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berto (能忘了他嗎?)
看板Psycho99
標題大學「二一」不及格退學 於法無據
時間Fri Jul 27 11:17:35 2001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近對各大學院校普遍施行的「二一」退學規定作出重大判決,認為
校方依學籍規則處分學期學業及格科目學分未達二分之一的學生退學,剝奪學生身分及
學習權、教育權,而學籍規則並無法律授權依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中央法規
標準法」第五條規定,其退學處分無效。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並因此撤銷世新大學將該校一名黃姓學生退學的處分,命世新大學回
復黃姓學生「平面傳播科技學系印刷組」的學籍。另外,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以「無法
律授權依據」的理由,要求國立花蓮師範學院將一名被控竊車、縱火,品行不佳的李姓
學生退學的處分撤銷。此兩案均可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依訴願法規定,受處分人不服行政處分,應於行政處分送達後卅天內提訴願,不服訴願
者,行政訴訟須於兩個月內提起,因此,只有本學期遭「二一」退學的學生來得及依台
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意旨訴訟補救;上學期以前「二一」退學的學生,因已逾訴願及
行政訴訟期限,均已被「死當」確定。
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上級審最高行政法院對同類案件卻曾持不同見解。最高行政
法院第三庭去年十二月及今年五月分別審結兩件學生「二一」退學案件,認為「二一」
等退學規定屬大學自治權範疇,據此駁回學生的上訴。因此,世新大學黃姓學生及花蓮
師院李姓學生案上訴後,能否獲最高行政法院支持,有待觀察。
「二一」退學案件緣於世新大學一名黃姓學生於八十八年學年度第一學期不及格科目學
分達二分之一,世新大學即依學籍規則第廿九條「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
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應令退學」的規定,勒令黃退學,黃向校方申
訴及教育部訴願不成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訴救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判決說,憲法明文保障人民的受教育權,教育基本法也明定學
生之學習權及受教育權,國家應予保障。
判決表示,大學法及學位授與法對於各大學學系修業期滿授與學位條件,只規定經考核
成績合格,有實習年限者,須實習完畢,成績及格,依此規定,大學生只要能在「修業
年限」、「實習年限」及「期滿後考核成績及格」即可,並無應於那一學期修滿多少學
分的限制,更無那一學期應有多少學分修習及格的限制。
判決指出,大學法及及學位授與法既均未授權主管機關或各大學得增訂「二一」退學處
分規定,世新大學自訂學籍規則第廿九條「二一」退學規定,作為剝奪大學生學生身分
的理由,顯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之規定,法院應不受其拘束。
另一件花蓮師院數理教育學系李姓學生案,因李姓學生被控於去年三月凌晨行竊機車並
縱火,延燒公共電力設施,危及社區公安,經校方依自訂的學生獎懲辦法予退學,台北
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認為此獎懲辦法「無法律授權」,也撤銷校方的退學處分。
【2001/07/27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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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大學「二一」不及格退學 於法無據
時間: Fri Jul 27 11:17:35 2001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近對各大學院校普遍施行的「二一」退學規定作出重大判決,認為
校方依學籍規則處分學期學業及格科目學分未達二分之一的學生退學,剝奪學生身分及
學習權、教育權,而學籍規則並無法律授權依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中央法規
標準法」第五條規定,其退學處分無效。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並因此撤銷世新大學將該校一名黃姓學生退學的處分,命世新大學回
復黃姓學生「平面傳播科技學系印刷組」的學籍。另外,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以「無法
律授權依據」的理由,要求國立花蓮師範學院將一名被控竊車、縱火,品行不佳的李姓
學生退學的處分撤銷。此兩案均可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依訴願法規定,受處分人不服行政處分,應於行政處分送達後卅天內提訴願,不服訴願
者,行政訴訟須於兩個月內提起,因此,只有本學期遭「二一」退學的學生來得及依台
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意旨訴訟補救;上學期以前「二一」退學的學生,因已逾訴願及
行政訴訟期限,均已被「死當」確定。
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上級審最高行政法院對同類案件卻曾持不同見解。最高行政
法院第三庭去年十二月及今年五月分別審結兩件學生「二一」退學案件,認為「二一」
等退學規定屬大學自治權範疇,據此駁回學生的上訴。因此,世新大學黃姓學生及花蓮
師院李姓學生案上訴後,能否獲最高行政法院支持,有待觀察。
「二一」退學案件緣於世新大學一名黃姓學生於八十八年學年度第一學期不及格科目學
分達二分之一,世新大學即依學籍規則第廿九條「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
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應令退學」的規定,勒令黃退學,黃向校方申
訴及教育部訴願不成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訴救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判決說,憲法明文保障人民的受教育權,教育基本法也明定學
生之學習權及受教育權,國家應予保障。
判決表示,大學法及學位授與法對於各大學學系修業期滿授與學位條件,只規定經考核
成績合格,有實習年限者,須實習完畢,成績及格,依此規定,大學生只要能在「修業
年限」、「實習年限」及「期滿後考核成績及格」即可,並無應於那一學期修滿多少學
分的限制,更無那一學期應有多少學分修習及格的限制。
判決指出,大學法及及學位授與法既均未授權主管機關或各大學得增訂「二一」退學處
分規定,世新大學自訂學籍規則第廿九條「二一」退學規定,作為剝奪大學生學生身分
的理由,顯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之規定,法院應不受其拘束。
另一件花蓮師院數理教育學系李姓學生案,因李姓學生被控於去年三月凌晨行竊機車並
縱火,延燒公共電力設施,危及社區公安,經校方依自訂的學生獎懲辦法予退學,台北
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認為此獎懲辦法「無法律授權」,也撤銷校方的退學處分。
【2001/07/27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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