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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Re: 我很下流 揪咪^.<
發信站貓空行館 (Sun May 20 15:20:59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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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tin (快要抓狂)》之銘言:
> ※ 引述《ppcity (ppcity)》之銘言:
> > 你說的法條是對的
> > 但不過我想她在回應裡面也說過
> > 所收到的是加入案件調查小組
> > 調查案件結束後
> > 校長所贈與的謝禮
> > 並非當了性平會的學生代表
> > 就有東西可以領
> > 這些 你不會不知道吧?
> > 所以說
> > 這根本就是兩件事
> > 性平會學生代表規性平會學生代表
> > 案件調查小組規案件調查小組
> > 案件調查小組本非只有性平會學生代表可以參與
> > 所以
> > 這部分的贈禮
> > 程同學並不是以性平會學生代表的身分收受的
> > 這樣你可以理解嗎??
> > 小弟弟已經做過功課囉
> > 那諸位大哥哥們呢?
> 在調查小組的法源依據,即「國立政治大學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辦法」第十條
> 「...調查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具
> 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必要時,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
> 這段文中雖指出小組成員得外聘,且未明確說明學生代表的派任,
> 所以你的確可以解釋成該調查委員會並非只有學生代表可以參與。
> 但問題是,一個尊重學生自治的委員會,當委員會下設的任何小組需要學生參與時
> 理當直接在委員會內部找,怎麼可能會忽略委員會內部現成的學生代表
> 而在會外找一個不具有民意基礎的「非學生代表」呢?
> 這不僅是嚴重的漠視學生自治,也抹滅了校園民主的基本精神
> 校方如果如此作為的話,會受到非常多的批判與指責的。
> 所以,你不能在這裡的論述中,切斷中間的邏輯,而應該是:
> 因為選上校務會議代表,所以在法規上為當然議員
> -->因為是議員,所以有機會爭取議會支持,以議會名義,推派至性別平等委員會
> -->因為是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所以才可以參加調查小組。
> 上述三段是不能做切割的,但你卻把第二與第三做了斷裂。
> > 這邊我必須說
> > 她也解釋過了
> > 就上上述所提及
> > 她得到這樣的贈禮並非因為學生代表
> > 而是校長為了籌謝調查委員的所給予的
> > 請問這樣還有正當性的問題???
> 如果說,今天她是以個人名義參加會議,那當然沒有正當性問題。
> 而所謂的個人名義,是指,她今天之所以能參加這個會議,與學生代表的身分毫無關連。
有營養的文章總算是比較多了
這樣我也收斂一下我的態度好了
希望能夠將事情還原出一個真相
我們總算是越來越趨近問題的核心了
感謝wtin
這邊已經有合理的證據顯示
調查委員並非只有議會的學生代表可以參與
問題就在
在論述的後面,你加上了太多的個人表述以及假設
敢問妳說的就是真理?
引述原文:
但問題是,一個尊重學生自治的委員會,當委員會下設的任何小組需要學生參與時
理當直接在委員會內部找,怎麼可能會忽略委員會內部現成的學生代表
而在會外找一個不具有民意基礎的「非學生代表」呢?
這不僅是嚴重的漠視學生自治,也抹滅了校園民主的基本精神
校方如果如此作為的話,會受到非常多的批判與指責的。
原文結束
以下列出:
假設一、它是一個尊重學生自治的委員會
個人表述一、理當直接在委員會內部找學生參與,怎麼可能會忽略委員會內部現成的學生
代表
假設二、調查小組需要有名意基礎
個人表述二、此舉嚴重的漠視學生自治,也抹滅了校園民主的基本精神
假設三、校方將會受到非常多的批判與指責
我想在以上這幾點都能夠有合理的解釋或是有前例可尋後
再將程同學扣個不合理的帽子
會不會比較洽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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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bi 推:
那可以先請他說明收了多少錢嗎? 07/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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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bi 推:
如果自認為合理,為何連這點小事都不敢說明? 07/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