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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公告】 评字第六号解释文、理由书
发信站猫空行馆 (Sun Jun 17 16:41:32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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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请人:社会系 殷瑞宏
声请事由:
查此次学生会补选2号会长候选人徐宪平本身为校务会议学生代表(同时为当然学生议员)
依选委会的解释:
1.本次补选名称为第八届学生会正、副会长‧学生议员‧第十三届校务会议学生代表补选
所以当然是同届的选举。
2.因为是同届的选举,虽然时间点不同,但意义上当属「相同的选举」而非「不同选举」
故提请评委解释其资格疑虑,是否取消其会长参选人资格。
解释主文
声请人殷瑞宏同学,针对第八届学生会会长二号候选人徐宪平同学带职参选一案,
请求评议委员会作成裁决。本会以为,应为不受理决议,盖声请人应先行请求选举委员
会作成行政处分,若当事人对於该行政处分有所不服,再针对该行政处分请求评议委员
会作成裁决。综上所述,本会认为应为不受理决议。
「国立政治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第七条第三款:「候选人资格之审查」、第四
款:「其他选举罢免相关事宜」、第五款:「违反本法之相关处分」,均属选举委员会
之职权。观诸本法,选举委员会对於候选人之资格,应有权限审查。基於「先程序,後
实体」原则,本会针对声请人程序事项予以审查,若是不符合程序事项,即不针对实体
事项进行审理,合先叙明。因此,声请人应先行向选举委员会请求作成具体行政处分。
若是不服选举委员会作成之行政处分,此时即可提起行政救济。
本案声请人跳过选举委员会,迳行声请评议委员会解释,不符合上述「先程序,後
实体」之法理。因此,本会建议声请人应先行向选举委员会请求作出裁决,方符合法理。
此外,基於权力分立暨责任政治原则,本会建议第八届学生议会针对有关「带职参
选」立法疏漏事项,应尽速立法,使法规明确,并此指明。
余宗鸣委员协同意见书
之所以本席在本次采取不受理而驳回的立场,其实就在於评委会之「最後手段性」
,这次不会引用什麽太多学理之类的,简单的说,有谁看过包龙星没事情就拿尚方宝剑
出来挥舞斩人?虽然他拿的好像是明朝的。
评委会要处理什麽?相关单位适用法条之後不知道该怎麽适用,或有人觉得有些适
用有问题,这时候才是我们出动的时候。以这次的案子,既然选委会跟学生议会都可以
用决议方式来表达对於该法条规范适用的意见,那麽声请评议的前提,要嘛就是选委会
的人不知道怎麽用来问我们评委会,或是用了之後有人觉得怪怪的来问我们,但是用都
还没用就来问,问出结果我们也不知道到底会不会用到呀?
用了,再问。够简单明了吧?
学生会 评议委员会
外交四 林筱儒 公行四 程世伟
俄文四 谢佩女意 政治四 陈乃绫
法学四 余宗鸣 财政四 陈怡蒨
金融四 郭育廷 2007.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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