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NCCUSA
標 題Re: 陳青逸張女韋涵 聲請評議事由全文
發信站貓空行館 (Sat Jun 2 13:18:05 2007)
轉信站ptt!Group.NCTU!grouppost!Group.NCTU!smallcatBBS
※ 引述《Bloody (血光)》之銘言:
> 身為法律的外行人~我是不太懂要如何取捨法規
> 但是看諸位一下援引政大學生會選罷法
> 一下又援引總統副總統選罷法
> 感覺頂奇妙的...
一開始我們僅是發現學生會選罷法該法條的限縮解釋範圍有疑義,
之前學生會評議委員會遇到法規疏漏或爭議時,
也會查閱上級法規,我們才會在此次聲請文援引。
> 先不論這到底是在選總統還是選學生會長
> 可是在我眼中看來就是兩套標準嘛
> 專挑對自己有利的法規去援引?
> 即便在下不是個法律專業人
> 但是我也知道法律有層級之分
> 總統副總統層級是比政大學生會高啦~
> 可是感覺這先後順序不是用在這地方的吧?
> (這點本人不甚了解,若有專業人士煩請解釋^^)
> 既然都特地弄了個政大學生會選罷法
> 幹嘛動不動就搬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出來?
> 既然整天援引乾脆就不要有這個法就好了不是?
> 除了援引還有依慣例吧
> 七年來都維持總投票數15%的門坎
這一點同學有所誤解喔,要依慣例也必須是依循同一條法則。
學生會選罷法在八年之間曾經多次修定,
最近的一次在2006年3月,所以各屆選舉適用的法規是不同的。
> 今年沒達到還想要投機....
> 票不是都謝完了嗎?
> 如果有高人指點也太慢了吧...
謝票是接受選舉結果,
但遇到學生會法規有所疑義時,
候選人本來就有權利提出聲請解釋,
才能保障在依循民主程序下的每一個人,
我們負責任地以自己名義提出即是勇於接受批判,
根本沒有高人指點,是我們逐字逐句查閱相關法律才提出。
> 另外再舉個小例子
> 我記得政大學生會選罷法有說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贊助
> 所以每個候選人都自掏腰包弄宣傳
> 錢花多了還要被罵鋪張浪費什麼的
> 那可是人家自己的錢欸=.=
> 可是外面的選罷法並沒有這項規定
> (特地去查了一下,有規定不能接受某些類別的競選經費捐助但並非任何形式皆禁止)
> 既然這樣為什麼不比照外界辦理
> 還要讓每個候選人自己的荷包失血~"~?
> 至於為什麼特別說這個例子
> 因為某人似乎有違法的疑慮啊...科科(詳見NCCUSA第512篇)
您所指的是第二十二條 【競選經費及來源之限制】
本會所有選舉之候選人,不得接受左列經費捐贈:
一、任何校內外單位之捐贈。
二、同種選舉之其他候選人之捐贈。
我們的競選經費完全透明,來源也交代相當清楚,
若您認為仍然有問題、甚至違法,請勇於檢舉我們,
看不下去的路人也是可以提出具體事證向選務機關、司法機關檢舉。
> 順帶一提的是...
> 之前板上鬧得沸沸洋洋的學生代表應該要以道德標準為最高依歸
> 我看推個好人好事代表出來當學生代表比較快一點
> 然後法規都通通廢掉吧
> 看不下去的路人
您所提及的事情與此聲請文事由一點關係也沒有,
若您需要各種相關本聲請文的資料,歡迎詳查議會版、學生會版。
陳青逸 張女韋涵
--
╭ Fr
om: 61-230-106-218.dynamic.hinet.net ◎────────
──╮
└─
─◎ Origin:政大資科˙貓空行館 bbs.cs.nccu.edu.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