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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公告】評字第三號解釋文、理由書、意見書含附件全文
發信站貓空行館 (Fri May 18 02:17:06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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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聲請人:
政治系 蔡士棱
貳、聲請事由:
以下為聲請書原文內容。
針對副會長候選人陳翼均在登記參選之時仍然具備選委資格,依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
選舉罷免法第十條「候選人不得兼為選務人員及選委」,顯然已違反選罷法。雖陳同學在
參選之時表示,已向召委請辭選舉委員職務,但在登記參選當天,陳同學仍在現場負責選
務工作,可見當時仍未請辭選委;又辭職程序尚待學生議會通過方可生效,由此可知在登
記參選之時,陳同學仍然具有選委身分。這已明確違反行政中立與利益迴避兩大原則,將
對此次選舉的公平性將形成莫大傷害。
針對此一問題先前有請教過隋杜卿老師,老師表示此請辭程序有明顯瑕疵,建議根據
「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九條」向評議委員會提請仲裁,依法須在二日內
作出裁決,因此我據此事由向評委會聲請仲裁,希望選舉能兼顧行政中立與利益迴避兩
大原則。
參、解釋主文:
本評議委員會,依據聲請之內容,經討論做出以下決議。
一、針對該組(三號)副會長候選人部分,其選舉委員會委員資格由於其請辭程序上
有重大明顯之瑕疵,「國立政治大學學生議會辭職辦法」第四條「經由所屬委員會三分之
二成員同意,提交大會備查。」,而其本身於請辭乃至參選過程中亦有過失,難謂盡為選
舉主辦機構之行政責任,故依「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第十條「候選人不得兼
為選務人員及選委」以及同法第五條「選委應秉持中立公正立場,不得兼為選務人員。若
有候選人或候選人助選員及被罷免人身份應自行迴避辭去選委職位。」認為其喪失副會長
候選人資格。
二、而援引上級法規「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八條有關總統或副總統候選人
喪失資格時法律效果之法理,且依我「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第十二條第一項
;本會會長,副會長應採搭檔競選,以全校大學部為單一選區,連選得連任一次。」正副
會長候選人無論在法理上或實際上共享有同一民意基礎且須共同擔當實質上之政治責任,
本會決議撤銷該組候選人本屆學生會正副會長選舉候選人資格。
三、而考量到本次聲請事由,會實質影響本次選舉進行之公正性以及準確性,於兼顧
選舉之公正準確以及其他各該候選人(包含校代以及議員部分)被選舉之權利,本會決議
本屆學生會正副會長、校務會議代表以及學生議員選舉延期舉行,而由選舉委員會另行決
定日期,並不再開放登記參選。惟本會希冀選舉委員會另行決定日期,能考量各該符合資
格之候選人因應本號解釋文所需重新宣傳之時日,並鑒於茲事體大而能盡速做出決定。
肆、理由書:
一、三號副會長候選人陳翼均(以下簡稱陳君)資格是否符合?
本校學生會之選舉委員會(請參照下文附件1)係隸屬於學生議會下之委員會,其職
權之行使原則上乃獨立並不受本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所監督;然其程序上行為,
若有重大明顯之瑕疵(此處可參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342以及499號),則本會仍可
經聲請而依據職權認定該等程序上行為之效力。
而本會基於職權,和各該相關當事人進行錄音存證之調查後,依據所得之事實,認為
依照「國立政治大學學生議會辭職辦法」第四條「經由所屬委員會三分之二成員同意,提
交大會備查。」,陳君於請辭乃至參選之程序面而言,僅採用口頭告知選舉委員會之召委
吳冠緯(以下簡稱吳君),不僅依法不合、且亦難認其善盡注意義務而無過失;縱選舉委
員會確有行政上之疏失,亦難謂盡為選舉主辦機構之行政責任而陳君無從避免此一程序上
重大明顯之瑕疵。
故依「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第十條「候選人不得兼為選務人員及選委」
以及同法第五條「選委應秉持中立公正立場,不得兼為選務人員。若有候選人或候選人助
選員及被罷免人身份應自行迴避辭去選委職位。」認為其喪失副會長候選人資格。
二、三號正副會長候選人資格之整組撤銷?
由於本校學生自治相關法規之中,對於正副會長候選人之中若有一人於登記截止後、
投票前發現資格不符之情形未為規範,因此援引我國上級法規「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二十八條有關總統或副總統候選人喪失資格時法律效果之法理,且依我「國立政治大學
學生會選舉罷免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本會會長,副會長應採搭檔競選,以全校大學部為
單一選區,連選得連任一次。正副會長候選人無論在法理上或實際上共享有同一民意基礎
且須共同擔當實質上之政治責任(同見解可以參照本會評字第二號解釋),本會決議撤銷
該組(三號)候選人本屆學生會正副會長選舉候選人資格。
三、延後選舉之決定?
本會於決議之過程中,確有考量各項可能之方案-如單純撤銷該組候選人之資格,而
選舉照舊於原訂時間舉行;然本會以選舉之公正以及準確性為圭臬,兼及學生權利之維護
以及選舉經費之支出和延期所造成之不便,基於以下理由在符合比例原則之前提下做出延
期選舉之決定。
首者,此一延後選舉之決議,學理上可援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五九九號,依法理和本
會於本校學生會之定位,本會應可為之,就此說明本會就此部分決議做成之權限正當性。
次者,乃係從選舉之公正性為出發點,雖陳君以及吳君俱稱陳君並未實質參與本次選
舉之籌畫以及準備;然陳君選舉委員身分之具備,實具備足以造成在本次選舉過程中實質
上之重大影響之虞。若僅撤銷其候選資格而不予以其他各該符合資格之候選人,對此一重
大情事之變更有所緩衝以及評估之期間,難謂可符合我學生會眾對本次選舉於公正性上之
期待與要求。
又次之,乃係從選舉之準確性為出發點。由於本會收到聲請書之時已是選舉前一日下
午,而做出決議之時已是隔日之清晨,若僅係撤銷該組候選人資格而照原訂日期亦即解釋
文做成當日舉行,對於該組候選人於選舉過程之影響,諸如候選人之間互相之唇槍舌戰以
及交鋒,或是校務會議代表、學生議員和該組候選人之聯名參選等選舉上常見且具有實質
重大影響之方法;還有對具有選舉權之會眾之影響,假設一本心儀三號組合之會眾於投票
當日始發現三號候選人被撤銷資格,則要其重新考慮他組候選人而參與選舉之可能甚低,
且亦侵犯具有選舉權之會眾對於選舉之參與程度以及思考餘地。以上之諸多可能,不僅甚
有發生之可能且亦所在多有,如此難謂非產生重大之影響於選舉之公正性?故本會決議延
期選舉,予候選人及會眾一緩衝期間以減低此一影響之程度於最低。
而本會於做成決議之時,自當知延期選舉茲事體大,若非基於時間上之急迫性及對於
本次選舉之公正性以及準確性、會眾之選舉權利等考量,於萬不得已之下方做出此一延期
選舉之決定。
最後者之一,本次選舉之投票日其自應尊重主管機關選委會之決定;然本會希冀選委
會於做出決定前,能就本會之所以延期之理由而為考量,同時兼顧延期選舉之茲事體大而
做出迅速而完善之決定。最後者之二,此一延期僅係在保護其他各該符合資格之候選人之
被選舉權,以及具有投票權之會眾之選舉權,因此並不重新開放參選,而僅就現餘之候選
人於延期後而為投票。
陸、意見書
【余宗鳴協同意見書】
由於解釋文跟理由書已經夠文言文了,意見書部份本席將會盡量深入淺出,也會多所
舉例來說明這次解釋的內容,內容有點長,希望多多包含。
一、首先評委會憑什麼做出決議?決議的效力又何在界限又到哪?
解釋文跟理由書都有引述法條,而本席以及其他評委一向以「司法院大法官」的角色
來看待評委會在政大學生會裡面的定位。也因此在這個小小的範圍之內,我們的決議基本
上效力可以達到學生自治規範的最高位階,也不受現有法令所拘束,只是仍須受到「不告
不理」原則的拘束,畢竟司法部門本來就是個消極解決問題的權力。
所以,簡單的說,只要有人提起聲請而我們受理並進行決議,講白話一點,只要不是
太無理太腦殘的判決,效力基本上在學生自治的範圍內,很抱歉也很無奈的就是我們評委
說了算。這樣是不是有點大牌?拿著這樣的尚方寶劍,自然也必須受到許多限制,也因此
我們必須「不告不理」以免看到哪不順眼就自己拿著寶劍斬首示眾;也因此我們必須維持
行政中立;也因此我們在論述上必須要求儘量嚴謹。
二、憑什麼認為陳君沒有辭職?必須為此負責?
陳君沒有「合乎程序」辭職在解釋文跟理由書部份都有說到,並沒有依照法令規範程
序屬於「重大明顯」瑕疵應無疑義;而在調查過程中發現,雖然選委會就相關程序上確有
瑕疵,但是陳君本身自身仍有重大之過失。簡單的說,別人有錯不代表自身的錯可以被忽
視。
三、有關於為何該組候選人是整組資格撤銷,而非僅撤銷副會長的部分,其他評委的
意見書中盡有詳述,在此就不贅述。
四、再來最後就是大家最關心的為什麼要「全部延期」?這個部分就且待本席娓娓道
來吧!在此先說明,「時間的急迫性」是主宰這號解釋相當重要的一個因素,要是忽略了
這點的話很多地方將無法體會囉!
首先先區分「會長延期」跟「校代、議員延期」來討論。
就會長選舉部分之所以選擇延期而非僅僅撤銷陳君該組候選人之登記而逕行投票?此
部分主要是考量到陳君該組之參選對於選舉產生實質之影響,以及本會處理本案時間上之
急迫性,此部分考量甚多,以下僅舉數例供大家參考。
例子一,甲組正副會長候選人一直視本次當事人之組合為頭號勁敵,於是一直和該組
候選人捉對廝殺,消耗了所有的宣傳跟選舉心力,直到投票當天才發現自己在對抗的對手
根本不是組候選人,這會不會影響?或是該組候選人一直針對甲組候選人進行針對性的討
論,而大大影響了甲組之選舉進程?若此時多給予甲組候選人一定之時間,重新面對此一
選舉上之重大變動,是否會有所改善?
例子二,學生乙相當心儀本次當事人之組合,於是投票當天興高采烈的要去投票,但
是才發現要投的是個幽靈,這時候學生乙會賭濫不投、還是會重新考慮其他候選人?又學
生乙當天又剩餘多少時間可以充分了解其他候選人而可以完整行使自己之選舉權?又如果
學生乙從早到晚有課,在投票截止日期前一分鐘投票的時候才發現這件事情?有沒有影響
到學生乙的權利?如果這時候多給乙一些時間,乙的選舉權是否能夠被更完整的保障?
以上以舉例方式說明,如果用法理上來說明「撤銷」的法律效力,原則上多半是以「
溯及既往」失效來作為撤銷的法律效力;但是在本案中實際上不可能真的溯及既往生效,
因此只好「向將來」用一定之手段將已經過去的那些選舉的時日,重新還給剩下合法的候
選人們。
再來就為何要連帶將「校代、議員」的選舉一起延後呢?這部分的考量就又更為複雜
,當中或有許多是實際選舉經驗上之考量而非單純法理上之論證,這也是由於眾評委們都
曾經是學生自治群體的一份子,會帶入自己過往衝鋒陷陣的實戰經驗。
首先在過往幾屆以來,會長、校代、議員的三合一選舉在本校學生自治已成一「校園
政治慣例」,其中之連帶性,諸如聯名參選或互相拉抬選情等等,均足以讓本席相信此三
合一選舉實有實質上之重大關聯性;而其中會長選舉具有全校之性質,和其他兩項選舉共
同舉行足以提高民主參與度,亦為本席之考量。
再來評委包含本席認為,若議員先行選出而進行交接,則必須讓新上任之議員接任下
一屆之選委會而馬上補辦會長選舉此一重大之選舉;然若是採取全部延期選舉的話,則將
卸任之選委會成員基於法令以及職權仍有義務將本次選舉完成。若是前者之情形,評委們
根據自身過往擔任選舉委員或學生議員或相關角色之經驗,認為實質上將難以給予會眾一
個合乎一般標準之選舉,此不但係基於本次參選議員者多為新人,且亦顧及到新上任議員
之人數是否足夠承擔此一任務之問題?且若辦兩次選舉,在資源上或會有所浪費,此亦為
部分之考量。
最後,本席針對本次的案件處理所會造成之輿論以及實質影響,其實早有心理準備,
也不免心虛承認處理之時間無奈以及被迫但又可憐的短缺,對於一切之責任都願意予以承
擔。曾有位令我尊敬之學生自治同僚說過,「堅持」是學生自治最重要的兩個字,本席一
直將此以之為座右之銘,於本案處理中,都希望能夠讓校園民主有所成長,無論是透過解
釋的作成或是因為解釋的作成而遭受公評,只要最終能夠促進校園之民主,吾願已足矣。
【謝佩女意、林筱儒、陳乃綾協同意見書】
評議委員之職權根據「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 第五章評議委員會」第二十五
條及第二十七條規定,「評議委員會為本會之仲裁、申訴、評議最高機關」;「評議委員
會之職權如下:一、統一解釋本會組織章程及其他法規之疑義。二、仲裁本會各組織或人
員之權利義務發生爭端之事件。以上釋疑或仲裁需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結果須以
文書方式佈達內容,不同意見者需發佈不同意見書。」
評議委員會一直以來都是採取不告不理的原則,這次蔡同學的聲請針對學生會選舉的
部分,是政大學生自治史上首件在登記後、選舉前發生候選人資格問題,並交付評委會仲
裁的案例。按照選罷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遇選務、選舉行為與其處分之爭議,以及關於解
釋本法之不同意見時,由評議委員會於二日內仲裁。因此當天即受理此案件,召開會議。
請此案當事人、本屆選委到場說明。
一、關於撤銷三號副會長候選人選舉資格之說明:
此次學生會選舉的三號副會長候選人陳翼均原為選舉委員會委員,在評議委員會上向
評議委員解釋在本年度四月中即向選委會召委吳冠緯提出口頭請辭,在請辭程序上因重大
瑕疵,導致請辭無效。此外,自四月中至五月一日參選登記當天,除了召委以外,其他選
委會委員皆處於不曉得該名候選人請辭一事的狀況,使得該名候選人並未自選委會的隱藏
事務相關版的可見名單上被踢除,一直到五月一日當天選委會才緊急處理;雖然該名候選
人表示自口頭辭職後(僅向選委會召委口頭報告形式請辭,而未依法向其他委員告知,並
經由三分之二委員同意,進而提交大會審理),即未參與選務工作,但評委認為,議員們
應熟知法規。該請辭程序不符合國立政治大學學生議會辭職辦法第四、六條規定(附件2
),依法來說陳翼均之請辭並無效力。因此,在五月一日登記參選到五月七日於大會備查
的期間,陳翼均確實同時具有選委和候選人之身分,綜合國立政治大學學生議會辭職辦法
第四、六條、選罷法第十條(附件3)之規定該名候選人及選委會的重大疏失,故裁定該
候選人喪失資格,有關選委會失職的部分,評委將另外深入了解。
而撤銷整組候選人的理由在於,依據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八條規定「會長
為本會最高行政首長,對外代表本會,出席或列席校內、外各項會議;對內領導各部部長
,綜理本會會務並執行學生議會之決議。另設副會長一名,協助會長處理會務,會長、副
會長由全體會員選出,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一次。選舉罷免辦法另定之。」,國立政
治大學學生會之正副會長,民意基礎上具有同一性,其權限皆受民主選舉之程序賦予而其
正當性。簡單來說,不論已當選的會長和副會長,或以搭檔形式參與競選的會長和副會長
候選人,理當享有共同、對等的民意基礎,僅有一名候選人參選會長和副會長並不符合參
選規章的規定。
二、關於延後選舉之說明:
此次案件導致選舉延後舉行,最主要考量乃是對民意的尊重使然。有鑒於部份選民失
去一組候選人的選項,可能需要一些時間重新考慮投票對象等因素。評委們考量到此事件
茲事體大,關係到所有當事人、所有候選人及所有選民的權益,且這也是評委會所仲裁的
第一次選舉爭議,考量選舉的整體周延、正當性和合法性,決議將選舉延後,給予各方一
些緩衝的時間。另外一方面本次選舉之選務工作,五名選委已表明負擔選務工作沉重,如
僅正副會長採取延後投票,可見未來選委之人力負擔將更加沉重,及行政資源浪費之疑慮
。
三、關於選前緊急公告:
此次案件由政治系蔡士棱同學在五月十六日,原定選前一天下午四點三十八分提出評
議解釋之聲請,為了因應可能發生之選舉爭議,因此當天晚上評議委員會隨即緊急召開會
議,七位評委討論直到凌晨時間作出最後決議。以盡速公告此項決議。
柒、附件
一、附件1【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
第三條 【選舉委員會之組成與任期】
關於本會相關罷免事務,應依左列方式籌組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
會】為之:
一、本會應於每學年度學生議會第一會期第一次常會中籌組本年度之選委會,負
責本年度內所有選舉罷免事務,成員為議會推選之七名議員並互推出召委一名;
若未滿七名,本會會長得加入選委會成員。
二、第一款中所規定之選委會,其任期自籌組完成起至大會該會期結束止,若有
尚未完成之選舉事務,應交由下會期選委會執行。
三、選委會於任期內若發生選委死亡、辭職、迴避、休學或任何情形致不能行使
選委職權時,其缺額由大會補推選之
第四條 【選委會受全體學生之託付,辦理選舉罷免事務。】
選委會應向大會負責並受大會監督,並於大會常會中報告工作進度與接受質詢,
且應於各選舉事務結束後最近一次常會提出終結報告。
大會應以投票人數三分之二絕對多數決,撤銷或變更選委會之決議。
第三十九條 【爭議之仲裁機關】
遇選務、選舉行為與其處分之爭議,以及關於解釋本法之不同意見時,由評議委
員會於二日內仲裁之。
二、附件2【國立政治大學學生議會辭職辦法】
第四條【委員會身份】
經由所屬委員會三分之二成員同意,提交大會備查。
第六條【公告範圍】
成立之議員身份辭職,應於四維堂言論廣場、電子佈告欄貓空行館學生議會板NC
CUSP、議員所屬之學院各系所系板及其他促進資訊公開之場所公告之。
成立之委員會身份辭職,應於四維堂言論廣場、電子佈告欄貓空行館學生議會板N
CCUSP及其他促進資訊公開之場所公告之。
三、附件3【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
第十條【候選人之資格】
候選人不得兼為選務人員及選委,並須具備下列資格:
一、會長:凡具備本校正式學籍之在學大學部學生。
二、校務會議代表:凡具備本校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
三、學生議員:凡具備本校正式學籍之在學大學部學生。
學生會 評議委員會
外交四 林筱儒 公行四 程世偉
俄文四 謝佩女意 政治四 陳乃綾
法學四 余宗鳴 財政四 陳怡蒨
金融四 郭育廷 2007.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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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書寫的比較白話 眼花的話可以直接跳到那裡:P 07/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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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書最白話.... 07/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