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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心得】這只是一個評委的個人心得
發信站貓空行館 (Thu May 17 15:08:34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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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由於評議主文必須先出來,
所以還沒附帶上理由書跟各個評委意見書,
先向各位說明一下,
但是意見書跟理由書我們都已經在趕工了,
各位可以合理期待今天會做出來。
再來針對最大的幾個質疑點,
先就我「個人身分」做一些回應,
評委們的共同意見會在理由書中陳述。
首先是為何決定的如此匆忙?
因為聲請人昨天下午才提聲請,
而我們評委立即連絡相關當事人於晚上進行相關事實調查,
約莫是晚上十點開始,
調查到十二點然後評委馬上開會做成決議,
要是我們真的不在乎選舉的話,
我們大可以等到選舉完再來慢慢處理呀?
但是就是希望能夠將傷害縮到最小,(還是有人希望全部選完之後來個選舉無效之訴?)
所以才盡快做出決定,
我們評委昨天最早睡的是凌晨五點,
我們已經很盡力的在讓事情的處理最迅速了。
再來是有關援引上級法規的部分,
在法理上上級或相關規範的類推適用本來就是在法律有預期之外漏洞產生時,
所常用的法學方法,
而各位想想,
要希冀我們自己校內相關規範完善到毫無漏洞是個多苛刻的期待?
而當有漏洞產生之時又不去嘗試以法理上的方法彌補又豈是合理之對待方式?
甚至司法院大法官也常常援引國外法理來作為大法官解釋之依據,
因此援引上級法規部分的說明到此為止。
再來是通知各候選人選舉延後的部分,
這部分希望各位不要過度苛責選委會,
誠如前述,
我們能夠處理這件事情(我們是不告不理)的時間點就是在選舉前一天的傍晚或下午,
而我們也已經盡快把晚上的行程排開馬上處理,
並盡快做成決議然後公告,
力有未逮之處在此先以個人身分向各位道歉。
最後是為何要延期選舉?
這部分我會在個人意見書中有詳述,
在這裡舉幾個例子供各位參考以及思索,
到底會不會影響選舉準確以及公正性?
以下純為舉例,
不希望有對號入座之嫌疑。
ex1.
a 組正副會長候選人一直視本次當事人之組合為頭號勁敵,
於是一直和該組候選人捉對廝殺,
消耗了所有的宣傳跟選舉心力,
直到投票當天才發現自己跟個幽靈在對抗,
這會不會影響?
ex2.
學生B 相當心儀本次當事人之組合,
於是投票當天興高采烈的要去投票,
但是才發現要投的是個幽靈,
這時候學生B 會賭濫不投、還是會重新考慮其他候選人?
又如果學生B 從早到晚有課,
在投票截止日期前一分鐘投票的時候才發現這件事情?
有沒有影響到學生B 的權利?
ex3.
議員(校代)候選人C 根本次當事人聯名參選,
選到投票當天才發現自己跟一個幽靈聯名參選,
這樣有沒有影響?
ex4.
作為本次當事人組合的敵對陣營候選人,
會認為本次選委身分事件對於自身的選情沒有影響嗎?
要舉例可以舉不完,
我想說的只是,
延後選舉會有多機車多靠杯我自己(跟很多評委)當過選委不可能不知道?
而我們評委都是學生自治出來的人,
對於選舉的事關重大不可能不知道,
我們也是在百般掙扎之下做出延期的決定,
我們更知道做出這樣的決定會惹來多少非議,
但是我們真的都是秉持著希望這個選舉能夠最好的目的。
評議委員會委員、法學四 余宗鳴(以個人身分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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