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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Re: 【公告】選委會緊急命令F
發信站貓空行館 (Tue Jun 12 12:49:15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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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esb (tesb)》之銘言:
> ※ 引述《hymanguo (海棠ㄦ~)》之銘言:
> > 2.不然就放棄參選
> > 畢竟 候選人們現在的狀態就是選上了辭原職
> > 沒選上仍然帶有原職
> > 雖然按規定上正當
> > 但是其實在這參選的過渡期間有失對於三權的尊重(別辯說只是過渡而已沒什麼)
> > (學生自治應該不是只有符合法規吧! 那種哲學性的思辯是應該要有的特質...)
> > 而且讓人詬病解讀這情況是 進可攻退可守的策略...
> 您都已經說是此舉是正當了
> 既然這一件事情是具有正當性且合法的,
> 那為什麼不能做?
「按規定正當」,跟具有「正當性」是不一樣的。
至於什麼是「正當性」,這問題牽涉到太多哲理上的思辨,所以就不礙大家的眼,
請有興趣的人自己去翻翻政治學的相關參考書籍吧!
我這裡僅點出你論述上的錯誤。
所以重點是,這件事情並不具正當性,而在法律規範方面,則是有違法的疑慮,
理由前面學長姐的聯合聲明已經說的很清楚,建議你自己再去看看。
講白點,當你對法規採最寬鬆的解釋時,他的確是合法的;
但當你嚴格看待法規時,他就是違法的。
> 這次的議長職位本身就有過渡時期的色彩
> 僅僅九個人的議會之中產生的一個議長代表性本來就有待商確
> 補選所產生的議員人數甚至會超過原先的議員數
> 因此
> 聽說就有人在第一次議會中建議在補選之後重選議長
> 所以在補選之後再做一些職位上的變動
> 個人認為並沒有非常不合理
> 更不用說他選上會長之後的任期是由7/1開始
請問一下,議長也是如你所述的,如此看待自己的職責的嗎?
進一步言,他是因為覺得這個議長位置沒辦法坐太久,所以才出來選會長嗎?
希望答案是否定的,否則一個議長如果有這樣的心態的話,實在令人非常痛心。
我認同議會對於現任議長職位的認知,的確,代表性是有待商榷的,
但只要被選上議長,坐在這個位置上一天,就要課盡職責一天,
就要接受來自法規的規範與外界的檢驗,
所以即使是具過渡時期色彩的議長,也是可以很有作為,在這有限的時間內,
嚴格捍衛法規,恪守法規所蘊含的精神,因為他是立法機關的領導人呀!
結果我們現在看到的是,他在鑽法律漏洞,帶頭藐視他應該尊重的法規。
除了他以外,還有另外兩位帶職參選的人,一個是議會祕書長,一個是議員,
你們都是立法單位的人,自己就這麼不尊重法規,以後你憑什麼用法規去監督幹事會呢?
不管你們三人最後有沒有選上,這樣游走法律邊緣的參選行為,
已經削弱了你們日後監督幹事會的能力了,
也讓你們三個人,還有整個學生議會,甚至是整個學生會,成為別人的笑柄。
你們等著看之後的學弟妹,以及外校的人,如何去「傳頌」你們的作為吧!
> > 如果真的有那麼一點要解決問題
> > 光是說明自己志向仍是不夠
> > 更要有身為學生自治人的魄力才是...
> > 自己要尊重自己的良知並且解決問題
> > (猶記得曾有人說過知識分子的應有特質是良知 理性 思辯 風骨 勇氣...)
> > 不要讓評委來煩心
> > (每次提評委解釋不一定是誰錯了 而是本身作法就帶有爭議 應作如是觀)
> 看看他的政見吧
> 成立女性部、爭取女性的權力
不要模糊焦點了,這個討論串在討論的都是他參選資格的問題,
如果你想討論政見,建議你另起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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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503 推:
說得好!在法規下正當跟正當性是兩回事!! 07/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