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ppyday (讨厌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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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工程受益费徵收问题之探讨
时间Wed Jun 12 07:46:05 2002
一、工程受益费
所谓的工程受益费,就是指政府为了推行都市建设、提高土地使用价值、便利交通
或防止天然灾害,而兴建的各项水路工程时(如桥梁、沟渠、道路等),针对其
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土地建物、车辆船舶等所收取的费用。
二、实施情况
工程受益费徵收条例六十年公布施行後,六十二、六十六年二度修正,但因各级民
意机关对工程受益费迭有反映及批评,造成执行上的困难,七十三年内政部完成修
正草案後,行政院核示暂予保留。
工程受益费是在七十六年由立法院迳行提案,删除徵收费率下限规定,而现行条例中댊规定,地方政府必须先将徵收计画书送地方议会决议後才能徵收,而地方民意机关
则直接将费率订为零,在民意代表为了讨好选民及县市相互比照效应下,课徵工程受
益费的县市越来越少,据了解,八十五年度有九个县市徵收,八十六年度只剩下三
个县市徵收。 可见目前工程收益费几乎属於停徵的阶段。
三、现今工程受益费徵收条例之阙漏
(一) 未列因公共工程受害之补偿,不符社会现实状况:
(二) 未明确规定地方政府有权不徵收工程受益费:
四、建议尽速修正工程受益费徵收条例
(一) 地方政府对工程受益费之徵收与否,视其实际财政状况而定。
1. 就地方政府而言:应依据受益付费之理念与原则,於工程完工一年後,视
损益情形决定是否徵收,如受害大於受益,则不应徵收。
2. 就地方议会而言:市议会议员於审查工程受益费时,应就徵收计画详予审查
是否符合徵收要件,以维护人民权益。
(二)参酌外国立法例,增订工程受害费之补偿办法。
基於「损益相抵」的概念,我们以依受益户实际受益的范围扣除与受益事实相反,
即因该公共工程受害的程度而决定徵收或不徵收工程受益费。至於,当受害大於受
益时之补偿,如立法技术上可以克服,似应一并予以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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