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utecrab (Hello)
看板NCCU99_LAND
標題容積移轉2
時間Tue Jun 11 21:19:29 2002
現今國內政府為解決龐大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既成道路用地及古蹟土地,所需要大筆補償費之緣由下,內政部於民國88年4月6日,制頒「都市計劃容積移轉辦法」,來解決政府龐大的財政負擔及維護社會公平原則。
但是有許多相關的配合措施仍未建立完全,所以有些行政作業之課題悄然浮現,尤其是這些辦法仍未已容受力之觀點,考量都市管理能力與生活品質的問題,所以從移轉總量的角度來看,可以發現有下面的問題產生,而這些問題會對台灣都市發展帶來的影響如下所述。
規劃分區上的問題
容積移轉所面臨的第一個重要的問題,在於如何選擇及劃定容積的移出區和接受區,以及移出量和接受量的多寡,之後所有的問題皆由此點衍生出來。因此,容積的移出區和接受區之劃定,或移出量和接受量的評估,成為整個容積移轉是否具有可行性的關鍵點。
發展總量之推估問題
就理論而言,容積移轉機制應先確立容積的移出區和接受區,而接受區的區位除應考量都市發展趨勢及分區管制規定外,更需考量當地之生活環境與公共設施服務水準,並根據此點來限定接收區的發展總量額度,也就是該接收區的最大移入量,以免使得接受區過度移入容積導致都市的生活品質和環境生態遭受破壞。事實上,發展權總量和該區的「環境容受力」和「設施容受力」密切相關,而各地的環境容受力和設施容受力不同,所以相對於個區的發展總量各有所異。發展總量隻估算應建立在容受力大小的基礎上,在推估時不能忽略兩者之關係。但是就算有推估出合理的發展
總量,也難保它不會呈現發展權集中化的現象,發展權集中在某一個地點,對當地產生衝擊,這些都是限制發展權總量不能忽視的潛在問題。
循環性需求效果
一般人認為容積的過度集中可能使環境品質降低,然而營建署卻假設台灣已面臨都市化的末期,人口已經聚集在都市中,人口的數量不會改變,增加容積也不會讓環境惡化,因為人多而且密集度高才是環境惡化的主因,增加容積也只是增加住宅空間,不會影響品質,如果台灣人口已達都市化飽和階段,那釋出大量容積豈不形成供過於求市場,怎麼能奢求政策的可行性呢?
如果公設保留地和既成道路用地釋放出來,龐大的住宅量不僅威脅住宅市場的正當化,製造更多空屋,也直接衝擊到公共設施是否足夠的問題。
大量人口引進,導致公設和道路不足,相關的公設用地又不足,於是規劃單位又依法規劃公設用地,又產生了公設用地徵收補償問題,如此不斷循環下去,將使都市不斷成長及蔓延(Urban Sprawl)。
容積移轉創造了公設的持續性需求,即使問題解決了,更嚴重的公設問題再次接踵而來,不斷地循環!
公共設施容受力超載
購買容積或接受容積移轉地區,因使用強度提高,產生公共設施需求提高及現有的服務水準降低之衝擊,會影響到當地居民的居住環境品質,也對受影響之居民產生公平問題,即使對接受地區有採取發展總量的管制,也因容積移轉或位移而改變原有的細部計劃公共設施區位配置與服務水[準規劃之考量,間接造成公共設施區位失衡之情形。其次,由於原有的都市計劃內容中,並沒有考慮到這些超出的容積,因此這些超出的容積將使現在就已經十分不理想的公共設施服務品質與生活環境更加惡化。而這些容積挑戰到原有都市計劃內容的設計原則(公共安全、市鎮鄉街有計劃之딊o展),是否合法及是否與原計劃相衝突?而且容積的移轉是具有「浮動性」和「不確定性」,在哪裡發展是市場運作後的結果,就算政府要從通盤檢討來修正都市計劃,但容積移轉的落實如此不確定,要如何針對其成長來修正都市計劃案以維護當地的環境品質呢?
既成道路的容積問題
現行台灣實施容積移轉的移出區包括既成道路,但是既成道路在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中是沒有容積率的,也就是說道路用地是容積等於0的都市土地,所以應該要補償多少容積率給土地所有權人呢?
古蹟土地保存發生排擠效應
公共設施保留地所釋出的龐大容積,將使得容積市場供過於求,造成容積市價下降,嚴重排擠文化資產的古蹟保存,又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建商可以輕易地從市場上購得或受容積獎勵而得到所需的容積,則又何須購買古蹟土地的容積?例如,有許多值得保存的古老建築物或老街,將乏人購買或受其他用地所釋放出來的大量容積排擠而低價出售,這將對古蹟保存造成很大傷害!
容積市場如何運作之問題
發展權移轉辦法之成功端賴自由市場之良善運作,然而目前台灣不動產市場體制不健全,常被用來作土地投機,在這種情況下,為容積移轉辦法而建立之交易市場,能否良善運作,值得懷疑。
貨幣效應
大規模容積移轉的另一個效果是大量資金由不動產轉成貨幣在市場上流通,這對國內總體經濟、生產消費及物價指數必會有重大影響,從民國78年至80年間,政府曾耗費近六千億徵收部分保留地,結果使得大量貨幣流通至地主手中,助長了當時的股市、房地產炒作之風,使得房價飆漲兩到三倍,由此可知,如果大量容積售與地主,地主因買賣而獲取大量金錢,繼而投入土地市場使地價飆漲,此外亦有可能導致通貨膨脹,更有可能導致財團炒作容積的危機,這個問題將影響全國民生,應該特別注意。
結 論
容積移轉辦法具有改善傳統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所忽視的土地所有權人間的「權益」問題,也可以對古蹟土地、農林生產用地及生態敏感地區發揮保存的功能。但是政府卻將財政不足的問題,企圖透過容積移轉方式移轉給公設保留地、既成道路用地及古蹟土地之地主,這些長期受到剝奪無法實現土地發展權的地主,又因容積移轉政策的實施而再度受到不公平的對待。
就政策面來看,政府的相關容積政策之間是矛盾的,在政策研擬過程中,只是單向思考單一政策之功能與效益,而忽略相關政策同時實施時負面外部性及不同政策之累積性效果。
例如都市內的大量容積移轉與容積獎勵所累積的可發展容積總量,勢將排擠古蹟土地保存之可行性。而政府在盤算財政負擔可透過容積移轉機制而減緩時,卻忽略該政策所衍生的循環性需求效果,不僅可能無法減輕財政負擔,甚至帶來更多的財政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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