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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Re: 驽钝庶民请教一个问题
发信站猫空行馆 (Sun Jun 17 16:30:10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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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辛苦评委了
> ※ 引述《ted (ted)》之铭言:
> > 据内线消息指出
> > 昨天开会时评委似乎没有到齐七个人
> > 是否可以请评委解释一下为何会有4比3的情况发生?
> > 难道不到场也可以充分的参与讨论以及表决吗?
> > 或是现在已经进步到不在场也可以参与讨论?
我想,你的问题重点是不在场是否可以参与讨论。
当评议文在下午3:30时才送进评委信箱,凌晨12:00就要投票,
未免在投票开始时评委才做出影响选举之重大决议,
我於当日下午始联络其他六位评委。
大家似乎都忘记了,评委并不是24小时standby在学生会办等着处理选举争议,
姑且不论所有评委都是大四生,近来有许多毕业相关事宜需要处理;
一般的学生平常该上的课、该准备的试、还有早已排定好的时程,难道应全数推辞,
为的是法规上所谓「两日内做成决议」,但实质上我们却只有9个小时可反应的时间?
因此,当天(13日)在会办开会的有我、郭育廷委员、陈怡倩委员、谢佩女意委员,
陈乃绫委员至晚上12时尚未回到学校,但其意志已於电话中告知各位委员,
程世伟委员在家中准备隔日八点的期末考,也透过郭委员的电话扩音方式参与讨论,
余宗鸣委员因个人因素不克前来,意见也藉由电话告知其他委员。
至於充份讨论的部份,在声请书进来之前,各位委员透过会板,
察觉此事件极有可能被送进评委,未免届时反应不及,
故在批踢踢兔评议委员隐板已有初步的讨论,
仅有表决是在当下的时间点经由电话讨论行使而成。
> > 若是的话
> > 建议以後可以请评委将此技巧广为推行
> > 相信这点在未来学生会以及议会开会时将会受用无穷
> > 此外
> > 为何上次之案件涉及候选人身分争议时
> > 评委就有慎重其事的传唤当事人说明案情
上次的案件,法规中已有明定「选委应秉持中立公正立场,不得兼为选务人员。若
有候选人或候选人助选员及被罢免人身份应自行回避辞去选委职位。」
而这次的争议,声请人主要是以选委会所做之解释,
要求判定二号候选人是否应被取消资格,
此情况之下,当时在会办接受传唤的只有两位选委。
> > 如今就只有草草两三句推文带过
> > 当然推文内容有提到会补上评议文、理由书及不同意见书
> > 但这审理之程序会不会太过草率?
> > 以及与上次案件有太大之差别性?
至於评字第六号评议文、理由书及不同意见书,
评委於15日下午再次讨论过,关於这部份的决议,
有可能与同学所期待的不同。
此时又要再拉回13号的晚上八点半,有着时间压力的评委们,
在三个小时多一点的时间内要把所有的讨论结束并且做出决定。
於是当时首先考虑的是,是否取消二号候选人的参选资格。
当做出四比三的决议,决定不取消其资格,隔日并准备开始写评议文时,
却又发现了声请书中的瑕疵,故於15号下午进行讨论,得出不受理之结论。
又因不受理之结论并未使二号候选人选举资格被取消,与先前不撤消之表决结果相符,
幸未造成重大的政治影响,虽然整个决议做成的过程迥然不同,
但对於评委会所做成第一次的判决切入点错误,我们深感抱歉。
评字第六号评议文、理由书及不同意见书,於各委员推文再次认可後会马上发出。
评议委员主委 外交四 林筱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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