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utecrab (Hel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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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容积移转2
时间Tue Jun 11 21:19:29 2002
现今国内政府为解决庞大的公共设施保留地、既成道路用地及古蹟土地,所需要大笔补偿费之缘由下,内政部於民国88年4月6日,制颁「都市计划容积移转办法」,来解决政府庞大的财政负担及维护社会公平原则。
但是有许多相关的配合措施仍未建立完全,所以有些行政作业之课题悄然浮现,尤其是这些办法仍未已容受力之观点,考量都市管理能力与生活品质的问题,所以从移转总量的角度来看,可以发现有下面的问题产生,而这些问题会对台湾都市发展带来的影响如下所述。
规划分区上的问题
容积移转所面临的第一个重要的问题,在於如何选择及划定容积的移出区和接受区,以及移出量和接受量的多寡,之後所有的问题皆由此点衍生出来。因此,容积的移出区和接受区之划定,或移出量和接受量的评估,成为整个容积移转是否具有可行性的关键点。
发展总量之推估问题
就理论而言,容积移转机制应先确立容积的移出区和接受区,而接受区的区位除应考量都市发展趋势及分区管制规定外,更需考量当地之生活环境与公共设施服务水准,并根据此点来限定接收区的发展总量额度,也就是该接收区的最大移入量,以免使得接受区过度移入容积导致都市的生活品质和环境生态遭受破坏。事实上,发展权总量和该区的「环境容受力」和「设施容受力」密切相关,而各地的环境容受力和设施容受力不同,所以相对於个区的发展总量各有所异。发展总量只估算应建立在容受力大小的基础上,在推估时不能忽略两者之关系。但是就算有推估出合理的发展
总量,也难保它不会呈现发展权集中化的现象,发展权集中在某一个地点,对当地产生冲击,这些都是限制发展权总量不能忽视的潜在问题。
循环性需求效果
一般人认为容积的过度集中可能使环境品质降低,然而营建署却假设台湾已面临都市化的末期,人口已经聚集在都市中,人口的数量不会改变,增加容积也不会让环境恶化,因为人多而且密集度高才是环境恶化的主因,增加容积也只是增加住宅空间,不会影响品质,如果台湾人口已达都市化饱和阶段,那释出大量容积岂不形成供过於求市场,怎麽能奢求政策的可行性呢?
如果公设保留地和既成道路用地释放出来,庞大的住宅量不仅威胁住宅市场的正当化,制造更多空屋,也直接冲击到公共设施是否足够的问题。
大量人口引进,导致公设和道路不足,相关的公设用地又不足,於是规划单位又依法规划公设用地,又产生了公设用地徵收补偿问题,如此不断循环下去,将使都市不断成长及蔓延(Urban Sprawl)。
容积移转创造了公设的持续性需求,即使问题解决了,更严重的公设问题再次接踵而来,不断地循环!
公共设施容受力超载
购买容积或接受容积移转地区,因使用强度提高,产生公共设施需求提高及现有的服务水准降低之冲击,会影响到当地居民的居住环境品质,也对受影响之居民产生公平问题,即使对接受地区有采取发展总量的管制,也因容积移转或位移而改变原有的细部计划公共设施区位配置与服务水[准规划之考量,间接造成公共设施区位失衡之情形。其次,由於原有的都市计划内容中,并没有考虑到这些超出的容积,因此这些超出的容积将使现在就已经十分不理想的公共设施服务品质与生活环境更加恶化。而这些容积挑战到原有都市计划内容的设计原则(公共安全、市镇乡街有计划之딊o展),是否合法及是否与原计划相冲突?而且容积的移转是具有「浮动性」和「不确定性」,在哪里发展是市场运作後的结果,就算政府要从通盘检讨来修正都市计划,但容积移转的落实如此不确定,要如何针对其成长来修正都市计划案以维护当地的环境品质呢?
既成道路的容积问题
现行台湾实施容积移转的移出区包括既成道路,但是既成道路在土地使用分区管制中是没有容积率的,也就是说道路用地是容积等於0的都市土地,所以应该要补偿多少容积率给土地所有权人呢?
古蹟土地保存发生排挤效应
公共设施保留地所释出的庞大容积,将使得容积市场供过於求,造成容积市价下降,严重排挤文化资产的古蹟保存,又依「都市更新建筑容积奖励办法」,建商可以轻易地从市场上购得或受容积奖励而得到所需的容积,则又何须购买古蹟土地的容积?例如,有许多值得保存的古老建筑物或老街,将乏人购买或受其他用地所释放出来的大量容积排挤而低价出售,这将对古蹟保存造成很大伤害!
容积市场如何运作之问题
发展权移转办法之成功端赖自由市场之良善运作,然而目前台湾不动产市场体制不健全,常被用来作土地投机,在这种情况下,为容积移转办法而建立之交易市场,能否良善运作,值得怀疑。
货币效应
大规模容积移转的另一个效果是大量资金由不动产转成货币在市场上流通,这对国内总体经济、生产消费及物价指数必会有重大影响,从民国78年至80年间,政府曾耗费近六千亿徵收部分保留地,结果使得大量货币流通至地主手中,助长了当时的股市、房地产炒作之风,使得房价飙涨两到三倍,由此可知,如果大量容积售与地主,地主因买卖而获取大量金钱,继而投入土地市场使地价飙涨,此外亦有可能导致通货膨胀,更有可能导致财团炒作容积的危机,这个问题将影响全国民生,应该特别注意。
结 论
容积移转办法具有改善传统的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规定所忽视的土地所有权人间的「权益」问题,也可以对古蹟土地、农林生产用地及生态敏感地区发挥保存的功能。但是政府却将财政不足的问题,企图透过容积移转方式移转给公设保留地、既成道路用地及古蹟土地之地主,这些长期受到剥夺无法实现土地发展权的地主,又因容积移转政策的实施而再度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就政策面来看,政府的相关容积政策之间是矛盾的,在政策研拟过程中,只是单向思考单一政策之功能与效益,而忽略相关政策同时实施时负面外部性及不同政策之累积性效果。
例如都市内的大量容积移转与容积奖励所累积的可发展容积总量,势将排挤古蹟土地保存之可行性。而政府在盘算财政负担可透过容积移转机制而减缓时,却忽略该政策所衍生的循环性需求效果,不仅可能无法减轻财政负担,甚至带来更多的财政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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