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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錄】東亞新未定論/顏厥安
時間Sun Mar 20 23:31:23 2005
2005.03.19 中國時報
東亞新未定論
顏厥安 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面對反分裂法新局,有點奇怪的是,對這場中國明示的「法律」戰,不但台灣當
局與輿論總是當作是一場外交宣傳戰來看,甚至部分法學人士也未能重視其法律的部
分。這一切可由一簡明問題出發:中國通過反分裂法後,台灣的「法律地位」有了什
麼改變?
如果沒有變,我們到底要擔心什麼?如果確實改變了,那麼到底有什麼改變呢?
而台灣的現況,不但是無力回答此一問題,更不敢去面對要回答此一問題的窘境。因
為討論這個問題的前提是:台灣「有」某種「清楚確定」的法律地位。而很不幸的是,
沒有。中國反分裂法的第一個法律作用─不知是好是壞─就是逼我們面對台灣法律地
位未定的這個現實。而且,不是那個舊的開羅/東京未定論,而是新的華盛頓/北京
未定論。
卡爾.施密特所著的《大地法》中提到的「範域」以及國際法作為「空間秩序」
等一系列概念極具參考性。施密特指出,範域雖是規範、法則、法律等語的希臘字源,
但卻正好不是純粹應然,而是結合了設立秩序與確立於「特定土地空間」處所兩個層
面的意義。而近代以歐洲為發源的國際法,乃建立在以列強共識區分全球土地「空間」
的概念之上。
由此出發來考察規範實存,我們將很驚訝地發現,「台灣」在我國國內法中根本
不是個法概念。反而是美國的台灣關係法在第十五條以四個要點界定「台灣」:「台
灣與澎湖島嶼」,「島上的人們」,「統治當局」,以及「依法成立的法人實體」。
順著施密特的理論來解讀,台灣關係法就是在東亞國際空間秩序的背景思維下,一方
面將中華民國去政府化,另一方面把台灣「土地空間」化,把台灣人民「居民化」
(people‘on’而非‘of’Taiwan)。更精簡地說,台灣關係法成功地將台灣空間與
台灣居民化為受規範的客體,且其「未來」仍是有待「決定」的。
所以美國的台灣關係法可視為是「新台灣地位未定論」的鼻祖,抗拒此一未定論
最力的法律文件,反而是中國的憲法,明確將台灣界定為中國領土。中華民國憲法與
中國憲法在此一問題上殊途同歸,自不在話下。
反分裂法對「台灣」的法律定位,雖與台灣關係法不同,但卻有著理路的一貫性。
恐怕也正是這種一貫性,方使得東亞國際空間秩序的均衡得以維持。這兩部國內法所
要共同夾殺的,是台灣政治體與台灣人民在政治上的自我構成性,要壓抑台灣永遠只
能是一片土地空間;台灣人民,永遠僅是「一群」居民。說的具象一點,是一群工商
游牧民族。而中國要透過此法,與美國爭奪對這一游牧民族的「保護義務」行使權。
因此反分裂的重點不是非和平,而是和平。這點中國領導人說的明白。沒有說的是,
和平的內國法權前提以及蘊含的慢煮青蛙策略。
抓此要點即可看出,台灣的國際法權地位已由國際法上「前途未定」空間,往中
國國內法下「尚未平定」空間滑了一步。拉丁法諺有謂:「不否認者便為肯認」,因
此如果台灣沒有法權反制,無異承認此一滑動。糟糕的是,不但中國吃定台灣現在不
敢採取最明確的制憲正名行動;泛藍的中華民國「法統」法權論述(而非策略法權)
與敵友區分(此一區分已經清楚地出現在其政治領袖的言論中),幾乎是明確地在與
反分裂唱和,因此恐怕連較溫和的法權反制行動也不願配合。
目前除了高度回應的制憲正名或公投外;中度回應的方式可考慮修改憲法前言,
制定專法,修改相關法律等;低度回應,則可以考慮全面修改國內法用語,把台灣/
大陸地區都改為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
我認為中度反應是較佳或必要方案,其重點是將阿扁總統的主權三段論透過某種
法權表述的方式「法律化」。放入憲法前言或國安專法皆可。法律化不但可向中國法
權體系宣示區隔,也一樣可拘束我國不分藍綠的政治領袖。在此點上要思考的還有,
台灣是要循主權國爭戰舊例,將自己組成一個民族軍事戰鬥體,還是要較為前瞻地團
結為民主生活社群,面對中國侵略,組成民主保護團?如果是後者,則專法可以考慮
定名為「台灣民主保護法」。
針對中國反分裂法以及其後一系列法律戰,政府實應成立某種法律因應小組,深
入研究回應之道,千萬不要低估其威力,因為法律戰將會是未來兩岸重要的角力場域。
下一個觀察點可能是中國如何用反分裂法來抵銷台灣關係法的作用。
身為和平原則與法治正義的支持者,筆者深不願見到法律竟然是用來對戰。可惜
施密特也已經明確地點出,法律當中本就不絕對排除戰爭。也許這是因為近代的主權
法僅維繫停火,不追求和平。然而事在人為,只要以民主與和平為念,康德永久和平
的理想並非虛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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