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njo (谈恋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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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冲击费与回馈制度
时间Wed Jun 12 01:15:40 2002
一、 开发冲击费
由於大规模开发或基地更新时,对於周遭环境产生不同形式或程度冲击,
尤其开发完成後对公共服务需求的更为迫切,将造成地方财政沉重压力,
基於成长付费理念及受益原则,应研拟制定公平客观之冲击费,以因应财
源分摊。
二、美国开发影响费制度
1.基本条件:(1)需有法源依据或上级授权
(2)开发影响费的支出与开发行为有合理关联性
(3)订定业者应提供之公设项目,成立专款专用帐户
(4)公平原则:不同使用分区、不同区位采用不同的课徵标准
2.功能:(1)外部成本内部化
(2)纾解地方财政压力
(3)引导都市发展
3.项目:美国的开发影响费除了必须有法源依据外,其课徵项目另需通过「合理
关联性测试」,始可确认课徵。而课徵项目以道路、自来水设施、污水处理厂,
排洪设施及公园为主。
三、国内现行课徵制度
回馈方式
国内相关研究对於变更回馈机制之课徵方式,主要建议有以下四种:
(1)兴建公共设施
透过业者直接兴建公共设施之方式,能确保公共设施的即时提供,并
能维持住宅用地开发变更地区之生活环境品质。
(2)缴纳代金
缴纳代金可避免破坏开发利用之完整性,对政府而言,使用上也较具弹性
,又可避免因捐地零星,而造成利用困难之问题。
(3)捐地
以捐地方式做回馈,可避免开发业者於开发初期负担过於庞大之开发成本,
对於开发者之开发报酬率较低,可以避免开发影响费再实施时,造成过大之
反弹。
(4)捐赠楼地板
此方法可适用於提供代金或公共设施规定尚未完备的地区,而地价较高或
发展程度较高之地区,亦可考虑使用。
四、现有回馈法令检讨
1. 未考量开发对区外造成的成本、冲击,只提供内部公设,但开发案往往
造成车辆涌入,对外道路却未相对改善品质,产生交通拥挤情况。
2. 未考虑整体发展,地主捐地区位不当
3. 授权与适法性问题:根据中央法规标准法之规定,关於人民权利义务者,
应以法律定之,目前相关回馈措施多以行政命令为之
4. 课徵办法不完善:课徵项目繁多,但缺乏关联性之规范;计算额度缺乏
合理性,课徵比例之高低与变更所产生之冲击之间关联性太弱
5. 民众参与不足:政府部门审议变更案时,其协商参与者多以政府与开发
商为主,极少考量区内居民意见。
6. 主管机关重叠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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