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wuu21 (小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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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告] 土地增值稅應否併入所得稅課徵?
時間Wed Jun 12 21:50:19 2002
我覺得我的不會考,大家還是參考看看。
土地移轉時,在國外,一般將土地增值的部份視為所得課徵所得稅,不另外開新的稅目
課徵。而在國內,為了推行漲價歸公的政策,則是開一個土地增值稅的稅目單獨課徵。
到底土地增值稅應不應該併入所得稅中課徵呢?其贊成與反對的看法各不相同。
(一)認為土地增值稅應該併入所得稅中課徵,其理由如下,
1.稅務行政:直接將土地增值的部份併入所得稅中課徵,不再開徵新的稅目,可以
便民利課,減低稅制的複雜性,降低稽徵成本。
2.量能課稅:土地增值本身是一種資本增益,資本增益是指非經常買進賣出的資本
資產,因為銷售或交換所產生的收益或增值。各國皆併入所得稅中課徵,主要是可
使每個納稅義務人按不同的納稅能力,依據課稅級距加以量能課稅,以達到垂直的公
平。
3.負所得適用高稅率:例如某甲有財產交易損失500萬,以致出售土地一塊,增值所得
300萬,其售價是賠本賣出,漲價數額為原地價的三倍,若不考慮目前減半徵收的情
形,漲價三倍要適用到最高60%的稅率,但實際上某甲還是負所得,若在所得稅制度申
報下,個人綜合所得稅中的列舉扣除額有一項是財產交易損失,因此這筆財產交易損失
可以在綜合所得淨額下扣除,但在土地增值稅的制度下,不管是損失還是利得,因為增
值了三倍,要用到最高的稅率,似乎不太合理。
4.公平原則:土增稅與所得稅分離課稅,缺點是所得無法按照累進稅率來課徵,可能使
得高所得者出售土地的實際稅負低於低所得者,例如高所得者利用短期一年內買進賣
出炒作,由於一年內的公告現值皆相同,不用負擔土地增值稅。而低所得者可能因為多
年的增值一轉手便適用高稅率,造成高低所得者實質稅負負擔的不公平,有違租稅的
公平課徵原則。
(二)認為土地增值稅不應該併入所得稅中課徵,其理由如下,
1.地方財政:土地增值稅在財政收支劃分法下是屬於地方稅,且為目前縣市政府最重要
的稅收來源,而所得稅是國稅中央稅,必須經由中央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將收得的稅
款按比例統籌分配,在地方政府普遍喊窮的情況下,若兩稅合併的話,一定會使得地方
上的財政問題更加的惡化。
2.實現土地政策:土地增值稅存在的重要目的是為了實現土地政策的理想,也就是能
達到漲價歸公、抑制土地投機的使命。若併入所得稅後,能不能有效達成這些政策上
的任務,讓人質疑。而所得稅是為籌措建設財源主要工具,兩者目的與性質不相同,
不能夠相互替代。
3.不勞而獲所得:土地增值是該地區整個社會經濟發展的結果,不是所有權人自己努
力的結果,屬於不勞而獲的利得,應該要將此增值全數收回,全部回饋給大眾,以達
地利共享的目標,此種不勞而獲的利得也應該要採重稅原則,這也就是增值稅稅率訂
的比所得稅稅率較高的原因。而所得稅是對有勞而獲的所得來課徵,應該採輕稅的原則。
4.減少逃漏稅:土地增值稅於買賣移轉時即課徵,而所得稅要至隔年申請時才結算課
徵,中間有較長的時間落差,很容易有逃漏稅的情況。
5.優惠:所得稅為了維持基本生活費或政策上的目的,設有免稅額、扣除額..等優惠
,若將土地的增值納入所得稅課徵時,漲價歸公的效果不張,可能由於上述的優惠,
使得部份的增值漲價歸私。
(三)結論:
由於土地增值稅與所得稅在課稅性質上的不同,故土地增值稅最好不要併入所得稅中
課徵較好。且土地是自然資源,非人力所能創造或再生產,這跟可由資本、勞力創造
或再生產的財貨不同,因此應該採差別處理或者訂差別稅率。如此也可以達成對土地
課稅的特殊政策目的-平均地權、漲價歸公。因此應該將土地增值分離於所得稅的制度
外,配合土地政策目標另行設計課稅制度,也就是現在的土地增值稅制度。
但此土地增值稅制度也應該要設法去改善一些缺失,例如同年度買賣土地獲利免稅的
情形,要有效解決,其最好的方法是能夠將土地增值稅按實際成交價來課徵。但如何掌
握實際成交價,也是一項有待解決的問題。未來如果能夠將下列幾項互相配合,相信以
實際成交價來課徵也非難事。
1.建立完善的估價師制度:如果整個估價師制度已經相當完善了,則運用估價師的專
才來評估價格,其價格比較接近市價,價格掌握上也較容易。
2.自動勾稽:事實上在王建瑄擔任財政部長時,他認為這部份的顧慮可能言過其實,
原因在於買賣雙方有互相勾稽作用的產生。若買方同意低報成交價,則將來買方要
再移轉該土地時,反而將先前助前手規避的稅負轉嫁給自己來負擔,因此買方勢必
不願意,如此就產生了自動勾稽的作用,可以有效防止買賣雙方低報成交價。
3.買賣契約書公證:經法院公證,將來如有糾紛可以公證契約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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