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olzap (笨.)
看板NCCU99_LAND
標題現階段土地使用變更管制問題
時間Thu Jun 13 00:18:42 2002
1. 事前管制(變更審查)之問題:
a.審查主體-都市土地-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
非都市土地-用地變更:省事業主管機關
分區變更:中央及省政府
→ 未能制度化保障環境保護主觀機關有參與決定的地位
b.審查程序:目前台灣都市土地中,除了台北市住宅區山坡地開發、保護區及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的案子,具有開發許可制中-先審後開發的精神,其他都市市土地則直接賦予地主開發土地的權利。針對大規模的土地使用變更案,並沒有規定逕行環境影響評估,以致環境保護主管無法發揮其應有的影響力。
c.審查要件:法令規定不具體,常無法課以變更者相當之義務。
改善:
落實計畫指導下先審後開發的精神,事前管制應包含先期進行土地使用變更計畫之提出與審查、申請開發許可、環境影響評估書作業與附有行政處分之付款等制度設計。從區域整體性的考量,達成合理引導土地使用的目標。
2. 利益衡平之問題:
土地使用變更前後土地價值差異大,現行規定中並沒有規定變更會買賣移轉限制,上漲幅度快,地主可享受的私人利益大。
改善:
變更者負擔新增加的公共設施需求量的費用,課取變更者因變更的增值利益;強制捐地、土增稅、土地變更使用捐與開發影響費。
3. 變更損失賠償之問題:
土地被化為低度使用類別如農業區、保護區或公共設施用地等低度使用類別,因此而造成的地價下跌,政府也並不對此等變更行為有所補償。
改善:
國家可以使用公權力,將土地由高度使用類別變更為低度使用類別,土地所有權人因而遭受的損失,基於保障私有財產的保障,政府必須有所補償,例如以發展權移轉制度、單純的金錢補償、稅捐上的減免等,才能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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