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berto (能忘了他吗?)
看板Psycho99
标题大学「二一」不及格退学 於法无据
时间Fri Jul 27 11:17:35 2001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近对各大学院校普遍施行的「二一」退学规定作出重大判决,认为
校方依学籍规则处分学期学业及格科目学分未达二分之一的学生退学,剥夺学生身分及
学习权、教育权,而学籍规则并无法律授权依据,违反「法律保留原则」及「中央法规
标准法」第五条规定,其退学处分无效。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并因此撤销世新大学将该校一名黄姓学生退学的处分,命世新大学回
复黄姓学生「平面传播科技学系印刷组」的学籍。另外,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以「无法
律授权依据」的理由,要求国立花莲师范学院将一名被控窃车、纵火,品行不佳的李姓
学生退学的处分撤销。此两案均可上诉最高行政法院。
依诉愿法规定,受处分人不服行政处分,应於行政处分送达後卅天内提诉愿,不服诉愿
者,行政诉讼须於两个月内提起,因此,只有本学期遭「二一」退学的学生来得及依台
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决意旨诉讼补救;上学期以前「二一」退学的学生,因已逾诉愿及
行政诉讼期限,均已被「死当」确定。
不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上级审最高行政法院对同类案件却曾持不同见解。最高行政
法院第三庭去年十二月及今年五月分别审结两件学生「二一」退学案件,认为「二一」
等退学规定属大学自治权范畴,据此驳回学生的上诉。因此,世新大学黄姓学生及花莲
师院李姓学生案上诉後,能否获最高行政法院支持,有待观察。
「二一」退学案件缘於世新大学一名黄姓学生於八十八年学年度第一学期不及格科目学
分达二分之一,世新大学即依学籍规则第廿九条「学生学期学业成绩不及格科目之学分
数,达该学期修习学分总数二分之一者,应令退学」的规定,勒令黄退学,黄向校方申
诉及教育部诉愿不成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诉救济。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判决说,宪法明文保障人民的受教育权,教育基本法也明定学
生之学习权及受教育权,国家应予保障。
判决表示,大学法及学位授与法对於各大学学系修业期满授与学位条件,只规定经考核
成绩合格,有实习年限者,须实习完毕,成绩及格,依此规定,大学生只要能在「修业
年限」、「实习年限」及「期满後考核成绩及格」即可,并无应於那一学期修满多少学
分的限制,更无那一学期应有多少学分修习及格的限制。
判决指出,大学法及及学位授与法既均未授权主管机关或各大学得增订「二一」退学处
分规定,世新大学自订学籍规则第廿九条「二一」退学规定,作为剥夺大学生学生身分
的理由,显然违反法律保留原则及中央法规标准法第五条之规定,法院应不受其拘束。
另一件花莲师院数理教育学系李姓学生案,因李姓学生被控於去年三月凌晨行窃机车并
纵火,延烧公共电力设施,危及社区公安,经校方依自订的学生奖惩办法予退学,台北
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认为此奖惩办法「无法律授权」,也撤销校方的退学处分。
【2001/07/27 联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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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大学「二一」不及格退学 於法无据
时间: Fri Jul 27 11:17:35 2001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近对各大学院校普遍施行的「二一」退学规定作出重大判决,认为
校方依学籍规则处分学期学业及格科目学分未达二分之一的学生退学,剥夺学生身分及
学习权、教育权,而学籍规则并无法律授权依据,违反「法律保留原则」及「中央法规
标准法」第五条规定,其退学处分无效。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并因此撤销世新大学将该校一名黄姓学生退学的处分,命世新大学回
复黄姓学生「平面传播科技学系印刷组」的学籍。另外,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以「无法
律授权依据」的理由,要求国立花莲师范学院将一名被控窃车、纵火,品行不佳的李姓
学生退学的处分撤销。此两案均可上诉最高行政法院。
依诉愿法规定,受处分人不服行政处分,应於行政处分送达後卅天内提诉愿,不服诉愿
者,行政诉讼须於两个月内提起,因此,只有本学期遭「二一」退学的学生来得及依台
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决意旨诉讼补救;上学期以前「二一」退学的学生,因已逾诉愿及
行政诉讼期限,均已被「死当」确定。
不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上级审最高行政法院对同类案件却曾持不同见解。最高行政
法院第三庭去年十二月及今年五月分别审结两件学生「二一」退学案件,认为「二一」
等退学规定属大学自治权范畴,据此驳回学生的上诉。因此,世新大学黄姓学生及花莲
师院李姓学生案上诉後,能否获最高行政法院支持,有待观察。
「二一」退学案件缘於世新大学一名黄姓学生於八十八年学年度第一学期不及格科目学
分达二分之一,世新大学即依学籍规则第廿九条「学生学期学业成绩不及格科目之学分
数,达该学期修习学分总数二分之一者,应令退学」的规定,勒令黄退学,黄向校方申
诉及教育部诉愿不成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诉救济。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判决说,宪法明文保障人民的受教育权,教育基本法也明定学
生之学习权及受教育权,国家应予保障。
判决表示,大学法及学位授与法对於各大学学系修业期满授与学位条件,只规定经考核
成绩合格,有实习年限者,须实习完毕,成绩及格,依此规定,大学生只要能在「修业
年限」、「实习年限」及「期满後考核成绩及格」即可,并无应於那一学期修满多少学
分的限制,更无那一学期应有多少学分修习及格的限制。
判决指出,大学法及及学位授与法既均未授权主管机关或各大学得增订「二一」退学处
分规定,世新大学自订学籍规则第廿九条「二一」退学规定,作为剥夺大学生学生身分
的理由,显然违反法律保留原则及中央法规标准法第五条之规定,法院应不受其拘束。
另一件花莲师院数理教育学系李姓学生案,因李姓学生被控於去年三月凌晨行窃机车并
纵火,延烧公共电力设施,危及社区公安,经校方依自订的学生奖惩办法予退学,台北
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认为此奖惩办法「无法律授权」,也撤销校方的退学处分。
【2001/07/27 联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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