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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东亚新未定论/颜厥安
时间Sun Mar 20 23:31:23 2005
2005.03.19 中国时报
东亚新未定论
颜厥安 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
面对反分裂法新局,有点奇怪的是,对这场中国明示的「法律」战,不但台湾当
局与舆论总是当作是一场外交宣传战来看,甚至部分法学人士也未能重视其法律的部
分。这一切可由一简明问题出发:中国通过反分裂法後,台湾的「法律地位」有了什
麽改变?
如果没有变,我们到底要担心什麽?如果确实改变了,那麽到底有什麽改变呢?
而台湾的现况,不但是无力回答此一问题,更不敢去面对要回答此一问题的窘境。因
为讨论这个问题的前提是:台湾「有」某种「清楚确定」的法律地位。而很不幸的是,
没有。中国反分裂法的第一个法律作用─不知是好是坏─就是逼我们面对台湾法律地
位未定的这个现实。而且,不是那个旧的开罗/东京未定论,而是新的华盛顿/北京
未定论。
卡尔.施密特所着的《大地法》中提到的「范域」以及国际法作为「空间秩序」
等一系列概念极具参考性。施密特指出,范域虽是规范、法则、法律等语的希腊字源,
但却正好不是纯粹应然,而是结合了设立秩序与确立於「特定土地空间」处所两个层
面的意义。而近代以欧洲为发源的国际法,乃建立在以列强共识区分全球土地「空间」
的概念之上。
由此出发来考察规范实存,我们将很惊讶地发现,「台湾」在我国国内法中根本
不是个法概念。反而是美国的台湾关系法在第十五条以四个要点界定「台湾」:「台
湾与澎湖岛屿」,「岛上的人们」,「统治当局」,以及「依法成立的法人实体」。
顺着施密特的理论来解读,台湾关系法就是在东亚国际空间秩序的背景思维下,一方
面将中华民国去政府化,另一方面把台湾「土地空间」化,把台湾人民「居民化」
(people‘on’而非‘of’Taiwan)。更精简地说,台湾关系法成功地将台湾空间与
台湾居民化为受规范的客体,且其「未来」仍是有待「决定」的。
所以美国的台湾关系法可视为是「新台湾地位未定论」的鼻祖,抗拒此一未定论
最力的法律文件,反而是中国的宪法,明确将台湾界定为中国领土。中华民国宪法与
中国宪法在此一问题上殊途同归,自不在话下。
反分裂法对「台湾」的法律定位,虽与台湾关系法不同,但却有着理路的一贯性。
恐怕也正是这种一贯性,方使得东亚国际空间秩序的均衡得以维持。这两部国内法所
要共同夹杀的,是台湾政治体与台湾人民在政治上的自我构成性,要压抑台湾永远只
能是一片土地空间;台湾人民,永远仅是「一群」居民。说的具象一点,是一群工商
游牧民族。而中国要透过此法,与美国争夺对这一游牧民族的「保护义务」行使权。
因此反分裂的重点不是非和平,而是和平。这点中国领导人说的明白。没有说的是,
和平的内国法权前提以及蕴含的慢煮青蛙策略。
抓此要点即可看出,台湾的国际法权地位已由国际法上「前途未定」空间,往中
国国内法下「尚未平定」空间滑了一步。拉丁法谚有谓:「不否认者便为肯认」,因
此如果台湾没有法权反制,无异承认此一滑动。糟糕的是,不但中国吃定台湾现在不
敢采取最明确的制宪正名行动;泛蓝的中华民国「法统」法权论述(而非策略法权)
与敌友区分(此一区分已经清楚地出现在其政治领袖的言论中),几乎是明确地在与
反分裂唱和,因此恐怕连较温和的法权反制行动也不愿配合。
目前除了高度回应的制宪正名或公投外;中度回应的方式可考虑修改宪法前言,
制定专法,修改相关法律等;低度回应,则可以考虑全面修改国内法用语,把台湾/
大陆地区都改为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我认为中度反应是较佳或必要方案,其重点是将阿扁总统的主权三段论透过某种
法权表述的方式「法律化」。放入宪法前言或国安专法皆可。法律化不但可向中国法
权体系宣示区隔,也一样可拘束我国不分蓝绿的政治领袖。在此点上要思考的还有,
台湾是要循主权国争战旧例,将自己组成一个民族军事战斗体,还是要较为前瞻地团
结为民主生活社群,面对中国侵略,组成民主保护团?如果是後者,则专法可以考虑
定名为「台湾民主保护法」。
针对中国反分裂法以及其後一系列法律战,政府实应成立某种法律因应小组,深
入研究回应之道,千万不要低估其威力,因为法律战将会是未来两岸重要的角力场域。
下一个观察点可能是中国如何用反分裂法来抵销台湾关系法的作用。
身为和平原则与法治正义的支持者,笔者深不愿见到法律竟然是用来对战。可惜
施密特也已经明确地点出,法律当中本就不绝对排除战争。也许这是因为近代的主权
法仅维系停火,不追求和平。然而事在人为,只要以民主与和平为念,康德永久和平
的理想并非虚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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