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fon7 (大约在冬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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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章程来也~
时间Mon Feb 25 23:25:48 2008
国立政治大学说唱艺术社组织章程 2004年9月30日公布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社团全名订为〔说唱艺术社〕,以下以本社称之。
第二条 :本社社址在台北市指南路二段64号。
第三条 :本社成立宗旨为增进大众对说唱唱艺术的兴趣及欣赏,藉以推广说唱艺术。
第四条 :本社成立的目的在使社员对说唱艺术的认知及培养对说唱艺术的喜爱,藉以连
络社员彼此间的情谊。
<< 第二章 社员之权立义务 >>
第五条 :凡是政治大学之教职员生均可申请成为本社社员。
第六条 :本社社员可享的权利如下:
(1) 有参加社员大会的权利,在社员大会上享有平等的发言权及表决权。
(2) 参与本社的一切活动。
(3) 可使用本社内之辅助教材。
(4) 社员於社员大会上对章程内容有提出质疑之权利。
(5) 社员有选举.罢免社长之权利。
(6) 其它应享之权利。
第七条 :本社社员应尽的义务如下:
(1) 於每学期缴纳社费之义务。
(2) 社员有出席社员大会之义务。
(3) 社员有遵守本章程及社团决策之义务。
(4) 社员有参与社内活动及担任职务之义务。
(5) 其它应尽之义务。
<< 第三章 社团行政及职权 >>
第八条 :社员大会
(1) 由全体社员参与,为本社最高权力机构。
(2) 对本组织章程有所异议时,得修改.增列或删除之;当通过後,交由干部会议审核并
对社员大会负责。
(3) 其职权有选举.罢免社长及审核组织章程.质询社务等。
(4) 社长应由社员大会票选产生,以全体社员二分之一为有效出席人数,其票数不得低於
出席人数三分之二;若未达上述表决人数,
则由前二位高票者做第二次投票,以最高票者当选。
(5) 罢免社长.执行秘书.行政副社长及团长,应有五分之二以上连署,经二分之一社员
出席,出席人数三分之二同意,
方能成立。
第九条 :社长.副社长
(1) 社长由社员大会选出最适人选担任之。
(2) 本社设社长一名,对内统理社务,对外代表社团,对社员大会负责。
(3) 社长之下设副社长负责协助社长推动社务。
(4) 社长之改选期於每年之六月份。
(5) 社长於改选後十四天内,公布新任各干部名单;於下学期期初社员大会时,新旧社团
干部办理移,交新任社团干部开
始行使职权,旧任社团干部任期届满。
(6) 任期中,社长如因故不能行使职权,由副社长代理至社长改选。
(7) 社长得连选连任。
(8) 干部委任采内阁制,由社长组阁。
第十条:财务.资料.美工.活动等干部由社长及副社长研究讨论其人选。
第十一条:各干部职权
(1) 财务:设出纳.会计各一位,负责本社社费收支 和采买(出纳)及帐目管理(会计
),直属社长
(2) 活动:负责本社对.内对外之连络.活动之举办.新 闻稿的发布.各类活动之拍照
及冲洗事宜。
(3)文书:负责会议纪录.社员资料.一切文件资料之归档.收发及编写社团相关资料。
(4)美宣:负责将本社的一切活动对校内宣传及配合社团 需要制作文物。
(5)设备:负责公用道具,录音(影)带,CD等社团财产的保管及借用之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干部会议:
(1)资格:各干部。
(2)职权:
1.当社员大会或干部议对本章程有所异议时.得由干部会议修改,且须对社员大会会负责
。
2.解释章程及施行细则。
(3)定期由社长或社长等干部召开。
第十三条:企划小组
(1)负责执行特定活动事宜
(2)设召集一人,由社长委派,小组成员由召集人自选之。
(3)企划小组为一临时性组织,任务完成後,即行解散。
第十四条:顾问
(1)学校师长.社会热心人士。
(2)校内外杰出说唱艺术人士。
(3)历届社长,团长
(4)顾问由社长提名,经社员大会同意,得聘请之;提供宝贵经验及意见指导社员学习。
<< 第四章 经费 >>
第十五条:本社经费来源如下:
(1) 社员所缴纳之社费。
(a)社员每人缴交新台币200元整。
(b)於期初社员大会後两周内缴齐。
(2)学生自治会补助社团活动及举办课外活动之经费。
(3)经学校核定补助之经费。
(4)其它收入
第十六条:本社支出如超出五百元,总务须告知社长,如超出一千元须召开干部会议。
<< 第五章:附则 >>
第十七条:本章程如与校规相抵触者,依校规规章办理。
第十八条:有关社费收费多寡.经费使用.器材管理办法及学期行事历的审核,均交由干
部会议制定之。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公布日起施行,增修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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