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fon7 (大約在冬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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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章程來也~
時間Mon Feb 25 23:25:48 2008
國立政治大學說唱藝術社組織章程 2004年9月30日公布
<<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社團全名訂為〔說唱藝術社〕,以下以本社稱之。
第二條 :本社社址在台北市指南路二段64號。
第三條 :本社成立宗旨為增進大眾對說唱唱藝術的興趣及欣賞,藉以推廣說唱藝術。
第四條 :本社成立的目的在使社員對說唱藝術的認知及培養對說唱藝術的喜愛,藉以連
絡社員彼此間的情誼。
<< 第二章 社員之權立義務 >>
第五條 :凡是政治大學之教職員生均可申請成為本社社員。
第六條 :本社社員可享的權利如下:
(1) 有參加社員大會的權利,在社員大會上享有平等的發言權及表決權。
(2) 參與本社的一切活動。
(3) 可使用本社內之輔助教材。
(4) 社員於社員大會上對章程內容有提出質疑之權利。
(5) 社員有選舉.罷免社長之權利。
(6) 其它應享之權利。
第七條 :本社社員應盡的義務如下:
(1) 於每學期繳納社費之義務。
(2) 社員有出席社員大會之義務。
(3) 社員有遵守本章程及社團決策之義務。
(4) 社員有參與社內活動及擔任職務之義務。
(5) 其它應盡之義務。
<< 第三章 社團行政及職權 >>
第八條 :社員大會
(1) 由全體社員參與,為本社最高權力機構。
(2) 對本組織章程有所異議時,得修改.增列或刪除之;當通過後,交由幹部會議審核並
對社員大會負責。
(3) 其職權有選舉.罷免社長及審核組織章程.質詢社務等。
(4) 社長應由社員大會票選產生,以全體社員二分之一為有效出席人數,其票數不得低於
出席人數三分之二;若未達上述表決人數,
則由前二位高票者做第二次投票,以最高票者當選。
(5) 罷免社長.執行祕書.行政副社長及團長,應有五分之二以上連署,經二分之一社員
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同意,
方能成立。
第九條 :社長.副社長
(1) 社長由社員大會選出最適人選擔任之。
(2) 本社設社長一名,對內統理社務,對外代表社團,對社員大會負責。
(3) 社長之下設副社長負責協助社長推動社務。
(4) 社長之改選期於每年之六月份。
(5) 社長於改選後十四天內,公布新任各幹部名單;於下學期期初社員大會時,新舊社團
幹部辦理移,交新任社團幹部開
始行使職權,舊任社團幹部任期屆滿。
(6) 任期中,社長如因故不能行使職權,由副社長代理至社長改選。
(7) 社長得連選連任。
(8) 幹部委任採內閣制,由社長組閣。
第十條:財務.資料.美工.活動等幹部由社長及副社長研究討論其人選。
第十一條:各幹部職權
(1) 財務:設出納.會計各一位,負責本社社費收支 和採買(出納)及帳目管理(會計
),直屬社長
(2) 活動:負責本社對.內對外之連絡.活動之舉辦.新 聞稿的發布.各類活動之拍照
及沖洗事宜。
(3)文書:負責會議紀錄.社員資料.一切文件資料之歸檔.收發及編寫社團相關資料。
(4)美宣:負責將本社的一切活動對校內宣傳及配合社團 需要製作文物。
(5)設備:負責公用道具,錄音(影)帶,CD等社團財產的保管及借用之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幹部會議:
(1)資格:各幹部。
(2)職權:
1.當社員大會或幹部議對本章程有所異議時.得由幹部會議修改,且須對社員大會會負責
。
2.解釋章程及施行細則。
(3)定期由社長或社長等幹部召開。
第十三條:企劃小組
(1)負責執行特定活動事宜
(2)設召集一人,由社長委派,小組成員由召集人自選之。
(3)企劃小組為一臨時性組織,任務完成後,即行解散。
第十四條:顧問
(1)學校師長.社會熱心人士。
(2)校內外傑出說唱藝術人士。
(3)歷屆社長,團長
(4)顧問由社長提名,經社員大會同意,得聘請之;提供寶貴經驗及意見指導社員學習。
<< 第四章 經費 >>
第十五條: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1) 社員所繳納之社費。
(a)社員每人繳交新台幣200元整。
(b)於期初社員大會後兩週內繳齊。
(2)學生自治會補助社團活動及舉辦課外活動之經費。
(3)經學校核定補助之經費。
(4)其它收入
第十六條:本社支出如超出五百元,總務須告知社長,如超出一千元須召開幹部會議。
<< 第五章:附則 >>
第十七條:本章程如與校規相抵觸者,依校規規章辦理。
第十八條:有關社費收費多寡.經費使用.器材管理辦法及學期行事曆的審核,均交由幹
部會議制定之。
第十九條:本章程自公布日起施行,增修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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