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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Re: 【公告】关於竞选行为之认定
发信站猫空行馆 (Fri Jun 15 04:59:01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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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c9 (第九届学生会 选举委员会)》之铭言:
> 竞选行为之定义为:候选人和其竞选团队企图影响他人投票意愿之相关行为。
> 何为企图影响他人投票意愿?
请问於非竞选期间以显明字句请求他人不领/投票,
诸如本版第 751 篇文章
751
6 06/15
ec9 ◆ 【公告】选委会对违法政大选罢法第十五条之惩处公
内文引证信件的:「拜托您不要领会长票」
是否属於企图影响他人投票意愿?
这麽说好了,投某号候选人很明显地算是一种意愿,
投废票/不投票是不是能认定为一种投票意愿?
若能认定为其一种意愿的话,如此字句是否可满足「影响他人投票意愿」之定义?
以上提问
第六届商学院学生议员/资管五 郑煌耀
> 鼓励他人把票投给特定之对象在认定上就算是企图影响他人投票意愿。
> 例如在非竞选时间候选人和其竞选团队发传单、拉票、寄大量信件、在网路上发布宣传文等
> 皆算是在定义范围之内。
> 而鼓励他人投票与否这部份是有争议的!
> 例如在选举中某一组候选人票数遥遥领先其他组,此时鼓励投票就有为
> 该组候选人冲过门槛得以当选会长之嫌疑,而鼓励他人投票的确也可能
> 是呼吁大家关心学生自治和本身权益的行为,在情况不明和证据不足的
> 情形下无法一概而论,必须视情况和提交选委会之证据效力才得以判断。
> 但仅仅告知他人候选人之身分、政见或是告知投票日、时间地点则不算竞选行为。
> 第九届学生会 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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