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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Re: 陈青逸张女韦涵 声请评议事由全文
发信站猫空行馆 (Sat Jun 2 13:18:05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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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loody (血光)》之铭言:
> 身为法律的外行人~我是不太懂要如何取舍法规
> 但是看诸位一下援引政大学生会选罢法
> 一下又援引总统副总统选罢法
> 感觉顶奇妙的...
一开始我们仅是发现学生会选罢法该法条的限缩解释范围有疑义,
之前学生会评议委员会遇到法规疏漏或争议时,
也会查阅上级法规,我们才会在此次声请文援引。
> 先不论这到底是在选总统还是选学生会长
> 可是在我眼中看来就是两套标准嘛
> 专挑对自己有利的法规去援引?
> 即便在下不是个法律专业人
> 但是我也知道法律有层级之分
> 总统副总统层级是比政大学生会高啦~
> 可是感觉这先後顺序不是用在这地方的吧?
> (这点本人不甚了解,若有专业人士烦请解释^^)
> 既然都特地弄了个政大学生会选罢法
> 干嘛动不动就搬总统副总统选罢法出来?
> 既然整天援引乾脆就不要有这个法就好了不是?
> 除了援引还有依惯例吧
> 七年来都维持总投票数15%的门坎
这一点同学有所误解喔,要依惯例也必须是依循同一条法则。
学生会选罢法在八年之间曾经多次修定,
最近的一次在2006年3月,所以各届选举适用的法规是不同的。
> 今年没达到还想要投机....
> 票不是都谢完了吗?
> 如果有高人指点也太慢了吧...
谢票是接受选举结果,
但遇到学生会法规有所疑义时,
候选人本来就有权利提出声请解释,
才能保障在依循民主程序下的每一个人,
我们负责任地以自己名义提出即是勇於接受批判,
根本没有高人指点,是我们逐字逐句查阅相关法律才提出。
> 另外再举个小例子
> 我记得政大学生会选罢法有说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
> 所以每个候选人都自掏腰包弄宣传
> 钱花多了还要被骂铺张浪费什麽的
> 那可是人家自己的钱欸=.=
> 可是外面的选罢法并没有这项规定
> (特地去查了一下,有规定不能接受某些类别的竞选经费捐助但并非任何形式皆禁止)
> 既然这样为什麽不比照外界办理
> 还要让每个候选人自己的荷包失血~"~?
> 至於为什麽特别说这个例子
> 因为某人似乎有违法的疑虑啊...科科(详见NCCUSA第512篇)
您所指的是第二十二条 【竞选经费及来源之限制】
本会所有选举之候选人,不得接受左列经费捐赠:
一、任何校内外单位之捐赠。
二、同种选举之其他候选人之捐赠。
我们的竞选经费完全透明,来源也交代相当清楚,
若您认为仍然有问题、甚至违法,请勇於检举我们,
看不下去的路人也是可以提出具体事证向选务机关、司法机关检举。
> 顺带一提的是...
> 之前板上闹得沸沸洋洋的学生代表应该要以道德标准为最高依归
> 我看推个好人好事代表出来当学生代表比较快一点
> 然後法规都通通废掉吧
> 看不下去的路人
您所提及的事情与此声请文事由一点关系也没有,
若您需要各种相关本声请文的资料,欢迎详查议会版、学生会版。
陈青逸 张女韦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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