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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Re: 【心得】這只是一個評委的個人心得
發信站貓空行館 (Fri May 18 02:46:48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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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icj (其)》之銘言:
> 原文發表者的這篇文章,絕對是一篇很負責的文章,
> 甚至某個程度上,在我看到聲請書和解釋文內容的係爭案例的時候,
> 我是贊成這樣的結果的。
> 但內容有趣,值得討論的地方不少,提出來和大家討論。
> > 首先,
> > 由於評議主文必須先出來,
> > 所以還沒附帶上理由書跟各個評委意見書,
> > 先向各位說明一下,
> > 但是意見書跟理由書我們都已經在趕工了,
> > 各位可以合理期待今天會做出來。
> 大法官再怎麼急,都沒有這種緊急的處置的權利,
> 實在不懂評委們為什麼可以這麼急著在沒有正式的理由書的時候,
> 就發布解釋文,宣布選舉延後,參選人資格無效。
> 沒有正式的理由書,請容許我使用重一點的詞彙,羞辱,
> 羞辱的不是被宣告無效的參選人而已,羞辱的是整個選舉制度的運行。
釋字599節錄
司法院大法官依據憲法獨立行使憲法解釋及憲法審判權,為確保其解釋或裁判結果實
效性之保全制度,乃司法權核心機能之一,不因憲法解釋、審判或民事、刑事、行政訴訟
之審判而異。如因系爭憲法疑義或爭議狀態之持續、爭議法令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
行,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憲法基本原則或其他重大公益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
損害,而對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且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即得權衡作成
暫時處分之利益與不作成暫時處分之不利益,並於利益顯然大於不利益時,依聲請人之聲
請,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據此,聲請人就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及第
三項規定所為暫時處分之聲請,應予准許。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及以按捺指紋始
得請領或換發新版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於本案解釋公布之前,暫時停止適用。
雖說對於選舉活動大法官未曾做出緊急處分
但是否真的沒有這個權力?
從這號解釋裡看起來可能是有
只要有合法的聲請存在
這號解釋是說行政院要人民通通按捺指紋才能換身分證
立法委員聲請釋憲
大法官在未做出決定前做出的緊急處分
> > 再來針對最大的幾個質疑點,
> > 先就我「個人身分」做一些回應,
> > 評委們的共同意見會在理由書中陳述。
> > 首先是為何決定的如此匆忙?
> > 因為聲請人昨天下午才提聲請,
> > 而我們評委立即連絡相關當事人於晚上進行相關事實調查,
> > 約莫是晚上十點開始,
> > 調查到十二點然後評委馬上開會做成決議,
> > 要是我們真的不在乎選舉的話,
> > 我們大可以等到選舉完再來慢慢處理呀?
> > 但是就是希望能夠將傷害縮到最小,(還是有人希望全部選完之後來個選舉無效之訴?)
> > 所以才盡快做出決定,
> > 我們評委昨天最早睡的是凌晨五點,
> > 我們已經很盡力的在讓事情的處理最迅速了。
> 沒錯,按照事實來看,選舉無效制度才是最符合程序正義的方式。
> 不要拿效率和省錢當擋箭牌,程序上的不正義,就是不正義。
> 至於實體上的正義是另外一個討論的範圍,混在一起談,無助於釐清事件。
你這是以偏蓋全
如果人家今天換說的是程序正義
那你是不是要挑剔他的實體正義?
可見你未能作全面性的思考
再者
誰跟你說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可以完全分離討論?
譬如說今天檢察官違法取證
那這時候我可說
喔 那程序不正義 全部證據不要用
然後讓這些案件的被告通通獲無罪判決
這樣子的說法大多數學者不能讚同
可見很多時候考慮不僅程序正義
然後
你說"選舉無效制度才是最符合程序正義的方式"
耶
拜託你有點常識好不好
按照我國的經驗
哪次選舉無效之訴不是大費周章
真的選完爭執選舉無效又有多少人關心
像黃俊英好了
現在還再審阿
這個月報紙有報多少麼
有多少人現在在關心那個訴訟?
更何況選舉無效之訴後如果需要補選那問題也是不小
> > 再來是有關援引上級法規的部分,
> > 在法理上上級或相關規範的類推適用本來就是在法律有預期之外漏洞產生時,
> > 所常用的法學方法,
> > 而各位想想,
> > 要希冀我們自己校內相關規範完善到毫無漏洞是個多苛刻的期待?
> > 而當有漏洞產生之時又不去嘗試以法理上的方法彌補又豈是合理之對待方式?
> > 甚至司法院大法官也常常援引國外法理來作為大法官解釋之依據,
> > 因此援引上級法規部分的說明到此為止。
> 大法官解釋援引法理,適時妥切解決問題,絕對是正確的,結論上也應該是被贊同的。
> 只是到底是不是漏洞,能不能引用這點,就要看評委會能不能自圓其說了。
> 意即,被宣告喪失選舉資格的候選人到底有沒有喪失資格,和匆忙好不好,是兩回事。
> 但是兩者必須要兼顧,才是符合正義的觀點。
從評議委員的文章
我看不出匆忙和喪失資格有關係
你是哪裡看到的?
> 實質正義很重要,所以類推適用可以使用,但是程序正義也很重要,甚至絕對重要。
> 因為如果實體正義真的凌駕於一切,
> 大法官會議很多解釋最後不會採取限期改善,而是直接無效,
> 又舉重婚罪的解釋為例,也不會考慮後婚有效,這都是因為程序正義也很重要。
又是不知道哪裡學來的怪觀念
偏偏還說的好像是法律概念
實在很讓人錯愕
大法官解釋讓重婚之後婚姻在一定限度內有效
而不是你說的無效
再者
這考慮的不是程序正義
最高法院那些撤銷後婚姻的判決都符合程序
有問題的是後婚姻的家庭生活及人倫關係是否應受保護
請參照釋字242.362
還是你程序正義的概念包含了實體正義概念?
> > 再來是通知各候選人選舉延後的部分,
> > 這部分希望各位不要過度苛責選委會,
> > 誠如前述,
> > 我們能夠處理這件事情(我們是不告不理)的時間點就是在選舉前一天的傍晚或下午,
> > 而我們也已經盡快把晚上的行程排開馬上處理,
> > 並盡快做成決議然後公告,
> > 力有未逮之處在此先以個人身分向各位道歉。
> 這部分就是每個人心證的結論差益,
> 如果認為這樣的程序符合程序正義,那當然沒問題。
> 但個人並不贊同。
講來講去就一直講程序正義
你這個程序正義是哪理學來的阿?
> > 最後是為何要延期選舉?
> > 這部分我會在個人意見書中有詳述,
> > 在這裡舉幾個例子供各位參考以及思索,
> > 到底會不會影響選舉準確以及公正性?
> > 以下純為舉例,
> > 不希望有對號入座之嫌疑。
> > ex1.
> > a 組正副會長候選人一直視本次當事人之組合為頭號勁敵,
> > 於是一直和該組候選人捉對廝殺,
> > 消耗了所有的宣傳跟選舉心力,
> > 直到投票當天才發現自己跟個幽靈在對抗,
> > 這會不會影響?
> 這點很奇怪,甚至是我覺得最其怪的地方。
> 選舉最大的敵人不就是自己嗎?
> 盡可能的在選民面前展現自己,這才是選舉的目的。
> 說的好像選舉就是一場吵架或是大混戰,打錯了人自己很吃虧。
> 有點荒唐。
昧於事實的想法
照你的說法都不會有攻擊防禦了
荒謬
正常的選舉制度
本應容許選舉人於合法範圍內做君子之爭
攻擊防禦正是選舉進行的一種方式
> > ex2.
> > 學生B 相當心儀本次當事人之組合,
> > 於是投票當天興高采烈的要去投票,
> > 但是才發現要投的是個幽靈,
> > 這時候學生B 會賭濫不投、還是會重新考慮其他候選人?
> > 又如果學生B 從早到晚有課,
> > 在投票截止日期前一分鐘投票的時候才發現這件事情?
> > 有沒有影響到學生B 的權利?
> 所以真正最正確的決定,就是發表一篇正式的宣布文章,載明理由。
> 才是作為一個對於法規條文有解釋權限機關,最負責的做法,
> 甚至是,唯一的做法。
> 實在很難去期待,沒有理由書,卻自認為有充足理由的決定,叫作有理由。
時間的急迫也應列入考量
要求做不到的事不是程序正義
> > ex3.
> > 議員(校代)候選人C 根本次當事人聯名參選,
> > 選到投票當天才發現自己跟一個幽靈聯名參選,
> > 這樣有沒有影響?
> > ex4.
> > 作為本次當事人組合的敵對陣營候選人,
> > 會認為本次選委身分事件對於自身的選情沒有影響嗎?
> 例三和例四,都是同樣的問題,所以答案和例二都一樣。
> > 要舉例可以舉不完,
> > 我想說的只是,
> > 延後選舉會有多機車多靠杯我自己(跟很多評委)當過選委不可能不知道?
> > 而我們評委都是學生自治出來的人,
> > 對於選舉的事關重大不可能不知道,
> > 我們也是在百般掙扎之下做出延期的決定,
> > 我們更知道做出這樣的決定會惹來多少非議,
> > 但是我們真的都是秉持著希望這個選舉能夠最好的目的。
> 這篇文章,和以這篇文章為風向球的正式理由書,
> 可以期待的,是一篇大談程序經濟的文章。
> 學長舉的例子,從頭到尾幾乎都只有一個問題,
> 就是值不值得為了程序經濟,而犧牲程序的正義。
> 講難聽一點,
> 就算是一個當場看到殺死人的死刑犯,而這個國家只有唯一死刑,
> 他也能期待自己是先送審之後,才走上絞刑台,
> 如果這個國家還算是個法治國家的話。
> 程序經濟沒有不好,
> 只是對於學生來來去去的大學學生評委會,
> 我們無法期待永遠都是熟習法規,又認真負責有能力的人在這個位子導航,
> 所以程序正義還是必需要存在,以免有天學生受害的時候,哭訴無門。
> 作為一個解釋機關,
> 以和大法官解釋法理的態度和深度要求自己,
> 同時也希望看到這個會議作出來的決定符合大法官會議代表的正義。
照我上面說的
你應該去想想你的程序正義是什麼
該不會是你的自由心證吧
至於法律用語一般人不能理解確實是很大的問題
偏偏不用術語概念又會不精確而難以表達
這有賴將來改善
> > 評議委員會委員、法學四 余宗鳴(以個人身分發表)
> 向敝系學長致敬:
> 個人上一次參與討論串,是選課上限25學分的政策制定。
> 這種說的清楚的文章,很少見,尤其是官方代表,
> 難得看到一個校內的代表人物,有魄力,而且有能力說清楚。
> 最討厭看到這時候沒有能力的官方人物,只會丟一句,不然你來當。
> 自以為羞辱到真正有理由的人,孰知,只是羞辱到自己的選民。
> 據此,向學長致敬。
> 法二財經 李其融
你掛著法律系的身分
說一大堆法律術語
卻用的莫名其妙
這對法律系來說
套一下你內容一開始提到的
是一種 羞辱
也不免令人懷疑你是否夠嚴謹
內容一開始說羞辱
結尾說致敬
真是虛偽
法學四 施家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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