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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Re: 政大合作社消费争议事件说明三
发信站猫空行馆 (Thu Mar 22 02:52:37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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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於日前合作社消费争议一事,
学生代表有一些建议提供给大家参考:
1、我认为学生会提出:要求透过修改章程方式,无条件扩大认定所有政大教职员工生无
条件成为当然社员的想法,以及提到合作社不能以同学自己不愿意入社或国税局查税
严格作为理由,漠视非社员在校园中自由消费的权益。此作法很有道理,并争取了非
社员的同学在校园中自由消费的权益。
不过应注意就算修改章程,在无任何条件限制的前提下,免除入社保证金制度,
将所有政大师生认定为当然社员。也要注意不能抵触"合作社法"
(合作社法为立法院制定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条文&Lcode=D0050112)
部份条文如下:
*供给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不得以物品提供或售与非社员。
*社员认购社股,每人至少一股,至多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百分之二十;
其第一次所缴股款,不得少於所认股款四分之一。
*社股金额每股至少新台币六元,至多新台币一百五十元,在同一社内必须一律相等。
如果无条件扩大认定所有教员工生为当然社员,合作社则必需缴交营业税及营利事业
所得税。此时就算供销部仍存在,亦不可能维持如此低廉的消费。
2、我认为合作社消费争议之所以产生,很大一部分是合作社说明不清,并造成许多消费
同学的困扰,尽管合作社要求消费需出视社员证是依法行事,但在说明不清的情况下
,让许多同学认为是一个"扰民或不必要"的做法。
合作社应该尽速检讨说明之前未依法行事的理由,并加强宣传入社的福利。
而同时合作社主动释放出善意,承诺将召开临时社员大会,将入股金由100元降为10
元,亦可能增加学生社员入社的比例。
十二届校代 程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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