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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Re: 【公告】選委會緊急命令
發信站貓空行館 (Tue Jun 12 02:56:11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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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c9 推:
謝謝學姊的指教,今天的臨時會有針對這點與議長溝通 07/06/12
> → ec9 推:
過。選委會有要求他做出參選的聲明,以示尊重選他做 07/06/12
> → ec9 推:
校代的民意。有一點像問學姊,當第二份公告發佈後, 07/06/12
> → ec9 推:
我們應該是無權撤銷資格了吧? 07/06/12
> → ec9 推:
如果當真有權撤銷,選委會會在明天政發會開始前做出 07/06/12
> → ec9 推:
決議。 07/06/12
關於第二份選舉公報,選罷法第12條規範的是公報應具備的內容,
而不是用來束縛選委不得對已發出的公報之相關爭議事項有所議決。
再者,重點在第7條賦予選委的職權如下:
一、關於選舉罷免事務之策劃與進行。
二、選務行政人員之遴聘與管理。
三、候選人資格之審查。
四、其他選舉罷免相關事宜。
五、違反本法之相關處分。
從第四跟第五,可以明顯看出選委的裁量空間是很大的,
包括上次決定要延長投票時間,以及這次你們對這件事情爭議的處理,
都是你們的權力行使範圍。
從前的選委很少用到第四第五項,就算用也不痛不癢,因為學長姐他們在辦選舉的時候
從一開始的審查候選人資格就很嚴格,一有爭議性的登記行為將產生時,一定會先跟對
方討論過,找出最沒有爭議的解決辦法,以求在最前頭就做好把關的動作。
但這兩次選委都沒有做好這樣的工作,讓選舉爭議不斷產生,實在是一件很糟糕的事。
不過,這次有比較改善了,至少看到召委反應很快,也很有誠意的想解決問題。
至於該怎麼解決,就要看你們的智慧了。
只是提醒你們,作決議前最好跟當事人能有充分溝通,讓事情可以圓滿落幕;
相反的,如果你們只是片面的做出裁決的話,當事人如果不服,可以提議會討論,
由議會撤銷你們的決議(同樣是選罷法賦予的權力),或直接提交評委裁量。
加油吧!這不是一件很好處理的事情,不同的人可能會有不同的處理。
但話說回來,既然前頭沒把關好,之後除了勇敢面對問題,也別無他法。
最後建議,把法規看熟吧!不只是選罷法,其他相關法規更要看熟,
之後議會的運作才能更順利,更具開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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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in 推:
補充一點,你們的選項不是只有撤銷資格而已,還有很 07/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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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in 推:
多方法,選委間多討論想想吧,或許會想出其他更好的 07/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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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in 推:
畢竟撤銷資格是最重的懲罰,是否要到這個程度可討論 07/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