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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Re: 陳青逸張女韋涵 聲請評議事由全文
發信站貓空行館 (Sat Jun 2 11:55:44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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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法律的外行人~我是不太懂要如何取捨法規
但是看諸位一下援引政大學生會選罷法
一下又援引總統副總統選罷法
感覺頂奇妙的...
先不論這到底是在選總統還是選學生會長
可是在我眼中看來就是兩套標準嘛
專挑對自己有利的法規去援引?
即便在下不是個法律專業人
但是我也知道法律有層級之分
總統副總統層級是比政大學生會高啦~
可是感覺這先後順序不是用在這地方的吧?
(這點本人不甚了解,若有專業人士煩請解釋^^)
既然都特地弄了個政大學生會選罷法
幹嘛動不動就搬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出來?
既然整天援引乾脆就不要有這個法就好了不是?
除了援引還有依慣例吧
七年來都維持總投票數15%的門坎
今年沒達到還想要投機....
票不是都謝完了嗎?
如果有高人指點也太慢了吧...
另外再舉個小例子
我記得政大學生會選罷法有說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贊助
所以每個候選人都自掏腰包弄宣傳
錢花多了還要被罵鋪張浪費什麼的
那可是人家自己的錢欸=.=
可是外面的選罷法並沒有這項規定
(特地去查了一下,有規定不能接受某些類別的競選經費捐助但並非任何形式皆禁止)
既然這樣為什麼不比照外界辦理
還要讓每個候選人自己的荷包失血~"~?
至於為什麼特別說這個例子
因為某人似乎有違法的疑慮啊...科科(詳見NCCUSA第512篇)
順帶一提的是...
之前板上鬧得沸沸洋洋的學生代表應該要以道德標準為最高依歸
我看推個好人好事代表出來當學生代表比較快一點
然後法規都通通廢掉吧
看不下去的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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