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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Re: 政大合作社消費爭議事件說明三
發信站貓空行館 (Thu Mar 22 02:52:37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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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日前合作社消費爭議一事,
學生代表有一些建議提供給大家參考:
1、我認為學生會提出:要求透過修改章程方式,無條件擴大認定所有政大教職員工生無
條件成為當然社員的想法,以及提到合作社不能以同學自己不願意入社或國稅局查稅
嚴格作為理由,漠視非社員在校園中自由消費的權益。此作法很有道理,並爭取了非
社員的同學在校園中自由消費的權益。
不過應注意就算修改章程,在無任何條件限制的前提下,免除入社保證金制度,
將所有政大師生認定為當然社員。也要注意不能抵觸"合作社法"
(合作社法為立法院制定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D0050112)
部份條文如下:
*供給合作社、消費合作社不得以物品提供或售與非社員。
*社員認購社股,每人至少一股,至多不得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二十;
其第一次所繳股款,不得少於所認股款四分之一。
*社股金額每股至少新臺幣六元,至多新臺幣一百五十元,在同一社內必須一律相等。
如果無條件擴大認定所有教員工生為當然社員,合作社則必需繳交營業稅及營利事業
所得稅。此時就算供銷部仍存在,亦不可能維持如此低廉的消費。
2、我認為合作社消費爭議之所以產生,很大一部分是合作社說明不清,並造成許多消費
同學的困擾,儘管合作社要求消費需出視社員証是依法行事,但在說明不清的情況下
,讓許多同學認為是一個"擾民或不必要"的做法。
合作社應該盡速檢討說明之前未依法行事的理由,並加強宣傳入社的福利。
而同時合作社主動釋放出善意,承諾將召開臨時社員大會,將入股金由100元降為10
元,亦可能增加學生社員入社的比例。
十二屆校代 程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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