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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心得】帶職參選的觀察
發信站貓空行館 (Wed Jun 13 00:49:55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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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心為政大同學謀福利,這是值得讚許的行為,
不過卻引來「帶職參選」的問題,
雖然我才疏學淺,但是有一些想法想和大家分享,
希望提供以後修法等事佐為參考,
如有錯誤,尚祈各位先進不吝指正,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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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職參選」為何惹起爭議?
民進黨內總統初選,有人質疑蘇貞昌帶「行政院長」職參選,
明顯有利於選情,所以民進黨內有許多人對此表示質疑,
不過本校學生會這次的選舉,則是另外一種情況。
法規沒有寫不能帶職參選,可是「帶職參選」何以惹起非議?
蓋是會讓選民以為,帶職參選候選人有「備胎」心態。
美其名,在行政體系,的確可以做更多、更有影響的事情。
但是反面來說,帶職參選,如果選上了,那就是同時兼任兩權,
姑且不論任期起算日的問題,
即使選上後立即辭掉原職,
選上的「那一刻」,還是同時存在行政、立法首長雙重身分
(或謂同時存在行政首長當選人、立法首長雙重身分)
臺面上的政治人物的「帶職參選」,或許是為了「利益」,所以有人譏為「政客」,
縱使一個大學學生會沒有政治人物那種利益的政客心態,
(學生會長也許是吃力不討好的工作)
但就是可能會有「那一刻」的「那種情形」,
所以會讓選民會對帶職參選者的「備胎」心態,
聯想到檯面上的政治人物。
以下援引大法官的說法:
釋字第1號解釋:
立法委員依憲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不得兼任官吏,如願就任官吏,
即應辭去立法委員。其未經辭職而就任官吏者,亦顯有不繼續任立
法委員之意思,應於其就任官吏之時視為辭職。
這裡就幫「選上」者解套。但是大家所期許的,是前段
(如願就任官吏,即應辭去立法委員)
但是現在可能發生的情況,是後段,
縱使「當選」不等於「就任」,
而上面我所提到的雙重身分(行政當選人+立法),可能有存在的「那一刻」,
這點惹起爭議。
是故,大家應期待的,還是前段,就是應先「辭職」原職,
縱使對於原本的支持民意有所辜負,這並不代表不負責(雖然支持者會落寞)
因為「辭職」的負責,是對於「憲政精神」的負責,對法律的負責。
再援引大法官說法:
釋字第419號解釋第一段:
一、副總統得否兼任行政院院長憲法並無明文規定,副總統與行政院院
長二者職務性質亦非顯不相容,惟此項兼任如遇總統缺位或不能視事時
,將影響憲法所規定繼任或代行職權之設計,與憲法設置副總統及行政
院院長職位分由不同之人擔任之本旨未盡相符。引發本件解釋之事實,
應依上開解釋意旨為適當之處理。
這是當初連戰帶行政院長職參選副總統,選上之後李登輝仍命連戰兼任行政院長的事情。
大法官的說法,就是很委婉的用「未盡相符」來說明副總統不能兼任行政院長。
我這裡把是用一種類比的想法,(不去論憲法中總統缺位的設計背景)
所以既然「副總統」都不可以兼任「行政院長」
那「立法院長」可以兼任「行政院長」?
即使有「那一刻」的產生,
大家卻不願意其產生,
可見得許多選民對於候選人的要求,還是很高的,
所以才會在這個議題上,討論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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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見解還是建立在「三權分立」上,援引的道理雖未與本案完全相符,
但可以見得大家為何不樂意看見「帶職參選」的情形發生,
所以真的要為大眾服務出來擔任行政首長:
1)先辭掉原職,對憲政精神負責。
2)當初就不要選原職。
雖然這是有點一翻兩瞪眼的想法,
但是免除了「備胎」心態,
這就是大眾所期許的政治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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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見或有漏失,還請諸位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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