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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Re: 【公告】选委会紧急命令
发信站猫空行馆 (Tue Jun 12 02:56:11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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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c9 推:
谢谢学姊的指教,今天的临时会有针对这点与议长沟通 07/06/12
> → ec9 推:
过。选委会有要求他做出参选的声明,以示尊重选他做 07/06/12
> → ec9 推:
校代的民意。有一点像问学姊,当第二份公告发布後, 07/06/12
> → ec9 推:
我们应该是无权撤销资格了吧? 07/06/12
> → ec9 推:
如果当真有权撤销,选委会会在明天政发会开始前做出 07/06/12
> → ec9 推:
决议。 07/06/12
关於第二份选举公报,选罢法第12条规范的是公报应具备的内容,
而不是用来束缚选委不得对已发出的公报之相关争议事项有所议决。
再者,重点在第7条赋予选委的职权如下:
一、关於选举罢免事务之策划与进行。
二、选务行政人员之遴聘与管理。
三、候选人资格之审查。
四、其他选举罢免相关事宜。
五、违反本法之相关处分。
从第四跟第五,可以明显看出选委的裁量空间是很大的,
包括上次决定要延长投票时间,以及这次你们对这件事情争议的处理,
都是你们的权力行使范围。
从前的选委很少用到第四第五项,就算用也不痛不痒,因为学长姐他们在办选举的时候
从一开始的审查候选人资格就很严格,一有争议性的登记行为将产生时,一定会先跟对
方讨论过,找出最没有争议的解决办法,以求在最前头就做好把关的动作。
但这两次选委都没有做好这样的工作,让选举争议不断产生,实在是一件很糟糕的事。
不过,这次有比较改善了,至少看到召委反应很快,也很有诚意的想解决问题。
至於该怎麽解决,就要看你们的智慧了。
只是提醒你们,作决议前最好跟当事人能有充分沟通,让事情可以圆满落幕;
相反的,如果你们只是片面的做出裁决的话,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提议会讨论,
由议会撤销你们的决议(同样是选罢法赋予的权力),或直接提交评委裁量。
加油吧!这不是一件很好处理的事情,不同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处理。
但话说回来,既然前头没把关好,之後除了勇敢面对问题,也别无他法。
最後建议,把法规看熟吧!不只是选罢法,其他相关法规更要看熟,
之後议会的运作才能更顺利,更具开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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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in 推:
补充一点,你们的选项不是只有撤销资格而已,还有很 07/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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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in 推:
多方法,选委间多讨论想想吧,或许会想出其他更好的 07/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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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in 推:
毕竟撤销资格是最重的惩罚,是否要到这个程度可讨论 07/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