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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公告】评字第三号解释文、理由书、意见书含附件全文
发信站猫空行馆 (Fri May 18 02:17:06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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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声请人:
政治系 蔡士棱
贰、声请事由:
以下为声请书原文内容。
针对副会长候选人陈翼均在登记参选之时仍然具备选委资格,依国立政治大学学生会
选举罢免法第十条「候选人不得兼为选务人员及选委」,显然已违反选罢法。虽陈同学在
参选之时表示,已向召委请辞选举委员职务,但在登记参选当天,陈同学仍在现场负责选
务工作,可见当时仍未请辞选委;又辞职程序尚待学生议会通过方可生效,由此可知在登
记参选之时,陈同学仍然具有选委身分。这已明确违反行政中立与利益回避两大原则,将
对此次选举的公平性将形成莫大伤害。
针对此一问题先前有请教过隋杜卿老师,老师表示此请辞程序有明显瑕疵,建议根据
「国立政治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第三十九条」向评议委员会提请仲裁,依法须在二日内
作出裁决,因此我据此事由向评委会声请仲裁,希望选举能兼顾行政中立与利益回避两
大原则。
参、解释主文:
本评议委员会,依据声请之内容,经讨论做出以下决议。
一、针对该组(三号)副会长候选人部分,其选举委员会委员资格由於其请辞程序上
有重大明显之瑕疵,「国立政治大学学生议会辞职办法」第四条「经由所属委员会三分之
二成员同意,提交大会备查。」,而其本身於请辞乃至参选过程中亦有过失,难谓尽为选
举主办机构之行政责任,故依「国立政治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第十条「候选人不得兼
为选务人员及选委」以及同法第五条「选委应秉持中立公正立场,不得兼为选务人员。若
有候选人或候选人助选员及被罢免人身份应自行回避辞去选委职位。」认为其丧失副会长
候选人资格。
二、而援引上级法规「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二十八条有关总统或副总统候选人
丧失资格时法律效果之法理,且依我「国立政治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第十二条第一项
;本会会长,副会长应采搭档竞选,以全校大学部为单一选区,连选得连任一次。」正副
会长候选人无论在法理上或实际上共享有同一民意基础且须共同担当实质上之政治责任,
本会决议撤销该组候选人本届学生会正副会长选举候选人资格。
三、而考量到本次声请事由,会实质影响本次选举进行之公正性以及准确性,於兼顾
选举之公正准确以及其他各该候选人(包含校代以及议员部分)被选举之权利,本会决议
本届学生会正副会长、校务会议代表以及学生议员选举延期举行,而由选举委员会另行决
定日期,并不再开放登记参选。惟本会希冀选举委员会另行决定日期,能考量各该符合资
格之候选人因应本号解释文所需重新宣传之时日,并鉴於兹事体大而能尽速做出决定。
肆、理由书:
一、三号副会长候选人陈翼均(以下简称陈君)资格是否符合?
本校学生会之选举委员会(请参照下文附件1)系隶属於学生议会下之委员会,其职
权之行使原则上乃独立并不受本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所监督;然其程序上行为,
若有重大明显之瑕疵(此处可参考司法院大法官释字342以及499号),则本会仍可
经声请而依据职权认定该等程序上行为之效力。
而本会基於职权,和各该相关当事人进行录音存证之调查後,依据所得之事实,认为
依照「国立政治大学学生议会辞职办法」第四条「经由所属委员会三分之二成员同意,提
交大会备查。」,陈君於请辞乃至参选之程序面而言,仅采用口头告知选举委员会之召委
吴冠纬(以下简称吴君),不仅依法不合、且亦难认其善尽注意义务而无过失;纵选举委
员会确有行政上之疏失,亦难谓尽为选举主办机构之行政责任而陈君无从避免此一程序上
重大明显之瑕疵。
故依「国立政治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第十条「候选人不得兼为选务人员及选委」
以及同法第五条「选委应秉持中立公正立场,不得兼为选务人员。若有候选人或候选人助
选员及被罢免人身份应自行回避辞去选委职位。」认为其丧失副会长候选人资格。
二、三号正副会长候选人资格之整组撤销?
由於本校学生自治相关法规之中,对於正副会长候选人之中若有一人於登记截止後、
投票前发现资格不符之情形未为规范,因此援引我国上级法规「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
第二十八条有关总统或副总统候选人丧失资格时法律效果之法理,且依我「国立政治大学
学生会选举罢免法」第十二条第一项;本会会长,副会长应采搭档竞选,以全校大学部为
单一选区,连选得连任一次。正副会长候选人无论在法理上或实际上共享有同一民意基础
且须共同担当实质上之政治责任(同见解可以参照本会评字第二号解释),本会决议撤销
该组(三号)候选人本届学生会正副会长选举候选人资格。
三、延後选举之决定?
本会於决议之过程中,确有考量各项可能之方案-如单纯撤销该组候选人之资格,而
选举照旧於原订时间举行;然本会以选举之公正以及准确性为圭臬,兼及学生权利之维护
以及选举经费之支出和延期所造成之不便,基於以下理由在符合比例原则之前提下做出延
期选举之决定。
首者,此一延後选举之决议,学理上可援引司法院大法官释字五九九号,依法理和本
会於本校学生会之定位,本会应可为之,就此说明本会就此部分决议做成之权限正当性。
次者,乃系从选举之公正性为出发点,虽陈君以及吴君俱称陈君并未实质参与本次选
举之筹画以及准备;然陈君选举委员身分之具备,实具备足以造成在本次选举过程中实质
上之重大影响之虞。若仅撤销其候选资格而不予以其他各该符合资格之候选人,对此一重
大情事之变更有所缓冲以及评估之期间,难谓可符合我学生会众对本次选举於公正性上之
期待与要求。
又次之,乃系从选举之准确性为出发点。由於本会收到声请书之时已是选举前一日下
午,而做出决议之时已是隔日之清晨,若仅系撤销该组候选人资格而照原订日期亦即解释
文做成当日举行,对於该组候选人於选举过程之影响,诸如候选人之间互相之唇枪舌战以
及交锋,或是校务会议代表、学生议员和该组候选人之联名参选等选举上常见且具有实质
重大影响之方法;还有对具有选举权之会众之影响,假设一本心仪三号组合之会众於投票
当日始发现三号候选人被撤销资格,则要其重新考虑他组候选人而参与选举之可能甚低,
且亦侵犯具有选举权之会众对於选举之参与程度以及思考余地。以上之诸多可能,不仅甚
有发生之可能且亦所在多有,如此难谓非产生重大之影响於选举之公正性?故本会决议延
期选举,予候选人及会众一缓冲期间以减低此一影响之程度於最低。
而本会於做成决议之时,自当知延期选举兹事体大,若非基於时间上之急迫性及对於
本次选举之公正性以及准确性、会众之选举权利等考量,於万不得已之下方做出此一延期
选举之决定。
最後者之一,本次选举之投票日其自应尊重主管机关选委会之决定;然本会希冀选委
会於做出决定前,能就本会之所以延期之理由而为考量,同时兼顾延期选举之兹事体大而
做出迅速而完善之决定。最後者之二,此一延期仅系在保护其他各该符合资格之候选人之
被选举权,以及具有投票权之会众之选举权,因此并不重新开放参选,而仅就现余之候选
人於延期後而为投票。
陆、意见书
【余宗鸣协同意见书】
由於解释文跟理由书已经够文言文了,意见书部份本席将会尽量深入浅出,也会多所
举例来说明这次解释的内容,内容有点长,希望多多包含。
一、首先评委会凭什麽做出决议?决议的效力又何在界限又到哪?
解释文跟理由书都有引述法条,而本席以及其他评委一向以「司法院大法官」的角色
来看待评委会在政大学生会里面的定位。也因此在这个小小的范围之内,我们的决议基本
上效力可以达到学生自治规范的最高位阶,也不受现有法令所拘束,只是仍须受到「不告
不理」原则的拘束,毕竟司法部门本来就是个消极解决问题的权力。
所以,简单的说,只要有人提起声请而我们受理并进行决议,讲白话一点,只要不是
太无理太脑残的判决,效力基本上在学生自治的范围内,很抱歉也很无奈的就是我们评委
说了算。这样是不是有点大牌?拿着这样的尚方宝剑,自然也必须受到许多限制,也因此
我们必须「不告不理」以免看到哪不顺眼就自己拿着宝剑斩首示众;也因此我们必须维持
行政中立;也因此我们在论述上必须要求尽量严谨。
二、凭什麽认为陈君没有辞职?必须为此负责?
陈君没有「合乎程序」辞职在解释文跟理由书部份都有说到,并没有依照法令规范程
序属於「重大明显」瑕疵应无疑义;而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虽然选委会就相关程序上确有
瑕疵,但是陈君本身自身仍有重大之过失。简单的说,别人有错不代表自身的错可以被忽
视。
三、有关於为何该组候选人是整组资格撤销,而非仅撤销副会长的部分,其他评委的
意见书中尽有详述,在此就不赘述。
四、再来最後就是大家最关心的为什麽要「全部延期」?这个部分就且待本席娓娓道
来吧!在此先说明,「时间的急迫性」是主宰这号解释相当重要的一个因素,要是忽略了
这点的话很多地方将无法体会罗!
首先先区分「会长延期」跟「校代、议员延期」来讨论。
就会长选举部分之所以选择延期而非仅仅撤销陈君该组候选人之登记而迳行投票?此
部分主要是考量到陈君该组之参选对於选举产生实质之影响,以及本会处理本案时间上之
急迫性,此部分考量甚多,以下仅举数例供大家参考。
例子一,甲组正副会长候选人一直视本次当事人之组合为头号劲敌,於是一直和该组
候选人捉对厮杀,消耗了所有的宣传跟选举心力,直到投票当天才发现自己在对抗的对手
根本不是组候选人,这会不会影响?或是该组候选人一直针对甲组候选人进行针对性的讨
论,而大大影响了甲组之选举进程?若此时多给予甲组候选人一定之时间,重新面对此一
选举上之重大变动,是否会有所改善?
例子二,学生乙相当心仪本次当事人之组合,於是投票当天兴高采烈的要去投票,但
是才发现要投的是个幽灵,这时候学生乙会赌滥不投、还是会重新考虑其他候选人?又学
生乙当天又剩余多少时间可以充分了解其他候选人而可以完整行使自己之选举权?又如果
学生乙从早到晚有课,在投票截止日期前一分钟投票的时候才发现这件事情?有没有影响
到学生乙的权利?如果这时候多给乙一些时间,乙的选举权是否能够被更完整的保障?
以上以举例方式说明,如果用法理上来说明「撤销」的法律效力,原则上多半是以「
溯及既往」失效来作为撤销的法律效力;但是在本案中实际上不可能真的溯及既往生效,
因此只好「向将来」用一定之手段将已经过去的那些选举的时日,重新还给剩下合法的候
选人们。
再来就为何要连带将「校代、议员」的选举一起延後呢?这部分的考量就又更为复杂
,当中或有许多是实际选举经验上之考量而非单纯法理上之论证,这也是由於众评委们都
曾经是学生自治群体的一份子,会带入自己过往冲锋陷阵的实战经验。
首先在过往几届以来,会长、校代、议员的三合一选举在本校学生自治已成一「校园
政治惯例」,其中之连带性,诸如联名参选或互相拉抬选情等等,均足以让本席相信此三
合一选举实有实质上之重大关联性;而其中会长选举具有全校之性质,和其他两项选举共
同举行足以提高民主参与度,亦为本席之考量。
再来评委包含本席认为,若议员先行选出而进行交接,则必须让新上任之议员接任下
一届之选委会而马上补办会长选举此一重大之选举;然若是采取全部延期选举的话,则将
卸任之选委会成员基於法令以及职权仍有义务将本次选举完成。若是前者之情形,评委们
根据自身过往担任选举委员或学生议员或相关角色之经验,认为实质上将难以给予会众一
个合乎一般标准之选举,此不但系基於本次参选议员者多为新人,且亦顾及到新上任议员
之人数是否足够承担此一任务之问题?且若办两次选举,在资源上或会有所浪费,此亦为
部分之考量。
最後,本席针对本次的案件处理所会造成之舆论以及实质影响,其实早有心理准备,
也不免心虚承认处理之时间无奈以及被迫但又可怜的短缺,对於一切之责任都愿意予以承
担。曾有位令我尊敬之学生自治同僚说过,「坚持」是学生自治最重要的两个字,本席一
直将此以之为座右之铭,於本案处理中,都希望能够让校园民主有所成长,无论是透过解
释的作成或是因为解释的作成而遭受公评,只要最终能够促进校园之民主,吾愿已足矣。
【谢佩女意、林筱儒、陈乃绫协同意见书】
评议委员之职权根据「国立政治大学学生会组织章程 第五章评议委员会」第二十五
条及第二十七条规定,「评议委员会为本会之仲裁、申诉、评议最高机关」;「评议委员
会之职权如下:一、统一解释本会组织章程及其他法规之疑义。二、仲裁本会各组织或人
员之权利义务发生争端之事件。以上释疑或仲裁需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结果须以
文书方式布达内容,不同意见者需发布不同意见书。」
评议委员会一直以来都是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这次蔡同学的声请针对学生会选举的
部分,是政大学生自治史上首件在登记後、选举前发生候选人资格问题,并交付评委会仲
裁的案例。按照选罢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遇选务、选举行为与其处分之争议,以及关於解
释本法之不同意见时,由评议委员会於二日内仲裁。因此当天即受理此案件,召开会议。
请此案当事人、本届选委到场说明。
一、关於撤销三号副会长候选人选举资格之说明:
此次学生会选举的三号副会长候选人陈翼均原为选举委员会委员,在评议委员会上向
评议委员解释在本年度四月中即向选委会召委吴冠纬提出口头请辞,在请辞程序上因重大
瑕疵,导致请辞无效。此外,自四月中至五月一日参选登记当天,除了召委以外,其他选
委会委员皆处於不晓得该名候选人请辞一事的状况,使得该名候选人并未自选委会的隐藏
事务相关版的可见名单上被踢除,一直到五月一日当天选委会才紧急处理;虽然该名候选
人表示自口头辞职後(仅向选委会召委口头报告形式请辞,而未依法向其他委员告知,并
经由三分之二委员同意,进而提交大会审理),即未参与选务工作,但评委认为,议员们
应熟知法规。该请辞程序不符合国立政治大学学生议会辞职办法第四、六条规定(附件2
),依法来说陈翼均之请辞并无效力。因此,在五月一日登记参选到五月七日於大会备查
的期间,陈翼均确实同时具有选委和候选人之身分,综合国立政治大学学生议会辞职办法
第四、六条、选罢法第十条(附件3)之规定该名候选人及选委会的重大疏失,故裁定该
候选人丧失资格,有关选委会失职的部分,评委将另外深入了解。
而撤销整组候选人的理由在於,依据国立政治大学学生会组织章程第八条规定「会长
为本会最高行政首长,对外代表本会,出席或列席校内、外各项会议;对内领导各部部长
,综理本会会务并执行学生议会之决议。另设副会长一名,协助会长处理会务,会长、副
会长由全体会员选出,任期一学年,连选得连任一次。选举罢免办法另定之。」,国立政
治大学学生会之正副会长,民意基础上具有同一性,其权限皆受民主选举之程序赋予而其
正当性。简单来说,不论已当选的会长和副会长,或以搭档形式参与竞选的会长和副会长
候选人,理当享有共同、对等的民意基础,仅有一名候选人参选会长和副会长并不符合参
选规章的规定。
二、关於延後选举之说明:
此次案件导致选举延後举行,最主要考量乃是对民意的尊重使然。有鉴於部份选民失
去一组候选人的选项,可能需要一些时间重新考虑投票对象等因素。评委们考量到此事件
兹事体大,关系到所有当事人、所有候选人及所有选民的权益,且这也是评委会所仲裁的
第一次选举争议,考量选举的整体周延、正当性和合法性,决议将选举延後,给予各方一
些缓冲的时间。另外一方面本次选举之选务工作,五名选委已表明负担选务工作沉重,如
仅正副会长采取延後投票,可见未来选委之人力负担将更加沉重,及行政资源浪费之疑虑
。
三、关於选前紧急公告:
此次案件由政治系蔡士棱同学在五月十六日,原定选前一天下午四点三十八分提出评
议解释之声请,为了因应可能发生之选举争议,因此当天晚上评议委员会随即紧急召开会
议,七位评委讨论直到凌晨时间作出最後决议。以尽速公告此项决议。
柒、附件
一、附件1【国立政治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
第三条 【选举委员会之组成与任期】
关於本会相关罢免事务,应依左列方式筹组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选委
会】为之:
一、本会应於每学年度学生议会第一会期第一次常会中筹组本年度之选委会,负
责本年度内所有选举罢免事务,成员为议会推选之七名议员并互推出召委一名;
若未满七名,本会会长得加入选委会成员。
二、第一款中所规定之选委会,其任期自筹组完成起至大会该会期结束止,若有
尚未完成之选举事务,应交由下会期选委会执行。
三、选委会於任期内若发生选委死亡、辞职、回避、休学或任何情形致不能行使
选委职权时,其缺额由大会补推选之
第四条 【选委会受全体学生之托付,办理选举罢免事务。】
选委会应向大会负责并受大会监督,并於大会常会中报告工作进度与接受质询,
且应於各选举事务结束後最近一次常会提出终结报告。
大会应以投票人数三分之二绝对多数决,撤销或变更选委会之决议。
第三十九条 【争议之仲裁机关】
遇选务、选举行为与其处分之争议,以及关於解释本法之不同意见时,由评议委
员会於二日内仲裁之。
二、附件2【国立政治大学学生议会辞职办法】
第四条【委员会身份】
经由所属委员会三分之二成员同意,提交大会备查。
第六条【公告范围】
成立之议员身份辞职,应於四维堂言论广场、电子布告栏猫空行馆学生议会板NC
CUSP、议员所属之学院各系所系板及其他促进资讯公开之场所公告之。
成立之委员会身份辞职,应於四维堂言论广场、电子布告栏猫空行馆学生议会板N
CCUSP及其他促进资讯公开之场所公告之。
三、附件3【国立政治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
第十条【候选人之资格】
候选人不得兼为选务人员及选委,并须具备下列资格:
一、会长:凡具备本校正式学籍之在学大学部学生。
二、校务会议代表:凡具备本校正式学籍之在学学生。
三、学生议员:凡具备本校正式学籍之在学大学部学生。
学生会 评议委员会
外交四 林筱儒 公行四 程世伟
俄文四 谢佩女意 政治四 陈乃绫
法学四 余宗鸣 财政四 陈怡蒨
金融四 郭育廷 2007.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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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igin:政大资科˙猫空行馆 bbs.cs.nccu.edu.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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