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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Re: 【心得】这只是一个评委的个人心得
发信站猫空行馆 (Fri May 18 02:46:48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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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icj (其)》之铭言:
> 原文发表者的这篇文章,绝对是一篇很负责的文章,
> 甚至某个程度上,在我看到声请书和解释文内容的系争案例的时候,
> 我是赞成这样的结果的。
> 但内容有趣,值得讨论的地方不少,提出来和大家讨论。
> > 首先,
> > 由於评议主文必须先出来,
> > 所以还没附带上理由书跟各个评委意见书,
> > 先向各位说明一下,
> > 但是意见书跟理由书我们都已经在赶工了,
> > 各位可以合理期待今天会做出来。
> 大法官再怎麽急,都没有这种紧急的处置的权利,
> 实在不懂评委们为什麽可以这麽急着在没有正式的理由书的时候,
> 就发布解释文,宣布选举延後,参选人资格无效。
> 没有正式的理由书,请容许我使用重一点的词汇,羞辱,
> 羞辱的不是被宣告无效的参选人而已,羞辱的是整个选举制度的运行。
释字599节录
司法院大法官依据宪法独立行使宪法解释及宪法审判权,为确保其解释或裁判结果实
效性之保全制度,乃司法权核心机能之一,不因宪法解释、审判或民事、刑事、行政诉讼
之审判而异。如因系争宪法疑义或争议状态之持续、争议法令之适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执
行,可能对人民基本权利、宪法基本原则或其他重大公益造成不可回复或难以回复之重大
损害,而对损害之防止事实上具急迫必要性,且别无其他手段可资防免时,即得权衡作成
暂时处分之利益与不作成暂时处分之不利益,并於利益显然大於不利益时,依声请人之声
请,於本案解释前作成暂时处分以定暂时状态。据此,声请人就户籍法第八条第二项及第
三项规定所为暂时处分之声请,应予准许。户籍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及以按捺指纹始
得请领或换发新版国民身分证之相关规定,於本案解释公布之前,暂时停止适用。
虽说对於选举活动大法官未曾做出紧急处分
但是否真的没有这个权力?
从这号解释里看起来可能是有
只要有合法的声请存在
这号解释是说行政院要人民通通按捺指纹才能换身分证
立法委员声请释宪
大法官在未做出决定前做出的紧急处分
> > 再来针对最大的几个质疑点,
> > 先就我「个人身分」做一些回应,
> > 评委们的共同意见会在理由书中陈述。
> > 首先是为何决定的如此匆忙?
> > 因为声请人昨天下午才提声请,
> > 而我们评委立即连络相关当事人於晚上进行相关事实调查,
> > 约莫是晚上十点开始,
> > 调查到十二点然後评委马上开会做成决议,
> > 要是我们真的不在乎选举的话,
> > 我们大可以等到选举完再来慢慢处理呀?
> > 但是就是希望能够将伤害缩到最小,(还是有人希望全部选完之後来个选举无效之诉?)
> > 所以才尽快做出决定,
> > 我们评委昨天最早睡的是凌晨五点,
> > 我们已经很尽力的在让事情的处理最迅速了。
> 没错,按照事实来看,选举无效制度才是最符合程序正义的方式。
> 不要拿效率和省钱当挡箭牌,程序上的不正义,就是不正义。
> 至於实体上的正义是另外一个讨论的范围,混在一起谈,无助於厘清事件。
你这是以偏盖全
如果人家今天换说的是程序正义
那你是不是要挑剔他的实体正义?
可见你未能作全面性的思考
再者
谁跟你说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可以完全分离讨论?
譬如说今天检察官违法取证
那这时候我可说
喔 那程序不正义 全部证据不要用
然後让这些案件的被告通通获无罪判决
这样子的说法大多数学者不能赞同
可见很多时候考虑不仅程序正义
然後
你说"选举无效制度才是最符合程序正义的方式"
耶
拜托你有点常识好不好
按照我国的经验
哪次选举无效之诉不是大费周章
真的选完争执选举无效又有多少人关心
像黄俊英好了
现在还再审阿
这个月报纸有报多少麽
有多少人现在在关心那个诉讼?
更何况选举无效之诉後如果需要补选那问题也是不小
> > 再来是有关援引上级法规的部分,
> > 在法理上上级或相关规范的类推适用本来就是在法律有预期之外漏洞产生时,
> > 所常用的法学方法,
> > 而各位想想,
> > 要希冀我们自己校内相关规范完善到毫无漏洞是个多苛刻的期待?
> > 而当有漏洞产生之时又不去尝试以法理上的方法弥补又岂是合理之对待方式?
> > 甚至司法院大法官也常常援引国外法理来作为大法官解释之依据,
> > 因此援引上级法规部分的说明到此为止。
> 大法官解释援引法理,适时妥切解决问题,绝对是正确的,结论上也应该是被赞同的。
> 只是到底是不是漏洞,能不能引用这点,就要看评委会能不能自圆其说了。
> 意即,被宣告丧失选举资格的候选人到底有没有丧失资格,和匆忙好不好,是两回事。
> 但是两者必须要兼顾,才是符合正义的观点。
从评议委员的文章
我看不出匆忙和丧失资格有关系
你是哪里看到的?
> 实质正义很重要,所以类推适用可以使用,但是程序正义也很重要,甚至绝对重要。
> 因为如果实体正义真的凌驾於一切,
> 大法官会议很多解释最後不会采取限期改善,而是直接无效,
> 又举重婚罪的解释为例,也不会考虑後婚有效,这都是因为程序正义也很重要。
又是不知道哪里学来的怪观念
偏偏还说的好像是法律概念
实在很让人错愕
大法官解释让重婚之後婚姻在一定限度内有效
而不是你说的无效
再者
这考虑的不是程序正义
最高法院那些撤销後婚姻的判决都符合程序
有问题的是後婚姻的家庭生活及人伦关系是否应受保护
请参照释字242.362
还是你程序正义的概念包含了实体正义概念?
> > 再来是通知各候选人选举延後的部分,
> > 这部分希望各位不要过度苛责选委会,
> > 诚如前述,
> > 我们能够处理这件事情(我们是不告不理)的时间点就是在选举前一天的傍晚或下午,
> > 而我们也已经尽快把晚上的行程排开马上处理,
> > 并尽快做成决议然後公告,
> > 力有未逮之处在此先以个人身分向各位道歉。
> 这部分就是每个人心证的结论差益,
> 如果认为这样的程序符合程序正义,那当然没问题。
> 但个人并不赞同。
讲来讲去就一直讲程序正义
你这个程序正义是哪理学来的阿?
> > 最後是为何要延期选举?
> > 这部分我会在个人意见书中有详述,
> > 在这里举几个例子供各位参考以及思索,
> > 到底会不会影响选举准确以及公正性?
> > 以下纯为举例,
> > 不希望有对号入座之嫌疑。
> > ex1.
> > a 组正副会长候选人一直视本次当事人之组合为头号劲敌,
> > 於是一直和该组候选人捉对厮杀,
> > 消耗了所有的宣传跟选举心力,
> > 直到投票当天才发现自己跟个幽灵在对抗,
> > 这会不会影响?
> 这点很奇怪,甚至是我觉得最其怪的地方。
> 选举最大的敌人不就是自己吗?
> 尽可能的在选民面前展现自己,这才是选举的目的。
> 说的好像选举就是一场吵架或是大混战,打错了人自己很吃亏。
> 有点荒唐。
昧於事实的想法
照你的说法都不会有攻击防御了
荒谬
正常的选举制度
本应容许选举人於合法范围内做君子之争
攻击防御正是选举进行的一种方式
> > ex2.
> > 学生B 相当心仪本次当事人之组合,
> > 於是投票当天兴高采烈的要去投票,
> > 但是才发现要投的是个幽灵,
> > 这时候学生B 会赌滥不投、还是会重新考虑其他候选人?
> > 又如果学生B 从早到晚有课,
> > 在投票截止日期前一分钟投票的时候才发现这件事情?
> > 有没有影响到学生B 的权利?
> 所以真正最正确的决定,就是发表一篇正式的宣布文章,载明理由。
> 才是作为一个对於法规条文有解释权限机关,最负责的做法,
> 甚至是,唯一的做法。
> 实在很难去期待,没有理由书,却自认为有充足理由的决定,叫作有理由。
时间的急迫也应列入考量
要求做不到的事不是程序正义
> > ex3.
> > 议员(校代)候选人C 根本次当事人联名参选,
> > 选到投票当天才发现自己跟一个幽灵联名参选,
> > 这样有没有影响?
> > ex4.
> > 作为本次当事人组合的敌对阵营候选人,
> > 会认为本次选委身分事件对於自身的选情没有影响吗?
> 例三和例四,都是同样的问题,所以答案和例二都一样。
> > 要举例可以举不完,
> > 我想说的只是,
> > 延後选举会有多机车多靠杯我自己(跟很多评委)当过选委不可能不知道?
> > 而我们评委都是学生自治出来的人,
> > 对於选举的事关重大不可能不知道,
> > 我们也是在百般挣扎之下做出延期的决定,
> > 我们更知道做出这样的决定会惹来多少非议,
> > 但是我们真的都是秉持着希望这个选举能够最好的目的。
> 这篇文章,和以这篇文章为风向球的正式理由书,
> 可以期待的,是一篇大谈程序经济的文章。
> 学长举的例子,从头到尾几乎都只有一个问题,
> 就是值不值得为了程序经济,而牺牲程序的正义。
> 讲难听一点,
> 就算是一个当场看到杀死人的死刑犯,而这个国家只有唯一死刑,
> 他也能期待自己是先送审之後,才走上绞刑台,
> 如果这个国家还算是个法治国家的话。
> 程序经济没有不好,
> 只是对於学生来来去去的大学学生评委会,
> 我们无法期待永远都是熟习法规,又认真负责有能力的人在这个位子导航,
> 所以程序正义还是必需要存在,以免有天学生受害的时候,哭诉无门。
> 作为一个解释机关,
> 以和大法官解释法理的态度和深度要求自己,
> 同时也希望看到这个会议作出来的决定符合大法官会议代表的正义。
照我上面说的
你应该去想想你的程序正义是什麽
该不会是你的自由心证吧
至於法律用语一般人不能理解确实是很大的问题
偏偏不用术语概念又会不精确而难以表达
这有赖将来改善
> > 评议委员会委员、法学四 余宗鸣(以个人身分发表)
> 向敝系学长致敬:
> 个人上一次参与讨论串,是选课上限25学分的政策制定。
> 这种说的清楚的文章,很少见,尤其是官方代表,
> 难得看到一个校内的代表人物,有魄力,而且有能力说清楚。
> 最讨厌看到这时候没有能力的官方人物,只会丢一句,不然你来当。
> 自以为羞辱到真正有理由的人,孰知,只是羞辱到自己的选民。
> 据此,向学长致敬。
> 法二财经 李其融
你挂着法律系的身分
说一大堆法律术语
却用的莫名其妙
这对法律系来说
套一下你内容一开始提到的
是一种 羞辱
也不免令人怀疑你是否够严谨
内容一开始说羞辱
结尾说致敬
真是虚伪
法学四 施家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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