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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修訂。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修正第14、36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增訂第35條條文;     並修正第35、36、37、38條條號為36、37、38、39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修正第35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增訂第36條之一條文;     並修正第8條、第19條、第32條、第36條。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修正第10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年九月修正第29條文、第32條文第2款。 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增訂第8條第2項、第9條第2項 並修正第2條、第8條、第9條、第35條。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修正第4條、第18條、第26條、第37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全名為: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法律學會。對外簡稱:政大法律系   學會。對內簡稱: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最高學生自治組織。 第三條 本會以促進學生自治,保障學生權益及宏揚民主法治思想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Ⅰ 凡主修學系為法律系之在校生均為本會會員。 Ⅱ 輔系、擴大輔系、法律相關學程或非主修法律之學生非屬本會會員。 Ⅲ 因轉系轉出本系者,會員資格當然消滅。 第五條 本會會員依本章程之規定,享有以下權利: 一、 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 本會會員權益於校內遭受侵害時得請求本會處理之。 三、 享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利。其實施方法以附法定之。 第六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會員代表大會 第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 第八條 Ⅰ會員代表大會由每年級各組及各班班代、總務組成。 Ⅱ各班班代、總務於無法履行會員代表權利義務之情形,應委託本會同班級  之會員代理行使權利。 第九條 Ⅰ會員大會代表不得兼任幹事會、系隊管理委員會一級幹部。 Ⅱ系代表與監察委員於會中不得兼以各班班代、總務名義行使權利。 第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依本章程之規定,代表全體會員行使下列職權: 一、 議決幹事會、系隊管理委員會所提之預、決算案。 二、 議決其它與會務相關之提案。 三、 監督質詢幹事會、系隊管理委員會、系代表、監委會之會務執行。 四、 修改學會章程。 五、 制定本章程相關實施辦法,修改時亦同。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常會於每學期期初、期末召開。會長及幹事會幹部須     列席備詢。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連署或幹事會決議後,得召開臨時會員代表     大會,由系代表召集之。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常會及臨時會時,會員代表以外之其它會員得列     席發言,但不得參與表決。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達二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出席,始得開會。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系代表應於七日內公告之。 第四章  系代表 第十六條 系代表為本系學生之法定代表,為當然之會員代表、監委會成員。對外代表本 系。 第十七條 系代表由全體會員選舉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八條 系代表不得兼任幹事會、系隊管理委員會或其他活動之幹部。 第十九條 系代表依本章程之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並主持會員代表大會。 二、 於必要時,召開監察委員會議,以督察會務。 三、 依其職權,代表本會參與各項相關會議。 四、 協助處理本會會員,權利受損之事宜。 第二十條 系代表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監委會互選一人代行其職,並依法     辦理補選。 第二十一條 系代表有重大違法失職情事時,得罷免之。 第二十二條 系代表之行政費用一併同幹事會預算提出。 第五章  幹事會 第二十三條 幹事會為本會之行政機關。負責執行大會決議,綜理本會會務。 第二十四條 總幹事由全體會員選舉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二十五條 幹事會組織由總幹事自行決定,惟幹事會之組織須於競選時提出。 第二十六條 I 幹事會應向會員代表大會、監察委員會議提出活動計劃報告、財產清冊及其經費預、 決算,並受會員代表大會、監察委員會議質詢。 II 幹事會應於監察委員會議召開三日前,提出該學期之經費預、決算。 III 監察委員會議召開時,幹事會應提交相關文件及會計憑證以資證明系學會之現金存量 與會計帳簿帳面吻合。 IV 幹事會應將各項會計憑證及帳簿,於會員代表大會、監察委員會議後,保存以備考查 。 第二十七條 總幹事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總幹代理。正副總幹事均出缺     時,監委會應依法辦理補選。 第二十八條 總幹事有重大違法失職情事時,得罷免之。 第六章  監察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 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監委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督察幹事     會、系隊管理委員會之運作。 第三十條 監察委員應選四名,由系代提名,會員代表大會同意,任期一年。     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三十一條 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幹事會幹部。 第三十二條 監委會依本章程之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 審查幹事會之預、決算案,並於會員代表大會提出報告。 二、 於必要時,召開監察委員會議。若一預、決算案經監察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不同意, 提案單位得於通知監察委員會後,提交至會員代表大會再次表決,經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權 人同意,該案予以通過。 三、 辦理系代表,總幹事之選舉。 四、 解釋本組織章程,附法及其他規則。 第三十三條 監察委員會之行政費用一併同幹事會預算提出。 第七章  經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 上屆移交。 二、 會員繳納之會費。 三、 校方、系上之補助。 四、 校外團體之贊助。 五、 舉辦活動之結餘。 六、 以上五項之孳息。 第三十五條 本會應撥付該學年會費收入百分之六十於幹事會,百分之四十於系隊管理委 員會,以為其運作之經費。 第三十六條 會費於大一新生入學時繳交,其後四年不再收費。轉系(學)生比照新生辦 理。會費由幹事會依該年度學會經費狀況訂之,並於該學年度期初大會,向會員大會提出 報告;若會費數額遇有爭議,由會員大會議決之。若不繳交者,學會得採適當之作為,限 制會員之福利。 第三十六條之一 本會經費,限使用於法律系及幹事會所舉辦之各活動;慶功宴         或其他形式之獎勵花費,不得以本會經費補助之。但各活動取         得之贊助金或補助金,若有指明或同意作為慶功宴或獎勵之花         費者,不在此限。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I會員代表大會於全體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時, 得修改章程。 II系代表應於通過後七日內公布之,並自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本章程為本 會之最高規範。 第三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與幹事會之決議與之抵觸者無效。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自八十一學年度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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