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njo (談戀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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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告] 衝擊費與回饋制度
時間Wed Jun 12 01:15:40 2002
一、 開發衝擊費
由於大規模開發或基地更新時,對於周遭環境產生不同形式或程度衝擊,
尤其開發完成後對公共服務需求的更為迫切,將造成地方財政沉重壓力,
基於成長付費理念及受益原則,應研擬制定公平客觀之衝擊費,以因應財
源分攤。
二、美國開發影響費制度
1.基本條件:(1)需有法源依據或上級授權
(2)開發影響費的支出與開發行為有合理關聯性
(3)訂定業者應提供之公設項目,成立專款專用帳戶
(4)公平原則:不同使用分區、不同區位採用不同的課徵標準
2.功能:(1)外部成本內部化
(2)紓解地方財政壓力
(3)引導都市發展
3.項目:美國的開發影響費除了必須有法源依據外,其課徵項目另需通過「合理
關聯性測試」,始可確認課徵。而課徵項目以道路、自來水設施、污水處理廠,
排洪設施及公園為主。
三、國內現行課徵制度
回饋方式
國內相關研究對於變更回饋機制之課徵方式,主要建議有以下四種:
(1)興建公共設施
透過業者直接興建公共設施之方式,能確保公共設施的即時提供,並
能維持住宅用地開發變更地區之生活環境品質。
(2)繳納代金
繳納代金可避免破壞開發利用之完整性,對政府而言,使用上也較具彈性
,又可避免因捐地零星,而造成利用困難之問題。
(3)捐地
以捐地方式做回饋,可避免開發業者於開發初期負擔過於龐大之開發成本,
對於開發者之開發報酬率較低,可以避免開發影響費再實施時,造成過大之
反彈。
(4)捐贈樓地板
此方法可適用於提供代金或公共設施規定尚未完備的地區,而地價較高或
發展程度較高之地區,亦可考慮使用。
四、現有回饋法令檢討
1. 未考量開發對區外造成的成本、衝擊,只提供內部公設,但開發案往往
造成車輛湧入,對外道路卻未相對改善品質,產生交通擁擠情況。
2. 未考慮整體發展,地主捐地區位不當
3. 授權與適法性問題: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關於人民權利義務者,
應以法律定之,目前相關回饋措施多以行政命令為之
4. 課徵辦法不完善:課徵項目繁多,但缺乏關聯性之規範;計算額度缺乏
合理性,課徵比例之高低與變更所產生之衝擊之間關聯性太弱
5. 民眾參與不足:政府部門審議變更案時,其協商參與者多以政府與開發
商為主,極少考量區內居民意見。
6. 主管機關重疊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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