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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Re: 【公告】關於競選行為之認定
發信站貓空行館 (Fri Jun 15 04:59:01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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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c9 (第九屆學生會 選舉委員會)》之銘言:
> 競選行為之定義為:候選人和其競選團隊企圖影響他人投票意願之相關行為。
> 何為企圖影響他人投票意願?
請問於非競選期間以顯明字句請求他人不領/投票,
諸如本版第 751 篇文章
751
6 06/15
ec9 ◆ 【公告】選委會對違法政大選罷法第十五條之懲處公
內文引證信件的:「拜託您不要領會長票」
是否屬於企圖影響他人投票意願?
這麼說好了,投某號候選人很明顯地算是一種意願,
投廢票/不投票是不是能認定為一種投票意願?
若能認定為其一種意願的話,如此字句是否可滿足「影響他人投票意願」之定義?
以上提問
第六屆商學院學生議員/資管五 鄭煌耀
> 鼓勵他人把票投給特定之對象在認定上就算是企圖影響他人投票意願。
> 例如在非競選時間候選人和其競選團隊發傳單、拉票、寄大量信件、在網路上發布宣傳文等
> 皆算是在定義範圍之內。
> 而鼓勵他人投票與否這部份是有爭議的!
> 例如在選舉中某一組候選人票數遙遙領先其他組,此時鼓勵投票就有為
> 該組候選人衝過門檻得以當選會長之嫌疑,而鼓勵他人投票的確也可能
> 是呼籲大家關心學生自治和本身權益的行為,在情況不明和證據不足的
> 情形下無法一概而論,必須視情況和提交選委會之證據效力才得以判斷。
> 但僅僅告知他人候選人之身分、政見或是告知投票日、時間地點則不算競選行為。
> 第九屆學生會 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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