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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Re: 【公告】選委會緊急命令
發信站貓空行館 (Wed Jun 13 14:21:43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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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至於什麼是「正當性」,這問題牽涉到太多哲理上的思辨,所以就不礙大家的眼,
> > 請有興趣的人自己去翻翻政治學的相關參考書籍吧!
> > 我這裡僅點出你論述上的錯誤。
> > 所以重點是,這件事情並不具正當性,而在法律規範方面,則是有違法的疑慮,
> 我認為此事是正當的,且您所述在法律規範方面有違法的疑慮
> 即表示此事其實是合法的 並無違法
有違法疑慮代表法規規範不明,
實務上行政可以做出函示來補充(但無法律拘束力),
而司法可以透過判決來解釋或(類推)適用,
立法則可以修法,
要是立法跟行政都不太知道該怎麼辦,
那誰認為都不太有用唷孩子,
除了大部分的評委認為怎樣之外。
此外,
有句俗諺,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
政治是需要最高的道德標準,
中間的好像是教育吧。
> > 請問一下,議長也是如你所述的,如此看待自己的職責的嗎?
> > 進一步言,他是因為覺得這個議長位置沒辦法坐太久,所以才出來選會長嗎?
> > 希望答案是否定的,否則一個議長如果有這樣的心態的話,實在令人非常痛心。
> > 我認同議會對於現任議長職位的認知,的確,代表性是有待商榷的,
> > 但只要被選上議長,坐在這個位置上一天,就要課盡職責一天,
> > 就要接受來自法規的規範與外界的檢驗,
> 我認為我誠實面對我以議長的身份參選會長
> 即是認真的接受來自法規的規範與外界的檢驗
很多人常常會說我就是在做自己、誠實面對自己,
卻完全沒有絲毫考慮到自我向上要求或提升的可能。
夠膽的話,
先辭職議員,
然後如果會長沒選上再去議員補選。
> > 所以即使是具過渡時期色彩的議長,也是可以很有作為,在這有限的時間內,
> > 嚴格捍衛法規,恪守法規所蘊含的精神,因為他是立法機關的領導人呀!
> > 結果我們現在看到的是,他在鑽法律漏洞,帶頭藐視他應該尊重的法規。
> 我認為此並非鑽法律漏洞
> 因為在本質上他是合法的
你認為跟所謂的本質?
有沒有聽過機關忠誠義務(沒有),
基本上各機關(包含行政立法司法)都應該對於法規範的整體,
儘可能的去維護跟尊重,
而不是去挑戰。
所以總統可不可以說他覺得誰當立法院長比較好?
法規沒有禁止呀?
但是為了尊重法規範背後所要維護的權力分立,
他不能以總統的身分說這句話。
我猜孩子你還是不懂,
簡單的說,
就算在能抽煙的場合,
你還是不該把煙往人家臉上吐,
就算法規沒有禁止,
這樣舉例夠簡單了嗎?
> > 除了他以外,還有另外兩位帶職參選的人,一個是議會祕書長,一個是議員,
> > 你們都是立法單位的人,自己就這麼不尊重法規,以後你憑什麼用法規去監督幹事會呢?
> > 不管你們三人最後有沒有選上,這樣游走法律邊緣的參選行為,
> > 已經削弱了你們日後監督幹事會的能力了,
> > 也讓你們三個人,還有整個學生議會,甚至是整個學生會,成為別人的笑柄。
> > 你們等著看之後的學弟妹,以及外校的人,如何去「傳頌」你們的作為吧!
> > 不要模糊焦點了,這個討論串在討論的都是他參選資格的問題,
> > 如果你想討論政見,建議你另起一篇。
> 二號會長候選人徐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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