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ppyday (討厭打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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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告] 工程受益費徵收問題之探討
時間Wed Jun 12 07:46:05 2002
一、工程受益費
所謂的工程受益費,就是指政府為了推行都市建設、提高土地使用價值、便利交通
或防止天然災害,而興建的各項水路工程時(如橋樑、溝渠、道路等),針對其
工程受益範圍內的土地建物、車輛船舶等所收取的費用。
二、實施情況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六十年公佈施行後,六十二、六十六年二度修正,但因各級民
意機關對工程受益費迭有反映及批評,造成執行上的困難,七十三年內政部完成修
正草案後,行政院核示暫予保留。
工程受益費是在七十六年由立法院逕行提案,刪除徵收費率下限規定,而現行條例中댊規定,地方政府必須先將徵收計畫書送地方議會決議後才能徵收,而地方民意機關
則直接將費率訂為零,在民意代表為了討好選民及縣市相互比照效應下,課徵工程受
益費的縣市越來越少,據了解,八十五年度有九個縣市徵收,八十六年度只剩下三
個縣市徵收。 可見目前工程收益費幾乎屬於停徵的階段。
三、現今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之闕漏
(一) 未列因公共工程受害之補償,不符社會現實狀況:
(二) 未明確規定地方政府有權不徵收工程受益費:
四、建議儘速修正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一) 地方政府對工程受益費之徵收與否,視其實際財政狀況而定。
1. 就地方政府而言:應依據受益付費之理念與原則,於工程完工一年後,視
損益情形決定是否徵收,如受害大於受益,則不應徵收。
2. 就地方議會而言:市議會議員於審查工程受益費時,應就徵收計畫詳予審查
是否符合徵收要件,以維護人民權益。
(二)參酌外國立法例,增訂工程受害費之補償辦法。
基於「損益相抵」的概念,我們以依受益戶實際受益的範圍扣除與受益事實相反,
即因該公共工程受害的程度而決定徵收或不徵收工程受益費。至於,當受害大於受
益時之補償,如立法技術上可以克服,似應一併予以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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