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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Re: 駑鈍庶民請教一個問題
發信站貓空行館 (Sun Jun 17 16:30:10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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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辛苦評委了
> ※ 引述《ted (ted)》之銘言:
> > 據內線消息指出
> > 昨天開會時評委似乎沒有到齊七個人
> > 是否可以請評委解釋一下為何會有4比3的情況發生?
> > 難道不到場也可以充分的參與討論以及表決嗎?
> > 或是現在已經進步到不在場也可以參與討論?
我想,你的問題重點是不在場是否可以參與討論。
當評議文在下午3:30時才送進評委信箱,凌晨12:00就要投票,
未免在投票開始時評委才做出影響選舉之重大決議,
我於當日下午始聯絡其他六位評委。
大家似乎都忘記了,評委並不是24小時standby在學生會辦等著處理選舉爭議,
姑且不論所有評委都是大四生,近來有許多畢業相關事宜需要處理;
一般的學生平常該上的課、該準備的試、還有早已排定好的時程,難道應全數推辭,
為的是法規上所謂「兩日內做成決議」,但實質上我們卻只有9個小時可反應的時間?
因此,當天(13日)在會辦開會的有我、郭育廷委員、陳怡倩委員、謝佩女意委員,
陳乃綾委員至晚上12時尚未回到學校,但其意志已於電話中告知各位委員,
程世偉委員在家中準備隔日八點的期末考,也透過郭委員的電話擴音方式參與討論,
余宗鳴委員因個人因素不克前來,意見也藉由電話告知其他委員。
至於充份討論的部份,在聲請書進來之前,各位委員透過會板,
察覺此事件極有可能被送進評委,未免屆時反應不及,
故在批踢踢兔評議委員隱板已有初步的討論,
僅有表決是在當下的時間點經由電話討論行使而成。
> > 若是的話
> > 建議以後可以請評委將此技巧廣為推行
> > 相信這點在未來學生會以及議會開會時將會受用無窮
> > 此外
> > 為何上次之案件涉及候選人身分爭議時
> > 評委就有慎重其事的傳喚當事人說明案情
上次的案件,法規中已有明定「選委應秉持中立公正立場,不得兼為選務人員。若
有候選人或候選人助選員及被罷免人身份應自行迴避辭去選委職位。」
而這次的爭議,聲請人主要是以選委會所做之解釋,
要求判定二號候選人是否應被取消資格,
此情況之下,當時在會辦接受傳喚的只有兩位選委。
> > 如今就只有草草兩三句推文帶過
> > 當然推文內容有提到會補上評議文、理由書及不同意見書
> > 但這審理之程序會不會太過草率?
> > 以及與上次案件有太大之差別性?
至於評字第六號評議文、理由書及不同意見書,
評委於15日下午再次討論過,關於這部份的決議,
有可能與同學所期待的不同。
此時又要再拉回13號的晚上八點半,有著時間壓力的評委們,
在三個小時多一點的時間內要把所有的討論結束並且做出決定。
於是當時首先考慮的是,是否取消二號候選人的參選資格。
當做出四比三的決議,決定不取消其資格,隔日並準備開始寫評議文時,
卻又發現了聲請書中的瑕疵,故於15號下午進行討論,得出不受理之結論。
又因不受理之結論並未使二號候選人選舉資格被取消,與先前不撤消之表決結果相符,
幸未造成重大的政治影響,雖然整個決議做成的過程迥然不同,
但對於評委會所做成第一次的判決切入點錯誤,我們深感抱歉。
評字第六號評議文、理由書及不同意見書,於各委員推文再次認可後會馬上發出。
評議委員主委 外交四 林筱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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