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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公告】 評字第六號解釋文、理由書
發信站貓空行館 (Sun Jun 17 16:41:32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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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社會系 殷瑞宏
聲請事由:
查此次學生會補選2號會長候選人徐憲平本身為校務會議學生代表(同時為當然學生議員)
依選委會的解釋:
1.本次補選名稱為第八屆學生會正、副會長‧學生議員‧第十三屆校務會議學生代表補選
所以當然是同屆的選舉。
2.因為是同屆的選舉,雖然時間點不同,但意義上當屬「相同的選舉」而非「不同選舉」
故提請評委解釋其資格疑慮,是否取消其會長參選人資格。
解釋主文
聲請人殷瑞宏同學,針對第八屆學生會會長二號候選人徐憲平同學帶職參選一案,
請求評議委員會作成裁決。本會以為,應為不受理決議,蓋聲請人應先行請求選舉委員
會作成行政處分,若當事人對於該行政處分有所不服,再針對該行政處分請求評議委員
會作成裁決。綜上所述,本會認為應為不受理決議。
「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第七條第三款:「候選人資格之審查」、第四
款:「其他選舉罷免相關事宜」、第五款:「違反本法之相關處分」,均屬選舉委員會
之職權。觀諸本法,選舉委員會對於候選人之資格,應有權限審查。基於「先程序,後
實體」原則,本會針對聲請人程序事項予以審查,若是不符合程序事項,即不針對實體
事項進行審理,合先敘明。因此,聲請人應先行向選舉委員會請求作成具體行政處分。
若是不服選舉委員會作成之行政處分,此時即可提起行政救濟。
本案聲請人跳過選舉委員會,逕行聲請評議委員會解釋,不符合上述「先程序,後
實體」之法理。因此,本會建議聲請人應先行向選舉委員會請求作出裁決,方符合法理。
此外,基於權力分立暨責任政治原則,本會建議第八屆學生議會針對有關「帶職參
選」立法疏漏事項,應儘速立法,使法規明確,併此指明。
余宗鳴委員協同意見書
之所以本席在本次採取不受理而駁回的立場,其實就在於評委會之「最後手段性」
,這次不會引用什麼太多學理之類的,簡單的說,有誰看過包龍星沒事情就拿尚方寶劍
出來揮舞斬人?雖然他拿的好像是明朝的。
評委會要處理什麼?相關單位適用法條之後不知道該怎麼適用,或有人覺得有些適
用有問題,這時候才是我們出動的時候。以這次的案子,既然選委會跟學生議會都可以
用決議方式來表達對於該法條規範適用的意見,那麼聲請評議的前提,要嘛就是選委會
的人不知道怎麼用來問我們評委會,或是用了之後有人覺得怪怪的來問我們,但是用都
還沒用就來問,問出結果我們也不知道到底會不會用到呀?
用了,再問。夠簡單明瞭吧?
學生會 評議委員會
外交四 林筱儒 公行四 程世偉
俄文四 謝佩女意 政治四 陳乃綾
法學四 余宗鳴 財政四 陳怡蒨
金融四 郭育廷 2007.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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