人代表出席。
二、学生议员不得兼任行政部门、评议委员会之任何职务。
学生议员参与办理本会选举、罢免事务,另以法律订之。
第二十五条(组成)
评议委员会置评议委员若干人,其中一人为主席、一人为副主席,其组织、职掌另以法律
订之。
第二十六条(产生办法、任期)
评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及其余评议委员由会长提名,经学生议会同意任命之。其任期至
会员资格消失为止,辞职不在此限。
第七章 选举及罢免
第二十八条之一(选举、罢免法规)
本会各项选举及罢免事项,应制定法律规范之。
第二十八条之二
干事会应下设选举罢免执行机关,其组织另以法律订之。
第二十八条之三
研究生参与本会选举,应另以法律保障。
第八章 经费
第二十九条之一
本会对於校内社团之补助,得另以法律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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