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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八十二年十一月修订。 中华民国八十七年十二月修订。 中华民国九十年十月修正第14、36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六月增订第35条条文;     并修正第35、36、37、38条条号为36、37、38、39条。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六月修正第35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七年六月增订第36条之一条文;     并修正第8条、第19条、第32条、第36条。 中华民国九十九年六月修正第10条条文。 中华民国一○○年九月修正第29条文、第32条文第2款。 中华民国一○二年三月增订第8条第2项、第9条第2项 并修正第2条、第8条、第9条、第35条。 中华民国一○二年十月修正第4条、第18条、第26条、第37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名为: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法律学会。对外简称:政大法律系   学会。对内简称: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为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以下简称本系)最高学生自治组织。 第三条 本会以促进学生自治,保障学生权益及宏扬民主法治思想为宗旨。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Ⅰ 凡主修学系为法律系之在校生均为本会会员。 Ⅱ 辅系、扩大辅系、法律相关学程或非主修法律之学生非属本会会员。 Ⅲ 因转系转出本系者,会员资格当然消灭。 第五条 本会会员依本章程之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参加本会举办之各项活动。 二、 本会会员权益於校内遭受侵害时得请求本会处理之。 三、 享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之权利。其实施方法以附法定之。 第六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及缴纳会费之义务。 第三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之最高权力机构。 第八条 Ⅰ会员代表大会由每年级各组及各班班代、总务组成。 Ⅱ各班班代、总务於无法履行会员代表权利义务之情形,应委托本会同班级  之会员代理行使权利。 第九条 Ⅰ会员大会代表不得兼任干事会、系队管理委员会一级干部。 Ⅱ系代表与监察委员於会中不得兼以各班班代、总务名义行使权利。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依本章程之规定,代表全体会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 议决干事会、系队管理委员会所提之预、决算案。 二、 议决其它与会务相关之提案。 三、 监督质询干事会、系队管理委员会、系代表、监委会之会务执行。 四、 修改学会章程。 五、 制定本章程相关实施办法,修改时亦同。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常会於每学期期初、期末召开。会长及干事会干部须     列席备询。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连署或干事会决议後,得召开临时会员代表     大会,由系代表召集之。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常会及临时会时,会员代表以外之其它会员得列     席发言,但不得参与表决。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达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始得开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系代表应於七日内公告之。 第四章  系代表 第十六条 系代表为本系学生之法定代表,为当然之会员代表、监委会成员。对外代表本 系。 第十七条 系代表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任期一年,连选得连任一次。 第十八条 系代表不得兼任干事会、系队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活动之干部。 第十九条 系代表依本章程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并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二、 於必要时,召开监察委员会议,以督察会务。 三、 依其职权,代表本会参与各项相关会议。 四、 协助处理本会会员,权利受损之事宜。 第二十条 系代表因故无法执行职务时,由监委会互选一人代行其职,并依法     办理补选。 第二十一条 系代表有重大违法失职情事时,得罢免之。 第二十二条 系代表之行政费用一并同干事会预算提出。 第五章  干事会 第二十三条 干事会为本会之行政机关。负责执行大会决议,综理本会会务。 第二十四条 总干事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任期一年,连选得连任一次。 第二十五条 干事会组织由总干事自行决定,惟干事会之组织须於竞选时提出。 第二十六条 I 干事会应向会员代表大会、监察委员会议提出活动计划报告、财产清册及其经费预、 决算,并受会员代表大会、监察委员会议质询。 II 干事会应於监察委员会议召开三日前,提出该学期之经费预、决算。 III 监察委员会议召开时,干事会应提交相关文件及会计凭证以资证明系学会之现金存量 与会计帐簿帐面吻合。 IV 干事会应将各项会计凭证及帐簿,於会员代表大会、监察委员会议後,保存以备考查 。 第二十七条 总干事因故无法执行职务时,由副总干代理。正副总干事均出缺     时,监委会应依法办理补选。 第二十八条 总干事有重大违法失职情事时,得罢免之。 第六章  监察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为本会之监察机关。负责督察干事     会、系队管理委员会之运作。 第三十条 监察委员应选四名,由系代提名,会员代表大会同意,任期一年。     连选得连任一次。 第三十一条 监察委员不得兼任干事会干部。 第三十二条 监委会依本章程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审查干事会之预、决算案,并於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报告。 二、 於必要时,召开监察委员会议。若一预、决算案经监察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不同意, 提案单位得於通知监察委员会後,提交至会员代表大会再次表决,经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权 人同意,该案予以通过。 三、 办理系代表,总干事之选举。 四、 解释本组织章程,附法及其他规则。 第三十三条 监察委员会之行政费用一并同干事会预算提出。 第七章  经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之来源如下: 一、 上届移交。 二、 会员缴纳之会费。 三、 校方、系上之补助。 四、 校外团体之赞助。 五、 举办活动之结余。 六、 以上五项之孳息。 第三十五条 本会应拨付该学年会费收入百分之六十於干事会,百分之四十於系队管理委 员会,以为其运作之经费。 第三十六条 会费於大一新生入学时缴交,其後四年不再收费。转系(学)生比照新生办 理。会费由干事会依该年度学会经费状况订之,并於该学年度期初大会,向会员大会提出 报告;若会费数额遇有争议,由会员大会议决之。若不缴交者,学会得采适当之作为,限 制会员之福利。 第三十六条之一 本会经费,限使用於法律系及干事会所举办之各活动;庆功宴         或其他形式之奖励花费,不得以本会经费补助之。但各活动取         得之赞助金或补助金,若有指明或同意作为庆功宴或奖励之花         费者,不在此限。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I会员代表大会於全体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时, 得修改章程。 II系代表应於通过後七日内公布之,并自发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发生效力。本章程为本 会之最高规范。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与干事会之决议与之抵触者无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八十一学年度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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