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isclose (妳是說我麼?)
站內NCCU99_LAND
標題發展權
時間Mon Jun 10 15:17:16 2002
po些重點...請享用
於我國平均地權之土地政策體制下,雖法律並無明文規定上地發展權及其歸
屬,惟從憲法與土地法之地權與地價理念─「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
中華民國人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者,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
制。私有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
歸人民共享之。」--其旨意隱含著土地發展權國有之基本精神,即人民依法
取得土地之所有權,僅取得該土地當時之法定使用類別、強度等性質的權利
範圍,並未包括末來土地變更使用之發展權及其所帶來的發展價值。
土地發展權國有(NDR)是土地取得當時之既有使用價值(Existing Use
Value),為土地所有權人所擁有;未來的土地發展價值則屬於國有,歸社會
共享。而發展權移轉(TDR)則係土地發展權私有的理念,即土地所有權人不
但持有土地取得時之既有使用價值,亦擁有未來之發展價值,且藉著發展權
之買賣、移轉供他人之土地發展來實現發展價值。故發展權國有化與發展權
移轉於理念上有顯著的差別,即發展權國有化是土地所有權人與社會全體間
的公平問題,而發展權移轉則是土地所有權人間的土地公平問題,換言之,
有土地者才能享受土地發展權所帶來的發展價值之利益。
我國憲法第143條規定之地利共享的理念,其土地自然增值除了包括發展權
之發展價值外,亦包括因社會進步等未涉及發展權之土地自然增值等,故於
平均地權地利共享的理念下,其地利共享之範圍與層次高於美國之發展權移
轉。又美國之發展權移轉制度現在僅實施於某些地方,且仍屬於實驗階段
(Mills 1989),事實上亦產生了法律、政治、經濟及其他層面之問題,其土地
所有權人間之公平特色,能否掩蓋過其實施所產生的問題,則有待進一步的
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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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難得波文章..^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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